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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担保圈的现状
上市公司互保现象严重,关于担保圈问题层出不穷,该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曾经掀起了诸多波澜。从2001年至2005年,由最初福建担保圈①因涉及13家上市公司和100多家其他企业而初显风险,此后啤酒花引爆新疆担保圈②、太极集团的涪陵担保圈③等等。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后,担保圈问题似有收敛,但仍存在绍兴担保圈告急④等等。而现今上市公司担保圈问题又有抬头之势--"2010年3月初,大众证券报曾报道《57家公司担保发生额548亿元》,在年报披露完毕之际,大众证券报又做了一次梳理,如*ST山焦和山西三维的互保协议、*ST锦化与*ST锌业、金城股份之间的辽西担保圈等。"⑤担保圈问题是资本市场不正常现象,容易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
二、具体案例简介与评析
(一)案例简介--2006年河北担保圈事件
2006年,惹人热议的河北担保圈是涉及上市公司相对较少、但担保金额巨大的一个案例。河北担保圈共涉及5家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沧州化工、东盛科技、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河北担保圈是随着圈内上市公司一系列巨额对外担保的披露公告而逐渐浮出水面的,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涉及的对外担保金额较小,因此分析重点集中在其他3 家公司。"其中,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是沧州化工、东盛科技、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东盛科技为宝硕股份、沧州化工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沧州化工截止2006年9月30日对外担保月为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为20.36亿元,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河北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67亿元。"⑥担保圈形式如下图:
河北宣工、沧州化工通过拍卖分别被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和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买受权,宝硕股份被新希望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拍得买受权,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省上市公司担保圈事件画上了句号。
(二)事件评析
如上所述,河北担保圈中各公司的担保额均超出了公司的净资产。是什么原因导致各公司原意进行如此高风险的违规担保呢?
"宝硕股份在2007 年4 月30日公布的2006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2006 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余额为106781.54 万元,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年末占用余额为11162.58 万元。沧州化工也有类似情况。1996 年上市当年末总资产60329.3 万元、总负债9806.75 万元。至2006年末,公司总资产387894.36 万元、总负债459237.44 万元。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3至2005 年各项占用余额合计分别为49570.98 万元、39057.68 万元和38900.14 万元。东盛科技于2006 年10 月31 日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上账银行借款为94788 万元,公司股东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占用公司资金158826 万元,其中包括未上账的银行借款80238 万元以及原货币资金列示的资金78588 万元。河北担保圈内的3家公司对大股东的巨额利益输送,直接导致了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在信贷融资必须提供相应担保的管制政策下,单凭上市公司自身的抵押、质押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巨额信贷资金担保要求,于是便催生出过度的第三方担保需求。"⑦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融资需求与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输送是其愿意成为担保圈中一份子的重要原因。
三、担保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反担保人身份限制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担保和反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反担保人的身份限制问题。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反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而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只吸纳了国外担保法的一般条款,明确了五种担保方式及其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等内容,对于谁有权作为反担保人?债务人能否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等问题,担保法缺乏相关规定。假设公司A在向银行贷款时,公司B为公司A的贷款提供保证,公司B同时要求公司A为其提供反担保,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司A成为反担保人,那么如果公司A以其公司为公司B做担保,此时一个简单的互保圈已经形成。因此,担保圈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担保法规制漏洞的利用。
(二)证券市场层面的原因--融资渠道的单一性
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企业融资渠道多限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集团客户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集团型客户内部关联企业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投资与被投资、控股与被控股建立起来的。这种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企业之间交叉连环担保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易形成颇具地方特色的高风险的担保圈。"⑧
(三)上市公司自身原因--信贷融资需求和利益输送动因
上市公司为寻求生存与发展,仅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是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的,这就需要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促进资金融通,扩大经营。而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信贷风险,势必要求借款方提供其認可的担保,即将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设立风险防范制度。市场经济讲求的是"利",而"利"是需要双赢的,别的公司同样需要通过担保来进行融资,他人为你提供了担保,这时就需要你来提供担保,这就形成了"互保"。因此上市公司为满足自身信贷融资需求,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在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时,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容易形成担保圈。
(四)银行贷款机制原因
如果企业不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品或提供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就不向其提供贷款。由于上市公司的资信比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计较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此外,上市公司一般融资金额较大,一般的公司又无法为其担保。上市公司财务比较透明,质量也比较好,相互担保银行能够接受,上市公司也能接受。另外,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制度与方法不完善,也是形成"担保圈"的重要原因。
四、如何对担保圈问题进行风险规制?
