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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的方法。高校后勤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特点是:高校控制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依赖高校生存发展。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公司的发展。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该实现专业化,股东选任董事、监事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专业化 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演变已经有数百年,但公司治理结构用语却是新生事物,最先从美国流行,随着麦当劳和可口可乐向全世界输出。 [1]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词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经济学界引入的。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月与国家经贸委一起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开始在我国流行。
公司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是由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过来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存在分歧。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认识基本着眼于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比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业绩的评价;任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
现代企业经济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确保公司管理者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方法和手段,或者说处理资本提供者确保其投资能够获得回报的基本方法。在契约论者看来,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者利益上不一致,公司管理者既可能“偷懒”,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获取股东利益,这就是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目标是,建立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以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主要解决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问题,如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外部机制是指影响和约束公司行为和表现的外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和市场两支力量。
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所有法律、制度确定的权责关系。本问是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概念。
二、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高校后勤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法进行运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但是,高校后勤公司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高校后勤公司与高校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及监事都与高校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并形成了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特点。高校能够控制后勤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公司的关联单位。
(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股东与学校存在特别关系,公司股东会为学校所控制。由高校后勤系统改制而来的公司,其股东几乎都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些联系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第一,高校本身就是公司的股东,甚至是唯一的股东。以西安科技大学后勤有限公司为代表一些后勤公司,学校是公司唯一股东。这样,学校可以通过对公司的持股而控制公司。
第二,公司仅仅准许高校后勤职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投资入股。苏州大学在对后勤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注册成立了苏州高校东吴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民营运行机制,实行后勤集团整体民营化。学校没有对公司投资,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但是,苏州高校东吴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苏州大学后勤系统的职工,其他人不能对该公司进行投资。这些人员许多方面依赖于学校。这些职工行使股权时,必须考虑学校的态度。
(二)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监事都是学校行政干部兼任,由学校委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被学校控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该聘请优秀人才担任董事和监事,为董事、监事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高校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的选举实际上变成了由高校任命或委派。高校任命或委派董事和监事时,只是在原来学校后勤或者相关系统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中进行,学校以外的人员不能进入公司董事或监事队伍。原来主管学校后勤的校领导成为公司董事长,原来后勤管理处处长、副处长等也往往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学校党委的纪委领导被选举为监事会主席。学校任命董事只是依照这些人员在学校的行政职务等级,而不会考虑他们是否是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是否有时间、有精力管理公司。这些董事、监事一方面是学校的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担任后勤公司的重要职务,而学校与其后勤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所以,严格来讲,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监事只有兼职,没有专职董事、监事。董事、监事一仆侍二主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公司和学校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时,大多数董事和监事都愿意为学校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忠于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些公司董事和监事都清楚,自己在学校的任职才是根本,没有了学校的职务,后勤公司的职务就成为空中楼阁,不保险了。
(三)学校是高校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公司依赖学校而生存。
高校后勤公司是由學校原来的后勤系统改制而来。高校后勤公司吸收原来的职工,同时还将原来后勤系统的工作任务转移过来。后勤公司设立后,尽管还与学校存在着许多联系,但毕竟它也已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十分激烈,客户特别是老客户、或大客户,被成为企业的“上帝”,公司的“衣食父母”,这些客户对公司的影响较大,甚至决定了公司的生存、发展。高校后勤公司的业务不一定仅仅局限于原属学校本身,但是,原属学校永远是公司最好的客户,也是公司发展的基础。所以,学校基于这种关系,也可以对后勤公司施加影响,甚至控制公司。
三、对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评析
尽管各高校后勤公司化模式不尽相同,但所有高校后勤公司的治理结构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公司的方方面面都受学校约束,学校成为公司的唯一关联单位。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特点,为实现高校进行后勤系统改革的目的提供了基础。学校既可以摔掉后勤包袱,使后勤系统成为独立的法人,由可以有效控制后勤公司,后勤保障工作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第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的矛盾。公司法理论认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按照这个要求,每个公司均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高校后勤公司应该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下,高校后勤公司具有独立自主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与自己原属单位——学校发生经济往来。事实上,学校都是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在交易过程中,学校与公司之间的利益是矛盾的。一方面学校要求自己委派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为学校利益考虑,对学校负责。但是,从法律上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都是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矛盾:作为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受托义务与作为学校受委派者对学校义务的冲突。
第二,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主要对高校负责,其次是对公司负责。后勤公司的董事、经理都是学校的干部,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基于某种考虑,学校可能会对其中一些干部职位进行变动,这本身是学校管理的正常行为。但是,如果学校对在高校后勤公司任职的人员职位进行变动,变动后的职位可能不适合在公司兼职,这时公司就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人事变动。由于学校对干部人事变动具有自主权,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公司的董事、经理任职以其在学校的干部职位为基础,这些人员在学校的职位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他在公司的任职。学校对干部人事变动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公司董事、经理任职的不稳定性。他们无法预计自己的任职,必然不能全身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公司的董事、经理只能多为学校利益服务,适当考虑公司利益。
