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之诉的存废

来源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ww03108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两种表现形式。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中占有之诉对占有的保护可以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以债权为本权的占有中占有之诉是维持债权人的占有利益的渠道。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分离时,占有之诉并不被本权之诉完全排斥,在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对立时,法律应当打击禁止之私力,认可占有之诉,排斥本权人的抗辩。占有之诉有存在的价值,废除占有之诉的观点不可取。
  【关键词】占有之诉;本权之诉;物权;债权;禁止之私力
  一、问题的提出
  占有保护请求权,在裁判上及裁判外均得行使。其在裁判上行使的,须依诉为之,称为占有诉讼或占有之诉。依本权而提起的诉讼,称为本权诉讼。
  占有应当得到保护,保护占有须依赖一定的方法,其中包括基于本权的物上请求权制度,以及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后者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曾经受到质疑。占有制度古老而复杂,究其实质是保护本权及规范本权的移转。可见本权具有根本性地位,本权之诉对维护本权具有根本性作用。那么占有之诉有无存在之价值呢?是否因本权之诉的根本性地位而变得可有可无?本文试图探讨上述问题。
  二、分类考察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之诉亦可以此分为有本权的占有之诉和无本权的占有之诉,前者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占有,如所有人、承租人向侵夺占有人的诉请;后者则指无本权的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占有,如租赁期届满之承租人向侵夺占有人为诉请。根据有无本权进行区分,其意义是为了更清楚地考察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之间的关系。
  (一)有本权的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关系
  1、本权为物权性本权,如所有权、质權等。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被侵夺,存在两种救济途径。一为本权之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可以依据物权中可能包含的占有权能而寻求救济,其立足点在于该物权。一为占有之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碍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人可直接基于占有被侵夺而请求返还,无需考察物权状态。两种诉权在有本权的占有项下发生竞合。考虑到证明所有权之存在,对于占有人有一定难度,不如行使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简便。由此在物权性本权的占有下,占有之诉有存在之必要,并不因本权之诉的存在而丧失地位。王泽鉴教授也认为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得同时提起,或分别提起之,其一败诉时,仍得提起其他之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
  2、本权为债权性本权,如租赁项下,承租人的占有被侵夺,如何保护?这种情形下只存在占有之诉,而不存在本权之诉。在上例中,考虑到债权本身只有相对性效力,承租人自然无法向该第三人主张基于租赁关系而生的对租赁物的占有权,进而以此为据请求租赁物的返还。可见,以债权为本权的占有无法基于其本权寻求救济。但是,这种占有利益是应当受保护的,因为债权人对占有的保持,常有重大利益,当基于占有受保护,方符合法律公平之价值,此种利益被称为维持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占有之诉可以发挥保护之作用,且其价值显得尤为突出,不可否认其存在之必要。
  (二)无本权的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关系
  1、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分离。分离是指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请求权人不属于同一人。例如,甲为所有权人,乙侵夺甲之占有,丙再侵夺之,则谁有权回复占有?依物权法第34条,甲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而依245条,乙作为占有人亦得要求返还占有。在这种情形下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发生分离,该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甲的请求而拒绝乙的请求,其理由是对侵夺占有后实际占有的保护,应当是静态意义上的,而不是动态意义的。其静态是指物之归属,动态则是指物之流转。这种观点径直支持本权之诉,而排斥占有之诉。另一种观点则同时承认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甲乙均得请求回复占有。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解释,法律同时支持了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并未对其先后次序做出回答。虽然法律对占有之诉设置了1年的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而对于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无此期间约束。这意味着占有被侵夺满1年之后,占有之诉便难以成立,本权之诉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但法律还是没有解决在这一年的除斥期间之内,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应当认为,本权人是占有利益的终局享有者,应当获得终局保护,及本权之诉优先。但这并不意味着占有之诉便不能存在,若本权之诉并未提起,占有人仍可依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占有之诉。那么这两种观点,哪个更有道理呢?若前者成立,则占有之诉不应当存在,若依后者,则占有之诉便不能遭到绝对性的排斥。笔者赞同后者,其理由是容占有之诉一定的空间,防止本权人不寻求救济,侵夺人因此而获利。
  2、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对立。对立是指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针对同一物的占有,一方提起占有之诉,另一方提起本权之诉。举两例言之。(1)交互侵夺,甲有本权的占有被乙侵夺,甲再侵夺回来;(2),甲将房屋出租于乙,租期届满,乙拒绝退房,甲侵夺房屋。这种情形下,乙对甲提起占有之诉,甲对乙提起本权之诉,法律当如何做决断?