(一)明确反担保人的资格限制
如前所述,《担保法》对公司反担保人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形成互相担保的怪圈。若能在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因反担保造成的担保圈问题,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违规担保问题。首先,由《担保法》对反担保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担保法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法律,其对担保权利、担保行为作出了总的规定,若担保法对反担保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担保情形。其次,可以由证监会等机构对上市公司反担保人的问题作出规定。由于上市公司是一类特殊的公司,由于其滥用担保行为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对其担保设置较高的门槛可以将其与一般公司加以区别,同时也可避免通过担保法提高门槛时对其余公司担保造成影响。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担保风险的防范体系
首先,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董事长或者公司高管可以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超越权限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因此,必须先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担保风险的防范体系,结合公司资产及盈利能力,确定担保额的限制区间,并通过担保审批权限的制衡等将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三)完善银行风险管控对策
银行应该建立独立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监督机构,监督银行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和评级认定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检验,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有效的制衡作用。
五、银行的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相对方仅需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已达到合理注意义务层面的要求。但笔者认为由于公司违规担保越来越多,且后果越来越严重,银行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可以更深层次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查阅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章程能够决定对外担保决策权机构,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必要查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次,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于上市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时,银行应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再次,查阅公司的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除了审查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之外,是否应由银行核对公司的披露信息以确保担保合同有效性?当然,这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
六、小结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题,公司对外担保也是常见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融资担保问题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内容。由于我国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不完善的投资环境,随着相关法规的变化,随着上市公司担保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还存在很多待改进的内容。
注释:
①曾平冰,《"福建担保圈"濒临决口?》,资料来源: 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58929.htm,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②石海平,《啤酒花事件引爆新疆担保圈 问题频现考验监管》,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t/20031117/0757521481.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③程维,《太极集团深陷重庆涪陵担保圈 将被迫拍卖办公楼》,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50623/07361714889.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④甄巖、王传晓,《93亿连环链冰山一角 绍兴担保圈告急》,资料来源:http://business.sohu.com/20081015/n260029712.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⑤钱呈,《上市公司又现担保圈 担保问题似有抬头之势》,资料来源:网址http://www.cs.com.cn/ssgs/03/201005/t20100510_2423979.htm,2011年4月21日访问。
⑥胡燕,魏凛,《关于河北担保圈案例的启示》,载于《商业会计》,2008年4月。
⑦万良勇、魏明海,《金融生态、利益输送与信贷资源配置效率》,载于《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
⑧吕江林、郑丽莎、童婵,《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担保圈风险管控策略分析》,载于《武汉金融》2010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甜(1987年),女,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2009 级,硕士学历。
上市公司互保现象严重,关于担保圈问题层出不穷,该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曾经掀起了诸多波澜。从2001年至2005年,由最初福建担保圈①因涉及13家上市公司和100多家其他企业而初显风险,此后啤酒花引爆新疆担保圈②、太极集团的涪陵担保圈③等等。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后,担保圈问题似有收敛,但仍存在绍兴担保圈告急④等等。而现今上市公司担保圈问题又有抬头之势--"2010年3月初,大众证券报曾报道《57家公司担保发生额548亿元》,在年报披露完毕之际,大众证券报又做了一次梳理,如*ST山焦和山西三维的互保协议、*ST锦化与*ST锌业、金城股份之间的辽西担保圈等。"⑤担保圈问题是资本市场不正常现象,容易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
二、具体案例简介与评析
(一)案例简介--2006年河北担保圈事件
2006年,惹人热议的河北担保圈是涉及上市公司相对较少、但担保金额巨大的一个案例。河北担保圈共涉及5家上市公司--宝硕股份、沧州化工、东盛科技、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河北担保圈是随着圈内上市公司一系列巨额对外担保的披露公告而逐渐浮出水面的,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涉及的对外担保金额较小,因此分析重点集中在其他3 家公司。"其中,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是沧州化工、东盛科技、河北宣工和天威保变,宝硕股份为沧州化工、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东盛科技为宝硕股份、沧州化工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沧州化工截止2006年9月30日对外担保月为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为20.36亿元,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河北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67亿元。"⑥担保圈形式如下图:
河北宣工、沧州化工通过拍卖分别被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和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买受权,宝硕股份被新希望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拍得买受权,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省上市公司担保圈事件画上了句号。
(二)事件评析
如上所述,河北担保圈中各公司的担保额均超出了公司的净资产。是什么原因导致各公司原意进行如此高风险的违规担保呢?
