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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的宏伟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有司法体制的弊端制约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因此,只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祛除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扫清道路。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之奋斗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1978年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它包含了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涉及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它的具体要求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等。可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地方上的约束和掣肘,使得司法机关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或多或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中国以前的"人治思想"严重,长期以来"信权而不信法"、"信官而不信法",使得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而要从根本上破除这一错误思想,就需要我们奉行"法律至上"。无论是大到国家治理层面,还是小到个人生活层面,都时时处处地依法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是实行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它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促进的,二者联系紧密。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要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这也是讲求司法独立的最根本原因。法律作为一种最高行为准则,本应该被无条件的遵从,可是实际上却存在着"选择性"执法。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才能彰显法治的权威性。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制约司法改革的重大弊端。司法权一直都应是中央事权,可是由于地方法院一直以来都要受到地方上权利的制约,人事任免、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都被地方上制约着,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制约。另一方面,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造成了审理权与裁决权相分离,使得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障;案件要经过层层审批,严重降低了司法效率,危害了司法公正,影响审判结果。新一轮司法改革将着力破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从而使司法权真正独立公正行使。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司法公正,严格执法。因此,就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掉过去所存在着的弊端,积极地探寻一种更为科学、更为公正的司法模式,使其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法律至上。
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将会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摒除司法体系中的弊端,使司法体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而推动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目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朝着这一目标而努力。司法改革如何顺应社会主義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成为了摆在广大司法从业者面前的最紧迫的任务,法律至上也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当中秉持的基本精神。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是长期的,也是十分坎坷的,因为在历史前进的道路上任何一种实质性的变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会遇到质疑和阻力。但我们应当相信司法体制改革是时代的需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之路。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我们已经稳健地进行了两轮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当前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机关着力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重点问题,信仰法律至上,绝对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排除地方上的权力干扰,信奉法治,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这是司法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加强基层队伍的建设,保障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的经费充足,改善生活条件,从而使其无后顾之忧。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以司法从业者为荣,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突出解决现阶段仍然存在的打不起官司、执行困难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实实在在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了当务之急。如何摒除现行体制的弊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变得尤为重要。要坚持不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有序、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的原则,务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晓丹.中共法治理念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建设[D];河北师范大学,2007.
[2] 王孝强.行政立法与现代法治[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 张中智,付志华.论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J].理论建设,2004,(05).
[4] 侯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0.
[5] 刘作翔.实现法治:我们的理想和追求[J].政治与法律,1996,(05).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之奋斗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1978年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它包含了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涉及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它的具体要求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等。可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地方上的约束和掣肘,使得司法机关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或多或少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实行依法治国。中国以前的"人治思想"严重,长期以来"信权而不信法"、"信官而不信法",使得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而要从根本上破除这一错误思想,就需要我们奉行"法律至上"。无论是大到国家治理层面,还是小到个人生活层面,都时时处处地依法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是实行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它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促进的,二者联系紧密。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要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这也是讲求司法独立的最根本原因。法律作为一种最高行为准则,本应该被无条件的遵从,可是实际上却存在着"选择性"执法。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才能彰显法治的权威性。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制约司法改革的重大弊端。司法权一直都应是中央事权,可是由于地方法院一直以来都要受到地方上权利的制约,人事任免、资金管理等重大事项都被地方上制约着,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制约。另一方面,长期存在的司法行政化造成了审理权与裁决权相分离,使得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障;案件要经过层层审批,严重降低了司法效率,危害了司法公正,影响审判结果。新一轮司法改革将着力破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从而使司法权真正独立公正行使。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司法公正,严格执法。因此,就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掉过去所存在着的弊端,积极地探寻一种更为科学、更为公正的司法模式,使其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法律至上。
另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将会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摒除司法体系中的弊端,使司法体系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而推动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目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朝着这一目标而努力。司法改革如何顺应社会主義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成为了摆在广大司法从业者面前的最紧迫的任务,法律至上也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当中秉持的基本精神。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是长期的,也是十分坎坷的,因为在历史前进的道路上任何一种实质性的变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会遇到质疑和阻力。但我们应当相信司法体制改革是时代的需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之路。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我们已经稳健地进行了两轮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当前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机关着力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重点问题,信仰法律至上,绝对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排除地方上的权力干扰,信奉法治,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这是司法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加强基层队伍的建设,保障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的经费充足,改善生活条件,从而使其无后顾之忧。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廉政建设,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以司法从业者为荣,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突出解决现阶段仍然存在的打不起官司、执行困难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实实在在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了当务之急。如何摒除现行体制的弊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变得尤为重要。要坚持不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有序、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的原则,务实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晓丹.中共法治理念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建设[D];河北师范大学,2007.
[2] 王孝强.行政立法与现代法治[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 张中智,付志华.论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J].理论建设,2004,(05).
[4] 侯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0.
[5] 刘作翔.实现法治:我们的理想和追求[J].政治与法律,19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