  对于这两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提起占有之诉时,另一方并不能以其对占有物有本权而抗辩。即乙得向甲请求回复占有,而甲不能抗辩。“对于占有上请求权,不得以本权上之理由为异议,维得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其理由是有本权之人得以禁止之私力实现其权利。“盖以禁止的私力破坏和平者,首应回复其原状也。”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本权人得拒绝返还占有。即乙的占有之诉不应当支持,甲可以依其本权占有该物。其理由是“没有本权的占有,本身就是对秩序的破坏。恢复原秩序是回复违法的状态!主张本权占有是应然状态,不能再以法律之力回复到违法的原实然状态。”而对于甲私力破坏和平之行为,惩罚措施不应当是剥夺甲之占有,而可通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方法为之。由上观之,甲作为本权人,通过禁止之私力行为取得占有,能否抗辩乙之占有之诉是这一争论的核心,当然直接关系到占有之诉在这种情形下的地位。而这一种争论的本质是维护物的秩序和社会平和,禁止私力救济原则的地位之争,虽然两方都主张本权人最终应当取得占有。本部分和上一部分都提到私力侵夺行为,因而有必要考察一下禁止之私力这一现象。   三、对禁止之私力的考察
  对占有的保护本包含私立救济的内容,主要有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但是除了法定的私力救济权之外,法律禁止其他的私立救济。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规范目的之一在与保护法律和平,惩戒禁止之私力行为。《德国民法典》858条第1款對禁止之私力的法定定义是,非基于直接占有人之意思,而为占有之侵夺或妨害的。即违背占有人意思而对他人占有侵夺或者妨害者,除法律允许侵夺或者妨碍的情况外,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禁止。这是物权法上占有保护的核心概念。“‘民法’物权编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的秩序和社会平和。”
  对于禁止之私立行为,法律制定的惩罚措施便是回复原占有状态,不让私力行为之人取得利益。占有的本质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取得了事实上的管领力便取得了占有。那么取得管领力的行为应当依法律许可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试想,若一般之行为人都通过法律不允许的私力行为取得占有,并且还受到法律的认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个社会的秩序必将遭到严重破坏。对于本权人,其也应当如此,并不能因其享有本权而寻求抗辩,获利免责。法律应当选择回复原有状态,以使其按照平和的规则寻求救济,即无权占有人可先提起占有之诉,再由本权人提起本权之诉。可见,基于对禁止之私力的惩罚的考虑,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之诉有其存在空间。与其说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人,不如说法律惩罚为禁止之私力,破坏社会平和行为之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中占有之诉对占有的保护可以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以债权为本权的占有中占有之诉是维持债权人的占有利益的渠道,在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分离的情形下,占有之诉并不被本权之诉完全排斥,而在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对立的情形下,因法律为维护物的秩序和社会的平和,禁止部分未经允许的私力行为而选择认可占有之诉,排斥本权人的抗辩。可见,占有之诉在上开的各项情形中都有其存在之价值,废除占有之诉的观点不可取。
  注释:
  [1]参见隋彭生:《论占有之本权》,《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2]参见王洪亮:《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3]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页。
  [4]参见张双根:《占有的基本问题——评<物权法草案>第二十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5]参见前引[2],王洪亮文。
  [6]参见前引[1],隋彭生文。
  [7]参见前引[2],王洪亮文。
  [8]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153页。
  [9]参见前引[2],王洪亮文。
  [10]参见前引[8],黄茂荣文。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等方法的分析,研究了美元汇率和石油价格的关系。结果显示:美元汇率与石油价格具有长短期均衡关系,并且美元汇率对石油价格的影响不是很明显,石油价格对美元汇率有一定影响。  【关键词】石油价格;协整检验;因果检验  一、引言  自1859年,德雷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钻出了第一口油井标志着现代石油工业的诞生,至今已有超