第三,高校后勤公司的“营利性”不强,小股东利益受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高校后勤公司为高校所控制,公司的决策主要体现高校的意志。高校本身是高校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高校。公司盈利越多,高校开支就越大。在这种情形下,高校对于其后勤公司的指导思想是: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为高校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公司对于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校的这种指导思想贯彻于公司,公司自然不会取得好的业绩。公司的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公司盈利而取得股息和红利。现在高校后勤公司由于高校的影响而不能盈利或很少盈利,其实就侵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监督力不强。监事是专门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职务行为,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制度存在缺陷,监事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都是高校的中层干部,是兼职监事。他们是因为在高校的任职,才使他们在公司出任监事,高校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不是代表公司的利益来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而是代表高校来监督董事、经理。这样,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设立目标便不同于一般公司,是以维护高校的利益为宗旨,兼顾公司的利益。
四、建议
高校后勤公司的治理结构特点显示,其目标是维护高校在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其结果是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没有激励动力,监事会监督乏力,同时又损害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要改变目前高校公司治理状况,使高校后勤公司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应该实行专业化。公司的董事、经理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公司利益服务。公司的事务比较多,董事、经理的个人精力有限,他们只有全身心投入工作才能完成好自己的职责。所以,他们应该尽量专职担任公司职务。高校行政领导干部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个人精力难以兼顾。同时,他们中多数人缺乏企业管理经验,让他们管理公司,实在勉为其难。当高校利益与公司利益出现矛盾时,他们更是难以决策。所以,高校后勤公司董事兼职化存在许多弊病,而没有什么好处,应该加以改变。公司的董事、经理应该由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专业人员担任,高校的行政领导干部必须离开公司董事职位。这样,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就可以专心经营,排除其他干涉。
第二,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可以是兼职,但必须是专业人员,对公司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就是“居上方查看督导”的意思。[3]监事会通过监事的活动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监事有能力监督。监事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如果监事缺乏财务知识,就很难发现董事、经理的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没有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要求,直接导致我国监事监督能力不强。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规定,担任公司监事必须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高校后勤公司可以采取这个办法。2、监事对公司负责。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如果监事没有这样的义务,监事的监督就只能是聋子的耳朵,做做样子而已。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监事的忠实义务,但高校后勤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监事必须对公司负责。如果监事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监事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高校后勤公司应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所有的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照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制度。累积投票制开始于美国,后在全世界流行,它是一种不同于直接投票制度的,可以有效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目前的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将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第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2]均转自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第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3]汤唯 孙季萍著:《法律监督论纲》,第一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专业化 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演变已经有数百年,但公司治理结构用语却是新生事物,最先从美国流行,随着麦当劳和可口可乐向全世界输出。 [1]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词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经济学界引入的。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月与国家经贸委一起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样,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开始在我国流行。
公司治理结构,也称为公司治理,是由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过来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存在分歧。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认识基本着眼于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比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业绩的评价;任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
现代企业经济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确保公司管理者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方法和手段,或者说处理资本提供者确保其投资能够获得回报的基本方法。在契约论者看来,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者利益上不一致,公司管理者既可能“偷懒”,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获取股东利益,这就是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目标是,建立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以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主要解决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问题,如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外部机制是指影响和约束公司行为和表现的外部力量。主要包括政府和市场两支力量。
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权责关系;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所有法律、制度确定的权责关系。本问是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概念。
二、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高校后勤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法进行运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但是,高校后勤公司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高校后勤公司与高校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及监事都与高校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并形成了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特点。高校能够控制后勤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公司的关联单位。
(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股东与学校存在特别关系,公司股东会为学校所控制。由高校后勤系统改制而来的公司,其股东几乎都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些联系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第一,高校本身就是公司的股东,甚至是唯一的股东。以西安科技大学后勤有限公司为代表一些后勤公司,学校是公司唯一股东。这样,学校可以通过对公司的持股而控制公司。
第二,公司仅仅准许高校后勤职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投资入股。苏州大学在对后勤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注册成立了苏州高校东吴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民营运行机制,实行后勤集团整体民营化。学校没有对公司投资,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但是,苏州高校东吴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苏州大学后勤系统的职工,其他人不能对该公司进行投资。这些人员许多方面依赖于学校。这些职工行使股权时,必须考虑学校的态度。
