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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读胡适传记,对其中一则名言感悟颇深:“做学问要在不疑处有疑,待人要在有疑处不疑。”胡适毕生倡导的都是 “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言必有证”的治学方法,而上面这句话,已超出了“治学”的范畴,既鼓励我们要“多疑”,还告诫了我们必须要“善疑”,是他怀疑主义思想的一个辩证的体现,不仅深有哲理,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在看来,这一原则放诸当下的机关工作中,显然同样有效,凝练而又深刻地指示了机关工作的和谐之道。
机关工作中,从个人角度来看,要达到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本职工作上应当科学决策,妥善做好各项实际工作,并以此为中心点向外辐散,着力形成另外两个重要支撑点,一个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一个是在工作中善于调研分析,适时形成提高性的工作成果,逐步提高知识水平及实践工作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在“多疑”与“善疑”中探究科学的方法论,做足功课,在多疑与善疑之间需找平衡的着力点。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多疑与善疑中分析辨明是非,培养多疑的思维习惯并从中掌握善疑的方法本领,进而提高决策、实施等整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多疑要有“勇”,善疑要重“法”。多疑须有勇气,不仅仅是敢于怀疑别人,而且要敢于怀疑、否定自己,在循环往复的推理、论证过程中寻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正确答案。要不怕费心思,不怕被讥笑,不怕走弯路,不畏惧权威。要坚持揭露矛盾求发展,从多疑思维角度,用逆向思维方式,注重发现深层次问题。要掌握科学的方法,把握调查论证中的准确性。同时不能犯过度猜疑的错误,不管是对人对事,仅仅敢于怀疑则不如不疑。多疑是基本思维,善疑才是主要方法。既要努力避免盲从性的不疑,也要在多疑中求善疑,减少不必要的多疑,防止钻牛角尖,走极端,从而抓住根源,把握关键,破解问题。
多疑要适“宜”,善疑要重“点”。任何事物产生发展都受时间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我们在对一些问题提出质疑时,一定要考虑当时的条件、时间和环境等因素。一方面,要从人、事、时等视点查找不合时宜的内容,如在解决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上,要弄清两者的关系,以便对症下药。另一方面,要学会在善疑中抓住重点,把握关键。如在法院工作中,现在的干部尤其是一些年轻的法官,与过去的老同志相比,在知识结构、价值取向、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不能用旧的思维方法审视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不能用“强迫式”说教代替以人为本、科学引导、教管并重的理念。因此,发掘问题时不仅要合乎时宜,更要因人而异,“多疑”不能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时时处处怀疑、发问,而应当是掌握科学方法的适当怀疑,找准问题的关键,并进一步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
多疑要有“度”,善疑要重“据”。多疑不能乱疑,要把握好度,任何时候,对事物都不能全盘否定,要用发展的、联系的、变化的观点去认识问题。每一项工作都处在动态的发展中,都会遇到诸多矛盾和问题,如果事无巨细,每个方面都去思考,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要把握深层问题,下工夫去研究解决,并从中找出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规律。正如胡适之主张,在大胆假设的前提下,还必须要小心求证。思考分析问题时要遵循法规制度,不能盲目猜想,妄下论断。不能脱纲离谱,凭主观臆断,乱指问题,乱下结论,要用事实说话,用法规度量。要注意保持适度怀疑,切忌从良好出发点的“多疑”发展为猜忌心泛滥的“乱疑”,同时,任何怀疑都不能无端而发,都必须有理有据。
“多疑”与“善疑”,前者应用于指导认识世界的思维习惯,后者则用于方法论的探索实现,而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指导机关工作,乃至个人处理各项事务的一项科学原则。敢于怀疑,勤于怀疑,同时善于找准怀疑点,准确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成果,避免流于表面的“疑”,才能找到“多疑”与“善疑”的最佳契合点,达到“多疑”与“善疑”的平衡,这样的“多疑”与“善疑”才能真正用来指导实际工作,促进自身工作及工作相关氛围的整体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机关工作中,从个人角度来看,要达到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本职工作上应当科学决策,妥善做好各项实际工作,并以此为中心点向外辐散,着力形成另外两个重要支撑点,一个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一个是在工作中善于调研分析,适时形成提高性的工作成果,逐步提高知识水平及实践工作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在“多疑”与“善疑”中探究科学的方法论,做足功课,在多疑与善疑之间需找平衡的着力点。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多疑与善疑中分析辨明是非,培养多疑的思维习惯并从中掌握善疑的方法本领,进而提高决策、实施等整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多疑要有“勇”,善疑要重“法”。多疑须有勇气,不仅仅是敢于怀疑别人,而且要敢于怀疑、否定自己,在循环往复的推理、论证过程中寻找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正确答案。要不怕费心思,不怕被讥笑,不怕走弯路,不畏惧权威。要坚持揭露矛盾求发展,从多疑思维角度,用逆向思维方式,注重发现深层次问题。要掌握科学的方法,把握调查论证中的准确性。同时不能犯过度猜疑的错误,不管是对人对事,仅仅敢于怀疑则不如不疑。多疑是基本思维,善疑才是主要方法。既要努力避免盲从性的不疑,也要在多疑中求善疑,减少不必要的多疑,防止钻牛角尖,走极端,从而抓住根源,把握关键,破解问题。
多疑要适“宜”,善疑要重“点”。任何事物产生发展都受时间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我们在对一些问题提出质疑时,一定要考虑当时的条件、时间和环境等因素。一方面,要从人、事、时等视点查找不合时宜的内容,如在解决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上,要弄清两者的关系,以便对症下药。另一方面,要学会在善疑中抓住重点,把握关键。如在法院工作中,现在的干部尤其是一些年轻的法官,与过去的老同志相比,在知识结构、价值取向、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不能用旧的思维方法审视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不能用“强迫式”说教代替以人为本、科学引导、教管并重的理念。因此,发掘问题时不仅要合乎时宜,更要因人而异,“多疑”不能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时时处处怀疑、发问,而应当是掌握科学方法的适当怀疑,找准问题的关键,并进一步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
多疑要有“度”,善疑要重“据”。多疑不能乱疑,要把握好度,任何时候,对事物都不能全盘否定,要用发展的、联系的、变化的观点去认识问题。每一项工作都处在动态的发展中,都会遇到诸多矛盾和问题,如果事无巨细,每个方面都去思考,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要把握深层问题,下工夫去研究解决,并从中找出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规律。正如胡适之主张,在大胆假设的前提下,还必须要小心求证。思考分析问题时要遵循法规制度,不能盲目猜想,妄下论断。不能脱纲离谱,凭主观臆断,乱指问题,乱下结论,要用事实说话,用法规度量。要注意保持适度怀疑,切忌从良好出发点的“多疑”发展为猜忌心泛滥的“乱疑”,同时,任何怀疑都不能无端而发,都必须有理有据。
“多疑”与“善疑”,前者应用于指导认识世界的思维习惯,后者则用于方法论的探索实现,而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指导机关工作,乃至个人处理各项事务的一项科学原则。敢于怀疑,勤于怀疑,同时善于找准怀疑点,准确总结,形成有效的工作成果,避免流于表面的“疑”,才能找到“多疑”与“善疑”的最佳契合点,达到“多疑”与“善疑”的平衡,这样的“多疑”与“善疑”才能真正用来指导实际工作,促进自身工作及工作相关氛围的整体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