期刊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资金需求情况、流失途径,阐述农村资金流失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基于分析提出解决农村资金外流的建议:建立功能定位明确、层次性强、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即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链接帮助,同时规范、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使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充满动力,引导农村金融体系朝着以市场化方向为主、政策辅助的结构努力迈进,使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健全。  【关键词】农村
期刊
消防产品以及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其中,用于火灾预防的主要是指烟气探测报警装置、自动喷淋装置等,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产品主要是消防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等,而逃生锤,救生服,应急灯具等产品则是用于火灾防护、避难和逃生。依据由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令),目前我国对于消防产品由以上三个部门分段管理,各司其
期刊
【摘 要】众所周知,电力产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主要的动力源泉,且一般认为电力消费应与国内生产总值呈正比例关系。文章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并灵活运用多种数据资料对经济增长与用电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最终得出较为  【关键词】经济增长;用电量;统计分析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其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的发展起着支撑作用。对于我国而言,“国民经济每增长1%,电力产业发展增长约为1
期刊
【摘 要】 青苔经济作为一种群体不断壮大的同时,也标志着它所代表的经济模式地位也在不断的上升,相关部门对于这种积极模式的规范管理和管制仍然未得到足够的完善,所以在管制的过程中,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针对青苔经济的不断壮大的状况,一方面对经济的存在进行了微观分析,另一方面立足于对安徽合肥大学城地区小摊贩的实地调查研究,再给出政策建议,相信这种直接代表民意的政策建议会有助于今后政府的治
期刊
【摘 要】现如今公务员腐败现象严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试行地区,通过预防和打击犯罪,旨在整顿公务员中不正之风,但效果并不理想。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明显,主要在于没有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申报内容涉及的范围有限 ,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完善申报的主体和内容,实行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加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缺陷  我国正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对于高速公路来讲,它的运作管控体系是说它的管控单位为了保证道路的顺畅发挥而设置的组织体系。运作管控的品质,和设置的机构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此机构要有非常优秀的组织模式以及有序的运作体系,和合理的权责分工等等,此时才可以确保道路的运作管控体系发展顺畅,才可以切实的体现出道路的运行意义。  【关键词】高速公路;运营体制;现状  高速公路在国民生
期刊
【摘 要】设计自助餐菜单,既要明确自助餐的特色与类别,遵守其菜单设计要求,还须注意使用合理的编制方法,使其菜品数量、规格档次、特色风味等符合就餐者的餐饮需求。  【关键词】自助餐;餐饮形式;自助餐菜单;菜单设计  自助餐,是一种源自西方的餐饮形式。其主要特征是,餐厅将备好的冷菜、热菜、点心、主食、水果及饮品等分别陈列在长台桌上,供顾客随意取食;顾客用餐时不受任何约束,或立或坐,随心所欲,想吃什么菜
期刊
旨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一直有“小宪法”之称,被视为“行动中的宪法”,是一国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试金石。“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它是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具体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也使人权保护理念法治化,有利于提高人权保护水平。
期刊
【摘 要】随着崇左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大,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的快速推进,不可避免的征收大量农民集体土地。本文通过分析崇左市城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征地拆迁难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城区;征地;拆迁;安置;研究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以及安置善后处置,也是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