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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环保社会责任的涵义与演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徐二明与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主任贾峰进行了探讨。对社会责任认知与承担的改变,实际上伴随着社会在经济、科学、公众意识、法律、监管几个方面的进步与发展。从西方国家环保责任的发展历程可知,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徐二明:这期杂志的主题是社会责任,这个问题真的很重要。毒饺子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中,实际上不仅仅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而是犯罪的问题了。中国进行了几十年的质量管理,走到今天,我们质量依然是有问题的。究竟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怎么回事,还是想听你从环保角度来讲讲。
贾峰:从西方主流的发展过程来看,企业的环境责任,简单的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属于无责任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属于漂绿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深度绿化阶段。这三个阶段环保责任的改变,实际上伴随着社会在科学、意识、法律、监管几个方面的进步。
第一,无责任阶段。
从科学认知进步的角度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系统的环境科学还未诞生,生态系统、食物链这样的概念还未出现。现在我们认为是致癌的、剧毒的物质,以及禁止使用、生产的东西,那时还被奉为至宝。比如《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向DDT的过量使用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出版之后受到很多批评、谩骂甚至攻击,企业发起集体诉讼,媒体也跟着群起而攻之。公众缺乏环境保护的知识,也就没有民意的基础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追究责任,立法者就不会制定这样的法律,相应地,就没有执法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根本谈不上环境责任,企业基本上是不经过任何处理,向环境中直接排放污染物。
所以,应该说这就是一个无责任阶段。很多的污染事故都发生在这个时候,比如以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和日本水俣病为代表的八大公害事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是实施工业化的阶段,污染比较严重,处于呈倒U型的库兹涅茨曲线拐点的左侧。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表明,在倒U型曲线拐点到达以前,污染和经济增长是同步的。过了人均GDP一万美金的拐点以后,基础建设、城镇化、大规模建设完成了,整个产业结构也开始调整,这个时候开始治理污染,经济还在进步,但是整个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始下降,这也就是“先污染,后治理”。
中国在努力改变这种现象。2005年,中国颁布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选了两种主要的污染物,COD和二氧化硫,要求到2010年这两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均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0%。经过全社会努力,这一目标均超额完成。中国的“十二五”规划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对两种新污染物,即氨氮和氮氧化物。总量的减排要求。虽然“十一五”节能减排初见成效,但是全国的排放总量依然大幅超过环境容量,要想实现环境质量的好转,还需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
第二,漂绿阶段。
漂绿阶段伴随着几大事件,比如美国的地球日运动。1962年,号称美国地球日之父的盖洛德·尼尔森(Gaylord Nelson)设法给肯尼迪传信:在总统竞选巡回飞梭演讲时,宣传宣传环保,这对老百姓很重要。肯尼迪照做了,结果没有反应。因为那时,美国人认为环境不是大事,而且美国人很清楚,这会增加公共事务,增加税收,增加公务员和联邦机构,大家干吗要增加税收?所以环保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到了七十年代初期,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工业化过程中的反思也更深入和系统全面了。于是,以地球日为代表的公众环境运动开始兴起。1970年4月22日,由美国战后一代为主的年轻人发起,十分之一的美国人走上街头高呼口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美国因此而成立环保局,也叫美国联邦环境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缩写:EPA)。
公众环境运动的兴起,为立法者制订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强大的民意基础。当然,执法者也应运而生。美国是怎么做的?美国把分散在十几个部委的,跟环保有关的事集中放到一个雨伞下去,这个雨伞就是美国联邦EPA。EPA的一部分权力来自于十几个部委,包括卫生部、国防部、能源部等等。
这时候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限制是畏于处罚,被迫遵守的态度。遵守法律的成本很高,企业在真的守法与假的守法之间徘徊。迫于社会的压力,有时,企业把自己打扮成一个环保绿色的企业,所以这时候叫漂绿,它心不是绿的,不是发自内心的,就是染一染。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九十年代初期。
第三,深度绿化阶段。
到1992里约环保大会时,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其实还是源于那几大因素,科学、意识、法律、监管。一方面,这时的法律也发生了变化,过去更多的是管制,现在管制基础上增加了选项,以前只有大棒子,现在加了胡萝卜。政府开始使用经济杠杆,给企业提供一些正向刺激,让企业尝到一些甜头。另一方面,随着七十年代初期的石油危机的蔓延,以石油为代表的原材料的价格在飞涨,很多企业开始考虑要寻找一些可替代能源、可持续能源,开始转型。
