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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0—1949年间国共两党及其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军婚是共通性较多的法律制度之一。二者在处理军婚案件时表现出不同的司法风格,体现了两党在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在共产党更为注重政策和人情,将军婚的保护和革命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重视用非法律手段(如调解)解决婚姻纠纷问题,而国民党则更注重法理,更重视以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且不大认同共产党将军婚和国家利益绑在一起的观点。在当时的环境下,共产党大众化的司法更为适应社会情势,国民党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重视法理、尊崇法治的专业精神和较高的法律解释水平也应该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