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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文化传统、历史风俗、宗教信仰、法律政策、社会制度、历史渊源、伦理观念、价值取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在收养方面的规定都是地域色彩浓郁,因此存在种种有待解决的法律冲突,这也影响了涉外收养制度的发展。我国已有关于涉外收养的较完备的国内立法,并且加入涉外收养的国际公约,但是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仍有欠缺之处。本文从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法律冲突及现状,分析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关于完善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法律冲突
一、收养的法律基本问题
(一)收养的内涵
收养属于亲属制度的一种,根据相關法律条文的解释,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亲子关系,法理上称为拟制血亲。英语中对收养的表述为“adoption”,有选择他人自己家中作为亲属的意思。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中对收养的含义的解释,都体现出一种成人本位,并没有将儿童置于收养概念的中心。
(二)涉外收养的内涵
收养包括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的范围页逐渐扩大,各国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养关系开始跨越国界和地区,即形成了涉外收养关系。
涉外收养也称为跨国收养或是国际收养,即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它不同于国内收养,国内收养主要是收养人于被收养人属于同一个国家并且收养行为是在其共同的国家内进行的收养,不含任何涉外因素。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和适用的原则
(一)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规定不一,产生的法律冲突表现为涉外收养的成立条件的法律冲突,记忆在涉外收养的效力方面和解除方面的法律冲突。首先,从成立要件来说,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年龄、身份记忆意思表示等实质内容,而形式要件是指登记、公证等程序内容。其次,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实质成立收养关系对于关系双方是否有所影响。再次,涉外收养的解除关系指收养关系的解除对于双方的影响如何。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收养的准据法定位中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重大。其中包括儿童利益原则、统一原则、分割制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度适用的现状
1.立法上从无到有。早期我国民法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一度出现了空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收养法自己中规定了外国人获得其所在国同意后,可以根据中国收养法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在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上的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都主张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属人法。因此,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有了规定。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最新立法时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对涉外收养作了详细的规定。
2.法律适用从单一到更加灵活。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把涉外收养关系看作一个整体,规定涉外收养关系适用中国法及收养人的属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运用分割的办法,把收养关系分为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的选择方法。
3.法律适用范围和连结点表述从模糊到明确。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就适用范围表述模糊。收养法规定的时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该规定是仅仅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还是也可以收养外国儿童,不可得知。实施办法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该办法,由此可见并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收养外国儿童。
(二)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度适用的不足
尽管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制度有所完善,但是我国的国内立法仍有不足。以下是其不足方面:
我国涉外收养模式的单向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可知在我国只适用于单向的涉外收养的情况,而忽视了也存在双向的涉外收养。
四、对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完善双向涉外收养模式。我国应增加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具体参照已有的法律适用模式,以最大的保护儿童利益为基本原则,多方面的保障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12)
(二)简化收养程序。对涉外收养程序的简化并不是减弱对涉外收养的监管,而是将u必要的程序精简,例如:被收养儿童资格的审查、先签订委托收养协议再签订收养协议等,从而更高效地推进涉外收养程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刘仁山.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胡丹凤.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4]李想.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5]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6]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7]刘春燕.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李晓娟.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7).
[9]吕晓伟,王文钊.监视居住法律条款的法律适用及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5).
[10]蒋新苗,现代收养法趋同化取向[D].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6)
[1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摩尔根古代社会[M].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2015.
[12]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5.
[13] 李双元中国与国际司法统-化进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1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5]禹沛衡、贾平.北美与欧盟性取向立法概况[M],青岛:福特基金会,2014
关键词: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法律冲突
一、收养的法律基本问题
(一)收养的内涵
收养属于亲属制度的一种,根据相關法律条文的解释,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亲子关系,法理上称为拟制血亲。英语中对收养的表述为“adoption”,有选择他人自己家中作为亲属的意思。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中对收养的含义的解释,都体现出一种成人本位,并没有将儿童置于收养概念的中心。
(二)涉外收养的内涵
收养包括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的范围页逐渐扩大,各国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收养关系开始跨越国界和地区,即形成了涉外收养关系。
涉外收养也称为跨国收养或是国际收养,即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它不同于国内收养,国内收养主要是收养人于被收养人属于同一个国家并且收养行为是在其共同的国家内进行的收养,不含任何涉外因素。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和适用的原则
(一)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规定不一,产生的法律冲突表现为涉外收养的成立条件的法律冲突,记忆在涉外收养的效力方面和解除方面的法律冲突。首先,从成立要件来说,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年龄、身份记忆意思表示等实质内容,而形式要件是指登记、公证等程序内容。其次,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实质成立收养关系对于关系双方是否有所影响。再次,涉外收养的解除关系指收养关系的解除对于双方的影响如何。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收养的准据法定位中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重大。其中包括儿童利益原则、统一原则、分割制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度适用的现状
1.立法上从无到有。早期我国民法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一度出现了空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收养法自己中规定了外国人获得其所在国同意后,可以根据中国收养法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在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上的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都主张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属人法。因此,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有了规定。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最新立法时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对涉外收养作了详细的规定。
2.法律适用从单一到更加灵活。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把涉外收养关系看作一个整体,规定涉外收养关系适用中国法及收养人的属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运用分割的办法,把收养关系分为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的选择方法。
3.法律适用范围和连结点表述从模糊到明确。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就适用范围表述模糊。收养法规定的时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该规定是仅仅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还是也可以收养外国儿童,不可得知。实施办法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该办法,由此可见并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收养外国儿童。
(二)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度适用的不足
尽管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制度有所完善,但是我国的国内立法仍有不足。以下是其不足方面:
我国涉外收养模式的单向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可知在我国只适用于单向的涉外收养的情况,而忽视了也存在双向的涉外收养。
四、对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完善双向涉外收养模式。我国应增加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具体参照已有的法律适用模式,以最大的保护儿童利益为基本原则,多方面的保障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12)
(二)简化收养程序。对涉外收养程序的简化并不是减弱对涉外收养的监管,而是将u必要的程序精简,例如:被收养儿童资格的审查、先签订委托收养协议再签订收养协议等,从而更高效地推进涉外收养程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刘仁山.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胡丹凤.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4]李想.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5]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6]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7]刘春燕.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李晓娟.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7).
[9]吕晓伟,王文钊.监视居住法律条款的法律适用及思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5).
[10]蒋新苗,现代收养法趋同化取向[D].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6)
[1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摩尔根古代社会[M].江苏:江苏教育出版社,2015.
[12]蒋新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5.
[13] 李双元中国与国际司法统-化进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1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5]禹沛衡、贾平.北美与欧盟性取向立法概况[M],青岛:福特基金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