2005年联合国发布了六个报告,全称叫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这六个报告大概花了四年多时间,九十多国家,1300多人参加。其中一个报告讲工商企业的机遇与挑战: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一个是资源有限性,一个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越来越严峻。企业得考虑如何避免风险,同时寻找商机,比如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机遇在这时也开始出现了。
日益严峻的这两个问题会影响公共政策、法律和税收,进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又造成影响。这时,一个企业想有更好的竞争力,就会从环境和资源两个领域下手。这样,企业开始把绿色创想、绿色研发,环境与可持续真正地融入到企业的战略、营销、生产、消费、市场等等全过程,例如GE。所以,这个时候真正地开始了一个深度绿化,把环境资源概念植入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基因。
以上这三个阶段也可称作也可以说是:肆意排污阶段(18世纪工业革命-1969),遵纪守法阶段(1970-1991),全面绿化阶段(1992开始)三个阶段。 徐二明:中国目前还是形象工程,环保实际上在企业里不受重视。
贾峰:对,中国企业的环境责任跟西方比不太同步,现在中国企业还处在一个被迫的遵纪守法的阶段,或者说是漂绿的过程。大多数企业家并没有真正把环境作为修身立命、企业文化、提高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方面。这有很多原因,如资源价格体系不科学、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西方国家,或者比较成熟的经济发展区域里,通过严格的法律和比较科学的方法,首先让企业“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相对低”。但在中国企业守法成本特别高,违法成本相对低,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徐二明:我们应该怎样通过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贾峰:美国在环境法中,有一些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惩罚性赔偿。如果你违反法律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明知故犯,符合几个条件,可以数倍罚款。例如,美国曾有一个石油公司,租了海边农民的一块地,做石油勘探,其中用的一些材料具有放射性。干完活以后,石油公司就离开了。这块地的主人认为,石油公司污染了他们的土地,要负责污染治理。石油公司和农民打起了官司。本来一共几十万的处理费用,最后法律判定惩罚性赔偿,赔了十个亿。这个案例说明,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迫使企业不得不遵纪守法。违法一旦被抓住了,成本是相当高的,甚至可能会罚得企业没有第二次犯错的机会。
另外,美国有个有意思的法律叫“超级基金法”,这个法律的出台、实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经典的案例研究。
美国历史上在没有颁布环境法以前,有些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到现在还在土壤、地下水里,而且有的污染很严重。例如,从1941到1952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成了一片广阔的土地。胡克化学公司后来将这一地块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并在卖地在合同中有一个免责条款,称此地有有毒物质,以后由此引发的任何事情和工厂没关系。很快,董事会在这里建造学校,周围也随之发展成为居民社区。到了1975年前后,这个地方出现问题了。地下室里有怪味,有人得怪病,有怀孕的人流产,生出来小孩畸形,而且不是个案,是一个普遍现象。民众质疑和媒体报道,让“拉夫运河事件”轰动全美,给立法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其实,在1980年以前,美国国会里很多法律草案,都和历史遗留有关。国会里利益集团很复杂,而来自于这个公开事件的巨大压力,使得国会在1980年12月份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这个法律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把美国全国的历史遗留的六十多万个地点,根据毒性压缩到三万多块。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他们还对这些土地进行相关认定,根据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来打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到现在为止一共有1636个进到这个名单里。
“超级基金”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拨款,国会每年拨一笔钱,等找到责任人,再把钱要回来;二是美国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罚款等。它所规定的责任人包括四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以及危险废物的运输者、运营者。
这一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不论你是潜在责任方,还是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你的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像这样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制度,全世界只此一例。一般的法律都不追究该法律生效以前的事,而这个“超级基金”法可以追溯到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正是如此,它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通用电气到中国做买卖,它收购了中国的工厂什么的,其中有一个专门事项,是请相应的单位,对被收购者历史上的污染物排放经过做深度调查。可以说,这个法律的社会效果远远超过直接的环境效应。
以“超级基金”法为核心,美国的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到今天,大量的企业可以实施清洁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是进行末端治理。美国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加之信息披露,社会监督,使得整个社会往第三步深绿发展。
