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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检网络舆情的概念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形成迅速,对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对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事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涉检网络舆情同其它网络舆论一样,同样存在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问题。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目前,涉检网络舆情主要是通过网络论坛、新闻跟贴和影响日益强大的博客网站三种途径共同反映而形成,作为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社会监督形式,涉检网络舆情具有自身的特:
1.对象的特定性。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定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的对象只能是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人或事。
2.舆情的难控性。涉检网络舆情的难控性是指在网络媒体上对舆论进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一旦出现非理性的涉检网络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不太现实的。
3.内容的失真性。涉检网络舆情内容的失真性是指任何事关检察工作的一个细小的案件或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后,其传播的结果均可能与业已存在的事实有较大的出入。
4.评价的否定性。涉检网络舆情评价的否定性是指已经传播或正在传播的舆情是对与检察工作中有关的人或事的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社会形象的监督。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成因
一般来讲,形成涉检网络舆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原因:
1.对大众媒介心存顾虑。在近年的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领导干部和宣传人员囿于对检察机关地位和检察工作的传统认识,忽略了群众想知道什么的问题,忽视了与媒体的深入沟通,忽视了对检察工作的主动宣传,对传媒的报道心存顾忌而刻意回避,使进行舆论引导的主流媒体难为“无米之炊”,当人们对涉检的一些问题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合理解释和听不到任何来自正规渠道的消息时,网络舆论在这儿便会倍放并慢慢获取人们的信任,进而使检察机关陷入网络舆情之中。
2.执法办案中的失误与瑕疵。随着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行为越来越隐蔽、关系越来越复杂、查办阻力越来越大的工作实际,个别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凭着“一股热情”,少有谋略,没有预案,不讲究方法,疏于化解,只片面追求实体上“精益求精”,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忽略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执法办案中造成一些失误和瑕疵,被个别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进而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
3.队伍建设中负面性的人或事。检察队伍整体上是个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执法群体,但由于个别检察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作风霸道,说大话、空话,滥用、滥施检察权,给检察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在对待这些事情上,检察机关长期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队伍形象的负面影响。
4.对检察工作监督缺位。近年来,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的职权有很大争议,特别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逮捕权行使的公正性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检察机关独家履行自侦自捕自诉职责,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和逮捕权的行使缺少诉讼程序上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公正性的实现。所以,当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结果出现与人们的期望值出现差距时,由于监督的缺位,社会上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当这些怀疑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证实时,就会引起网民的共鸣,引发网络舆情。
四、涉检网络舆情的功效
1、正面影响。涉检网络舆情的正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对检察活动的监督,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正日益成为公民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更直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第三,网络监督工作的加强,也将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2.负面影响。涉检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中非理性、情绪化的涉检舆论,易给检察工作造成被动;二是涉检网络中的舆情焦点容易被放大,形成网络舆论暴力;三是在涉检网络舆情中,言论者的社会责任弱化;四是加剧了网络道德行为失范。
五、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
1、以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舆情危机”。“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涉检网络舆情可能不大准确,有些观点不够成熟,但网络中的声音却非常直接、坦率和真实,涉及面也很广。检察干警对待涉检网络舆情应该以一个开放和包容的心态,真正把网络媒体作为汇集民意,倾听民声的平台,对一些“乐音”能够鞭策、激励自己,对一些“杂音”能够接纳、分析、疏导。检察机关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网络这一便捷有效的民情通道,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并及时得到直接反馈,检验自己的工作还有哪些不足。
2、強化自身建设,从根源上降低“舆情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要坚决响应“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克难攻坚,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通过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来保障执法公信力;主动把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向企业和群众贴近,以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执法为民的优良作风赢得公信力;要秉持“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经常化、规范化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3、采取积极的危机预防措施应对“舆情危机”。必须站稳方向,认识公众舆论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正视公众舆论的负功能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努力把握网络空间和公共舆论的主导权,从而更好地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客观反映事实,真诚应对民众。在“躲猫猫”和“欺实马”等公众危机事件中,引来民众质疑万分的不仅是事件本身,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对于事件的处理态度。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最好办法是让公众认识自己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知情的欲望。因此,突发性事件发生之时,检察机关应坦诚客观面对,找准问题的关键,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对事件进行客观分析,主动阐明立场,排除流言扩散。重视舆论领袖,引导重点人群。网民参与评论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他们关心各类时事,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并且愿意并善于表达自己,甚至“有强烈的表达自己的冲动”,对网络舆论产生的影响十分重大。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检察机关要有重点地向“重点”人群迅速作出反应,安抚有积极形成倾向、传播渠道与传播能力的舆论领袖。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做好通报。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辖区沿线地市媒体的沟通,扩宽舆情信息渠道,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可能或已经引起检察人员形象的舆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书面汇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影响扩大。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进行汇报或通报,做好澄清解释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工作动态,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形成迅速,对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对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事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涉检网络舆情同其它网络舆论一样,同样存在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问题。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目前,涉检网络舆情主要是通过网络论坛、新闻跟贴和影响日益强大的博客网站三种途径共同反映而形成,作为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社会监督形式,涉检网络舆情具有自身的特:
1.对象的特定性。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定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的对象只能是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国内外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人或事。
2.舆情的难控性。涉检网络舆情的难控性是指在网络媒体上对舆论进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一旦出现非理性的涉检网络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不太现实的。
3.内容的失真性。涉检网络舆情内容的失真性是指任何事关检察工作的一个细小的案件或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后,其传播的结果均可能与业已存在的事实有较大的出入。
4.评价的否定性。涉检网络舆情评价的否定性是指已经传播或正在传播的舆情是对与检察工作中有关的人或事的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社会形象的监督。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成因
一般来讲,形成涉检网络舆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原因:
1.对大众媒介心存顾虑。在近年的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领导干部和宣传人员囿于对检察机关地位和检察工作的传统认识,忽略了群众想知道什么的问题,忽视了与媒体的深入沟通,忽视了对检察工作的主动宣传,对传媒的报道心存顾忌而刻意回避,使进行舆论引导的主流媒体难为“无米之炊”,当人们对涉检的一些问题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合理解释和听不到任何来自正规渠道的消息时,网络舆论在这儿便会倍放并慢慢获取人们的信任,进而使检察机关陷入网络舆情之中。
2.执法办案中的失误与瑕疵。随着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行为越来越隐蔽、关系越来越复杂、查办阻力越来越大的工作实际,个别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凭着“一股热情”,少有谋略,没有预案,不讲究方法,疏于化解,只片面追求实体上“精益求精”,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忽略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执法办案中造成一些失误和瑕疵,被个别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进而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
3.队伍建设中负面性的人或事。检察队伍整体上是个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执法群体,但由于个别检察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作风霸道,说大话、空话,滥用、滥施检察权,给检察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在对待这些事情上,检察机关长期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队伍形象的负面影响。
4.对检察工作监督缺位。近年来,人们对检察机关履行的职权有很大争议,特别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逮捕权行使的公正性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检察机关独家履行自侦自捕自诉职责,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和逮捕权的行使缺少诉讼程序上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公正性的实现。所以,当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结果出现与人们的期望值出现差距时,由于监督的缺位,社会上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当这些怀疑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证实时,就会引起网民的共鸣,引发网络舆情。
四、涉检网络舆情的功效
1、正面影响。涉检网络舆情的正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对检察活动的监督,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正日益成为公民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更直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第三,网络监督工作的加强,也将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便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2.负面影响。涉检网络舆情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中非理性、情绪化的涉检舆论,易给检察工作造成被动;二是涉检网络中的舆情焦点容易被放大,形成网络舆论暴力;三是在涉检网络舆情中,言论者的社会责任弱化;四是加剧了网络道德行为失范。
五、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
1、以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舆情危机”。“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涉检网络舆情可能不大准确,有些观点不够成熟,但网络中的声音却非常直接、坦率和真实,涉及面也很广。检察干警对待涉检网络舆情应该以一个开放和包容的心态,真正把网络媒体作为汇集民意,倾听民声的平台,对一些“乐音”能够鞭策、激励自己,对一些“杂音”能够接纳、分析、疏导。检察机关最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网络这一便捷有效的民情通道,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并及时得到直接反馈,检验自己的工作还有哪些不足。
2、強化自身建设,从根源上降低“舆情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要坚决响应“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克难攻坚,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通过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来保障执法公信力;主动把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向企业和群众贴近,以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执法为民的优良作风赢得公信力;要秉持“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经常化、规范化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3、采取积极的危机预防措施应对“舆情危机”。必须站稳方向,认识公众舆论的社会控制功能及其作用机制,正视公众舆论的负功能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努力把握网络空间和公共舆论的主导权,从而更好地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客观反映事实,真诚应对民众。在“躲猫猫”和“欺实马”等公众危机事件中,引来民众质疑万分的不仅是事件本身,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对于事件的处理态度。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最好办法是让公众认识自己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知情的欲望。因此,突发性事件发生之时,检察机关应坦诚客观面对,找准问题的关键,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对事件进行客观分析,主动阐明立场,排除流言扩散。重视舆论领袖,引导重点人群。网民参与评论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他们关心各类时事,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并且愿意并善于表达自己,甚至“有强烈的表达自己的冲动”,对网络舆论产生的影响十分重大。在突发性事件爆发后,检察机关要有重点地向“重点”人群迅速作出反应,安抚有积极形成倾向、传播渠道与传播能力的舆论领袖。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做好通报。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辖区沿线地市媒体的沟通,扩宽舆情信息渠道,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可能或已经引起检察人员形象的舆情,要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书面汇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影响扩大。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进行汇报或通报,做好澄清解释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工作动态,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