(二)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监事都是学校行政干部兼任,由学校委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被学校控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该聘请优秀人才担任董事和监事,为董事、监事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高校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的选举实际上变成了由高校任命或委派。高校任命或委派董事和监事时,只是在原来学校后勤或者相关系统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中进行,学校以外的人员不能进入公司董事或监事队伍。原来主管学校后勤的校领导成为公司董事长,原来后勤管理处处长、副处长等也往往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学校党委的纪委领导被选举为监事会主席。学校任命董事只是依照这些人员在学校的行政职务等级,而不会考虑他们是否是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是否有时间、有精力管理公司。这些董事、监事一方面是学校的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担任后勤公司的重要职务,而学校与其后勤公司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所以,严格来讲,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监事只有兼职,没有专职董事、监事。董事、监事一仆侍二主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公司和学校之间存在利益矛盾时,大多数董事和监事都愿意为学校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忠于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些公司董事和监事都清楚,自己在学校的任职才是根本,没有了学校的职务,后勤公司的职务就成为空中楼阁,不保险了。
(三)学校是高校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公司依赖学校而生存。
高校后勤公司是由學校原来的后勤系统改制而来。高校后勤公司吸收原来的职工,同时还将原来后勤系统的工作任务转移过来。后勤公司设立后,尽管还与学校存在着许多联系,但毕竟它也已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十分激烈,客户特别是老客户、或大客户,被成为企业的“上帝”,公司的“衣食父母”,这些客户对公司的影响较大,甚至决定了公司的生存、发展。高校后勤公司的业务不一定仅仅局限于原属学校本身,但是,原属学校永远是公司最好的客户,也是公司发展的基础。所以,学校基于这种关系,也可以对后勤公司施加影响,甚至控制公司。
三、对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评析
尽管各高校后勤公司化模式不尽相同,但所有高校后勤公司的治理结构都具有共同特点,即公司的方方面面都受学校约束,学校成为公司的唯一关联单位。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特点,为实现高校进行后勤系统改革的目的提供了基础。学校既可以摔掉后勤包袱,使后勤系统成为独立的法人,由可以有效控制后勤公司,后勤保障工作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第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的矛盾。公司法理论认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按照这个要求,每个公司均具有独立于其股东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高校后勤公司应该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下,高校后勤公司具有独立自主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与自己原属单位——学校发生经济往来。事实上,学校都是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在交易过程中,学校与公司之间的利益是矛盾的。一方面学校要求自己委派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为学校利益考虑,对学校负责。但是,从法律上讲,公司的董事、监事都是公司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必须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矛盾:作为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的受托义务与作为学校受委派者对学校义务的冲突。
第二,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主要对高校负责,其次是对公司负责。后勤公司的董事、经理都是学校的干部,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基于某种考虑,学校可能会对其中一些干部职位进行变动,这本身是学校管理的正常行为。但是,如果学校对在高校后勤公司任职的人员职位进行变动,变动后的职位可能不适合在公司兼职,这时公司就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人事变动。由于学校对干部人事变动具有自主权,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公司的董事、经理任职以其在学校的干部职位为基础,这些人员在学校的职位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他在公司的任职。学校对干部人事变动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公司董事、经理任职的不稳定性。他们无法预计自己的任职,必然不能全身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公司的董事、经理只能多为学校利益服务,适当考虑公司利益。
第三,高校后勤公司的“营利性”不强,小股东利益受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是,高校后勤公司为高校所控制,公司的决策主要体现高校的意志。高校本身是高校后勤公司的主要客户,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高校。公司盈利越多,高校开支就越大。在这种情形下,高校对于其后勤公司的指导思想是: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为高校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公司对于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校的这种指导思想贯彻于公司,公司自然不会取得好的业绩。公司的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公司盈利而取得股息和红利。现在高校后勤公司由于高校的影响而不能盈利或很少盈利,其实就侵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监督力不强。监事是专门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职务行为,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我国公司法中的监事制度存在缺陷,监事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都是高校的中层干部,是兼职监事。他们是因为在高校的任职,才使他们在公司出任监事,高校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不是代表公司的利益来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而是代表高校来监督董事、经理。这样,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会设立目标便不同于一般公司,是以维护高校的利益为宗旨,兼顾公司的利益。
四、建议
高校后勤公司的治理结构特点显示,其目标是维护高校在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其结果是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没有激励动力,监事会监督乏力,同时又损害了公司小股东的利益。要改变目前高校公司治理状况,使高校后勤公司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高校后勤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应该实行专业化。公司的董事、经理是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公司利益服务。公司的事务比较多,董事、经理的个人精力有限,他们只有全身心投入工作才能完成好自己的职责。所以,他们应该尽量专职担任公司职务。高校行政领导干部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个人精力难以兼顾。同时,他们中多数人缺乏企业管理经验,让他们管理公司,实在勉为其难。当高校利益与公司利益出现矛盾时,他们更是难以决策。所以,高校后勤公司董事兼职化存在许多弊病,而没有什么好处,应该加以改变。公司的董事、经理应该由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专业人员担任,高校的行政领导干部必须离开公司董事职位。这样,高校后勤公司董事、经理就可以专心经营,排除其他干涉。
第二,高校后勤公司的监事可以是兼职,但必须是专业人员,对公司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就是“居上方查看督导”的意思。[3]监事会通过监事的活动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监事有能力监督。监事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如果监事缺乏财务知识,就很难发现董事、经理的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没有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作出要求,直接导致我国监事监督能力不强。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公司通过章程的形式规定,担任公司监事必须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高校后勤公司可以采取这个办法。2、监事对公司负责。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如果监事没有这样的义务,监事的监督就只能是聋子的耳朵,做做样子而已。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监事的忠实义务,但高校后勤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监事必须对公司负责。如果监事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监事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高校后勤公司应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所有的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照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制度。累积投票制开始于美国,后在全世界流行,它是一种不同于直接投票制度的,可以有效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目前的高校后勤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任公司董事和监事,将能够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第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2]均转自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第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3]汤唯 孙季萍著:《法律监督论纲》,第一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