徐二明:总体上,制度建设在整个环境治理中,包括对企业责任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贾峰:对,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目前国外已经写进法律里了。现在有两种理论,一种理论说,企业遵纪守法是前提,是CSR1,再高级才叫CSR2。中国的社会应该说还在变,随着整个资源价格体系的合理化,随着法规的健全,随着社会的价值观的改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也会改变。
徐二明:这期杂志的主题是社会责任,这个问题真的很重要。毒饺子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中,实际上不仅仅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而是犯罪的问题了。中国进行了几十年的质量管理,走到今天,我们质量依然是有问题的。究竟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怎么回事,还是想听你从环保角度来讲讲。
贾峰:从西方主流的发展过程来看,企业的环境责任,简单的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属于无责任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属于漂绿阶段,第三个阶段是深度绿化阶段。这三个阶段环保责任的改变,实际上伴随着社会在科学、意识、法律、监管几个方面的进步。
第一,无责任阶段。
从科学认知进步的角度来看,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系统的环境科学还未诞生,生态系统、食物链这样的概念还未出现。现在我们认为是致癌的、剧毒的物质,以及禁止使用、生产的东西,那时还被奉为至宝。比如《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向DDT的过量使用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出版之后受到很多批评、谩骂甚至攻击,企业发起集体诉讼,媒体也跟着群起而攻之。公众缺乏环境保护的知识,也就没有民意的基础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追究责任,立法者就不会制定这样的法律,相应地,就没有执法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根本谈不上环境责任,企业基本上是不经过任何处理,向环境中直接排放污染物。
所以,应该说这就是一个无责任阶段。很多的污染事故都发生在这个时候,比如以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和日本水俣病为代表的八大公害事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是实施工业化的阶段,污染比较严重,处于呈倒U型的库兹涅茨曲线拐点的左侧。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表明,在倒U型曲线拐点到达以前,污染和经济增长是同步的。过了人均GDP一万美金的拐点以后,基础建设、城镇化、大规模建设完成了,整个产业结构也开始调整,这个时候开始治理污染,经济还在进步,但是整个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始下降,这也就是“先污染,后治理”。
中国在努力改变这种现象。2005年,中国颁布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选了两种主要的污染物,COD和二氧化硫,要求到2010年这两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均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0%。经过全社会努力,这一目标均超额完成。中国的“十二五”规划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对两种新污染物,即氨氮和氮氧化物。总量的减排要求。虽然“十一五”节能减排初见成效,但是全国的排放总量依然大幅超过环境容量,要想实现环境质量的好转,还需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
第二,漂绿阶段。
漂绿阶段伴随着几大事件,比如美国的地球日运动。1962年,号称美国地球日之父的盖洛德·尼尔森(Gaylord Nelson)设法给肯尼迪传信:在总统竞选巡回飞梭演讲时,宣传宣传环保,这对老百姓很重要。肯尼迪照做了,结果没有反应。因为那时,美国人认为环境不是大事,而且美国人很清楚,这会增加公共事务,增加税收,增加公务员和联邦机构,大家干吗要增加税收?所以环保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然而,到了七十年代初期,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工业化过程中的反思也更深入和系统全面了。于是,以地球日为代表的公众环境运动开始兴起。1970年4月22日,由美国战后一代为主的年轻人发起,十分之一的美国人走上街头高呼口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美国因此而成立环保局,也叫美国联邦环境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缩写:EPA)。
公众环境运动的兴起,为立法者制订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强大的民意基础。当然,执法者也应运而生。美国是怎么做的?美国把分散在十几个部委的,跟环保有关的事集中放到一个雨伞下去,这个雨伞就是美国联邦EPA。EPA的一部分权力来自于十几个部委,包括卫生部、国防部、能源部等等。
这时候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限制是畏于处罚,被迫遵守的态度。遵守法律的成本很高,企业在真的守法与假的守法之间徘徊。迫于社会的压力,有时,企业把自己打扮成一个环保绿色的企业,所以这时候叫漂绿,它心不是绿的,不是发自内心的,就是染一染。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九十年代初期。
第三,深度绿化阶段。
到1992里约环保大会时,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其实还是源于那几大因素,科学、意识、法律、监管。一方面,这时的法律也发生了变化,过去更多的是管制,现在管制基础上增加了选项,以前只有大棒子,现在加了胡萝卜。政府开始使用经济杠杆,给企业提供一些正向刺激,让企业尝到一些甜头。另一方面,随着七十年代初期的石油危机的蔓延,以石油为代表的原材料的价格在飞涨,很多企业开始考虑要寻找一些可替代能源、可持续能源,开始转型。
2005年联合国发布了六个报告,全称叫千年生态系统评估。这六个报告大概花了四年多时间,九十多国家,1300多人参加。其中一个报告讲工商企业的机遇与挑战: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一个是资源有限性,一个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越来越严峻。企业得考虑如何避免风险,同时寻找商机,比如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机遇在这时也开始出现了。
