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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批复: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0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