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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7-0056-1.5
2011年,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颁布之日施行。以下就天津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思路、作用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基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由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天津市自2007年开始在全市10个重点区县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推行安全生产商业保险试点工作。
2010年,国务院发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在高危行业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约550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及600余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投保商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约1 500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近20亿元;共发生保险理赔责任事故62例,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66.54万元。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已经为广大企业认识并受到普遍欢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基础。
2010年,“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内容,正式写入了新修订的《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义务,这就为天津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解决了长期以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推行思路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和保监局本着既要有利于工作的规范、长远发展,建立高危行业长效风险管理机制,又要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拿出较小的成本支出,实现较大的风险转嫁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下思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完善立法,坚持依法实施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写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今年,市安全监管局和市保监局又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保额、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运作方式、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是天津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运作,坚持统一实施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安全监管局采用由2-3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为此,委托了深圳阳光保险经纪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提供经纪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开标、评标等程序,选定了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保天津分公司以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3家组成共保体。共保体统一使用渤海保险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建立“条款统一、承保统一、费率统一、理赔统一、步调统一、风险共担”的工作机制,以行业合力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三)降低费率,坚持减轻企业负担
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统保的前提下,公众责任险的费率按照30万、100万、200万、500万的保障额度分别是0.15%、0.12%、0.1%、0.08%。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按照参保人员岗位安全风险的不同分别是80元、120元、160元。按照这一费率水平,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中小企业,一年保费仅约为1万余元,整体水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保障额度达到2 030万元,这样的费率水平是充分考虑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状况而定的。同时,《实施办法》还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对全年无伤亡事故的、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投保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都将对费率予以不同程度的下浮,最高下浮程度达到30%。这样可以极大地激励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切实减少企业的保费投入。
(四)做好服务,坚持保障保险理赔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工作予以支持并加强监督,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要积极履行理赔和服务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险情,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安监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保证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企业的损失得到赔付,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索赔材料齐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在保险协议承诺的工作日内予以赔付;对较大以上事故要建立紧急预案,预付赔款,协助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五)安保互动,坚持服务企业社会
渤海、人保、平安3家保险公司以及阳光保险经纪公司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充分发挥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按照共保协议的承诺,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防灾防损检查,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参保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特点
天津市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2个主要险种,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财产险。每名投保职工因事故伤残最高可以获得20万元赔偿,这条与工伤保险相互补充,能够较好地解决工伤保险赔付额不足带来的难以满足受害人事故损失赔偿的问题。公众责任险按照企业规模的不同,保险额度从30万到500万不等,专门用于事故对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
此次,《实施办法》将企业的以往事故情况、通过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评优因素作为费率下浮的因素,费率最多下浮30%,鼓励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承保公司将负责为被保险人每年举办一次风险管理、防灾防损、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索赔等专题培训,以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防灾防损及保险索赔技能。
四、作用
保险的事前防范功能,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解决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补偿救济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安全和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服务。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因此,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功能,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政府角度看,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因事故伤残者和遇难者家属角度看,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足额的赔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市场机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有效运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均表明,运用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作者简介】刘菁:天津财经大学2010级MB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1)07-0056-1.5
2011年,天津市安全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于颁布之日施行。以下就天津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思路、作用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基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由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天津市自2007年开始在全市10个重点区县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推行安全生产商业保险试点工作。
2010年,国务院发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在高危行业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约550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及600余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投保商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约1 500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近20亿元;共发生保险理赔责任事故62例,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66.54万元。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已经为广大企业认识并受到普遍欢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基础。
2010年,“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内容,正式写入了新修订的《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义务,这就为天津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解决了长期以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推行思路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和保监局本着既要有利于工作的规范、长远发展,建立高危行业长效风险管理机制,又要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拿出较小的成本支出,实现较大的风险转嫁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下思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完善立法,坚持依法实施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写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今年,市安全监管局和市保监局又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保额、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运作方式、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是天津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运作,坚持统一实施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安全监管局采用由2-3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为此,委托了深圳阳光保险经纪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提供经纪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开标、评标等程序,选定了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保天津分公司以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3家组成共保体。共保体统一使用渤海保险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建立“条款统一、承保统一、费率统一、理赔统一、步调统一、风险共担”的工作机制,以行业合力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三)降低费率,坚持减轻企业负担
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统保的前提下,公众责任险的费率按照30万、100万、200万、500万的保障额度分别是0.15%、0.12%、0.1%、0.08%。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按照参保人员岗位安全风险的不同分别是80元、120元、160元。按照这一费率水平,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中小企业,一年保费仅约为1万余元,整体水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保障额度达到2 030万元,这样的费率水平是充分考虑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状况而定的。同时,《实施办法》还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对全年无伤亡事故的、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投保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都将对费率予以不同程度的下浮,最高下浮程度达到30%。这样可以极大地激励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切实减少企业的保费投入。
(四)做好服务,坚持保障保险理赔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工作予以支持并加强监督,渤海保险天津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要积极履行理赔和服务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险情,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安监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保证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企业的损失得到赔付,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索赔材料齐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在保险协议承诺的工作日内予以赔付;对较大以上事故要建立紧急预案,预付赔款,协助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五)安保互动,坚持服务企业社会
渤海、人保、平安3家保险公司以及阳光保险经纪公司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充分发挥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按照共保协议的承诺,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防灾防损检查,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参保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特点
天津市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2个主要险种,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财产险。每名投保职工因事故伤残最高可以获得20万元赔偿,这条与工伤保险相互补充,能够较好地解决工伤保险赔付额不足带来的难以满足受害人事故损失赔偿的问题。公众责任险按照企业规模的不同,保险额度从30万到500万不等,专门用于事故对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
此次,《实施办法》将企业的以往事故情况、通过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评优因素作为费率下浮的因素,费率最多下浮30%,鼓励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承保公司将负责为被保险人每年举办一次风险管理、防灾防损、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管理、保险索赔等专题培训,以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防灾防损及保险索赔技能。
四、作用
保险的事前防范功能,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解决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补偿救济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安全和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服务。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因此,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功能,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政府角度看,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因事故伤残者和遇难者家属角度看,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足额的赔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市场机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有效运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均表明,运用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作者简介】刘菁:天津财经大学2010级M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