日益严峻的这两个问题会影响公共政策、法律和税收,进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又造成影响。这时,一个企业想有更好的竞争力,就会从环境和资源两个领域下手。这样,企业开始把绿色创想、绿色研发,环境与可持续真正地融入到企业的战略、营销、生产、消费、市场等等全过程,例如GE。所以,这个时候真正地开始了一个深度绿化,把环境资源概念植入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基因。
以上这三个阶段也可称作也可以说是:肆意排污阶段(18世纪工业革命-1969),遵纪守法阶段(1970-1991),全面绿化阶段(1992开始)三个阶段。 徐二明:中国目前还是形象工程,环保实际上在企业里不受重视。
贾峰:对,中国企业的环境责任跟西方比不太同步,现在中国企业还处在一个被迫的遵纪守法的阶段,或者说是漂绿的过程。大多数企业家并没有真正把环境作为修身立命、企业文化、提高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方面。这有很多原因,如资源价格体系不科学、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西方国家,或者比较成熟的经济发展区域里,通过严格的法律和比较科学的方法,首先让企业“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相对低”。但在中国企业守法成本特别高,违法成本相对低,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徐二明:我们应该怎样通过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贾峰:美国在环境法中,有一些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惩罚性赔偿。如果你违反法律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明知故犯,符合几个条件,可以数倍罚款。例如,美国曾有一个石油公司,租了海边农民的一块地,做石油勘探,其中用的一些材料具有放射性。干完活以后,石油公司就离开了。这块地的主人认为,石油公司污染了他们的土地,要负责污染治理。石油公司和农民打起了官司。本来一共几十万的处理费用,最后法律判定惩罚性赔偿,赔了十个亿。这个案例说明,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迫使企业不得不遵纪守法。违法一旦被抓住了,成本是相当高的,甚至可能会罚得企业没有第二次犯错的机会。
另外,美国有个有意思的法律叫“超级基金法”,这个法律的出台、实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经典的案例研究。
美国历史上在没有颁布环境法以前,有些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到现在还在土壤、地下水里,而且有的污染很严重。例如,从1941到1952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成了一片广阔的土地。胡克化学公司后来将这一地块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并在卖地在合同中有一个免责条款,称此地有有毒物质,以后由此引发的任何事情和工厂没关系。很快,董事会在这里建造学校,周围也随之发展成为居民社区。到了1975年前后,这个地方出现问题了。地下室里有怪味,有人得怪病,有怀孕的人流产,生出来小孩畸形,而且不是个案,是一个普遍现象。民众质疑和媒体报道,让“拉夫运河事件”轰动全美,给立法者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其实,在1980年以前,美国国会里很多法律草案,都和历史遗留有关。国会里利益集团很复杂,而来自于这个公开事件的巨大压力,使得国会在1980年12月份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这个法律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把美国全国的历史遗留的六十多万个地点,根据毒性压缩到三万多块。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他们还对这些土地进行相关认定,根据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来打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到现在为止一共有1636个进到这个名单里。
“超级基金”的来源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拨款,国会每年拨一笔钱,等找到责任人,再把钱要回来;二是美国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罚款等。它所规定的责任人包括四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以及危险废物的运输者、运营者。
这一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不论你是潜在责任方,还是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你的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像这样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制度,全世界只此一例。一般的法律都不追究该法律生效以前的事,而这个“超级基金”法可以追溯到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正是如此,它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改变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通用电气到中国做买卖,它收购了中国的工厂什么的,其中有一个专门事项,是请相应的单位,对被收购者历史上的污染物排放经过做深度调查。可以说,这个法律的社会效果远远超过直接的环境效应。
以“超级基金”法为核心,美国的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到今天,大量的企业可以实施清洁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是进行末端治理。美国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加之信息披露,社会监督,使得整个社会往第三步深绿发展。
徐二明:总体上,制度建设在整个环境治理中,包括对企业责任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贾峰:对,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目前国外已经写进法律里了。现在有两种理论,一种理论说,企业遵纪守法是前提,是CSR1,再高级才叫CSR2。中国的社会应该说还在变,随着整个资源价格体系的合理化,随着法规的健全,随着社会的价值观的改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也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