"宝硕股份在2007 年4 月30日公布的2006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2006 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余额为106781.54 万元,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年末占用余额为11162.58 万元。沧州化工也有类似情况。1996 年上市当年末总资产60329.3 万元、总负债9806.75 万元。至2006年末,公司总资产387894.36 万元、总负债459237.44 万元。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3至2005 年各项占用余额合计分别为49570.98 万元、39057.68 万元和38900.14 万元。东盛科技于2006 年10 月31 日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上账银行借款为94788 万元,公司股东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占用公司资金158826 万元,其中包括未上账的银行借款80238 万元以及原货币资金列示的资金78588 万元。河北担保圈内的3家公司对大股东的巨额利益输送,直接导致了公司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在信贷融资必须提供相应担保的管制政策下,单凭上市公司自身的抵押、质押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巨额信贷资金担保要求,于是便催生出过度的第三方担保需求。"⑦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融资需求与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输送是其愿意成为担保圈中一份子的重要原因。
三、担保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反担保人身份限制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担保和反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反担保人的身份限制问题。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反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而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只吸纳了国外担保法的一般条款,明确了五种担保方式及其保证人有权要求反担保等内容,对于谁有权作为反担保人?债务人能否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等问题,担保法缺乏相关规定。假设公司A在向银行贷款时,公司B为公司A的贷款提供保证,公司B同时要求公司A为其提供反担保,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司A成为反担保人,那么如果公司A以其公司为公司B做担保,此时一个简单的互保圈已经形成。因此,担保圈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担保法规制漏洞的利用。
(二)证券市场层面的原因--融资渠道的单一性
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证券市场不够成熟,企业融资渠道多限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集团客户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集团型客户内部关联企业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投资与被投资、控股与被控股建立起来的。这种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企业之间交叉连环担保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易形成颇具地方特色的高风险的担保圈。"⑧
(三)上市公司自身原因--信贷融资需求和利益输送动因
上市公司为寻求生存与发展,仅靠公司自身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是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的,这就需要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促进资金融通,扩大经营。而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信贷风险,势必要求借款方提供其認可的担保,即将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设立风险防范制度。市场经济讲求的是"利",而"利"是需要双赢的,别的公司同样需要通过担保来进行融资,他人为你提供了担保,这时就需要你来提供担保,这就形成了"互保"。因此上市公司为满足自身信贷融资需求,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在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时,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容易形成担保圈。
(四)银行贷款机制原因
如果企业不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品或提供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就不向其提供贷款。由于上市公司的资信比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商业银行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计较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此外,上市公司一般融资金额较大,一般的公司又无法为其担保。上市公司财务比较透明,质量也比较好,相互担保银行能够接受,上市公司也能接受。另外,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制度与方法不完善,也是形成"担保圈"的重要原因。
四、如何对担保圈问题进行风险规制?
(一)明确反担保人的资格限制
如前所述,《担保法》对公司反担保人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形成互相担保的怪圈。若能在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因反担保造成的担保圈问题,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违规担保问题。首先,由《担保法》对反担保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担保法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法律,其对担保权利、担保行为作出了总的规定,若担保法对反担保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担保情形。其次,可以由证监会等机构对上市公司反担保人的问题作出规定。由于上市公司是一类特殊的公司,由于其滥用担保行为可能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对其担保设置较高的门槛可以将其与一般公司加以区别,同时也可避免通过担保法提高门槛时对其余公司担保造成影响。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担保风险的防范体系
首先,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董事长或者公司高管可以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超越权限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因此,必须先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担保风险的防范体系,结合公司资产及盈利能力,确定担保额的限制区间,并通过担保审批权限的制衡等将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三)完善银行风险管控对策
银行应该建立独立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监督机构,监督银行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和评级认定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检验,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有效的制衡作用。
五、银行的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相对方仅需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已达到合理注意义务层面的要求。但笔者认为由于公司违规担保越来越多,且后果越来越严重,银行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可以更深层次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查阅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章程能够决定对外担保决策权机构,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必要查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次,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于上市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时,银行应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再次,查阅公司的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除了审查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之外,是否应由银行核对公司的披露信息以确保担保合同有效性?当然,这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
六、小结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题,公司对外担保也是常见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融资担保问题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内容。由于我国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不完善的投资环境,随着相关法规的变化,随着上市公司担保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还存在很多待改进的内容。
注释:
①曾平冰,《"福建担保圈"濒临决口?》,资料来源: http://www.hangzhou.com.cn/20020127/ca158929.htm,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②石海平,《啤酒花事件引爆新疆担保圈 问题频现考验监管》,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t/20031117/0757521481.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③程维,《太极集团深陷重庆涪陵担保圈 将被迫拍卖办公楼》,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50623/07361714889.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④甄巖、王传晓,《93亿连环链冰山一角 绍兴担保圈告急》,资料来源:http://business.sohu.com/20081015/n260029712.shtml,2011年4月26日访问。
⑤钱呈,《上市公司又现担保圈 担保问题似有抬头之势》,资料来源:网址http://www.cs.com.cn/ssgs/03/201005/t20100510_2423979.htm,2011年4月21日访问。
⑥胡燕,魏凛,《关于河北担保圈案例的启示》,载于《商业会计》,2008年4月。
⑦万良勇、魏明海,《金融生态、利益输送与信贷资源配置效率》,载于《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
⑧吕江林、郑丽莎、童婵,《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担保圈风险管控策略分析》,载于《武汉金融》2010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甜(1987年),女,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2009 级,硕士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