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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各类方式对被审问人的身体进行折磨,或者通过各类方式摧残被审问人的精神,使得被审问人在身心上承受巨大压力介意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我国以刑讯逼供侦破案件的方式古已有之,近代,随之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这种非人道获取供述的方式日益受到遏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并且规定了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员将会受到惩罚后果,但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刑讯逼供的存在必然有其特殊的原因,许多学者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对此现象的发生作出了解释,在此,为了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本文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提出其危害。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时间贴现 不确定性选择 格雷欣法则
作者简介:黎晓林、谭晶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案件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125
一、 口供在量刑定罪中的作用
口供又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就其被控诉的犯罪事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实向公安或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供述。即其对被控诉案件过程中自身行为的陈述(其自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也包括对案件中的相关情节和事实所作出的相应描述。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其否认曾经实施过某些犯罪行为或者对自身的某些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即其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如何迅速有效的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应用法律,使有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其清白是我国刑事诉讼所承担的重要任务。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查明犯罪事实变得十分困难,而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核心当事人之一,其对案件的发生过程,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往往掌握颇多。因而,审讯人员把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到犯罪的相关事实视为一种捷径。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践时,如果能掌握嫌疑人的口供(且不论口供的真实性),法官做出判决便更有把握,而如果未能掌握嫌疑人的口供,即使其他证据十分确凿,法官做出判决时也依然会留有疑惑,心感不实。据我国某法院对25件刑事案件所涉及345名被告人的一项抽样调查:“没有发现一件有罪判决的案件中缺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时,因证据不足而作无罪判决的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作出了无罪供述。这表明,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嫌疑人认供或拒供的原因分析
在现实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本身是否真正犯罪,其都只有两种选择即供认或是拒供,在经济学理论中将人描述为是完全“理性的人”,即其做出的一切决策都是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嫌疑人并不会盲目的决定认供或是拒供,经济学理论认为决策者作出决策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1.其作出决策所需花费的成本;2.其决策后可获得的预期收益。因此,我们便可从成本及收益两个方面分析嫌疑人作出决策行为的内心过程和决策依据。当然,实际犯罪者和无辜者其作出决定的依据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分别对实际犯罪者和无辜者的决策依据做下简单分析。
(一)无辜者
当无辜者因某些原因被错误的抓捕并受到逼供时,其可以选择拒绝承认自己犯过被诬陷的罪行,或者对被诬陷的罪行进行承认。当其拒绝承认时,其所获得的收益是免受因承认罪行而可能受到的牢狱之灾;而其需付出的成本则包括继续受到逼供而在身体和心理上产生的责磨;当其承认自己被诬陷的罪行时,其所获得的收益是可能受到的牢狱之灾,收益却仅仅是免于逼供,而是身心压力暂时得到缓解。从人是“理性人”这一假设中我们可以的出这样的结论:因其被逼供时受到的折磨和漫漫牢期甚至死亡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正常的“理性人”会选择拒供,这也是现实中无辜者通常做出的选择。但事实上却存在着屈打成招的现象,这又是为什么了?对此现象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跨期贴现理论”中找出答案。所谓的时间贴现是指:在一个事件中,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该事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估量会呈现出逐渐递减的过程,人们根据行为的价值抉择,对行为结果价值的认知会受到一定时间影响。如果时间贴现呈现处两种选择的话:一是报酬较少但是可以较早的获得,另一种是报酬较多却需要等待较长事件才可以获得,人们往往表现出冲动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因为事件的主观价值随着它发生时间的增长而下降,人们尽快获得报酬这一偏好日趋变得明显。时间贴现引起研究者的兴趣主要是因为许多社会现象,特别是被人们认为是恶习的一些行为,如抽烟好酒,吸毒品,爱赌博等上瘾行为,上瘾者明明清楚的知道这些行为有严重的危害,还是愿意放弃长远利益,选择即时的满足感,这就是所谓的“今朝有酒今朝醉”。在实际的审讯过程中有些无辜者一开始并不会承认罪行,但随着审讯的持续进行,无辜者受到的逼供程度越来越严重,并且他本人也会产生一种自己可能洗冤无望,铁定会被定罪的错觉。因而,会选择屈打成招。
(二)实际犯罪者
对于实际犯罪者来说,他同样面临两个选择,招供或是不招。其选择招供或是不招能获得的收益及付出的成本与无辜者大致相同。同时由于其确已犯罪,所以,对实际犯罪者来说还存在着一种认罪的“不确定性”问题。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经济行为人作出某种决策行为后,其决策产生的结果不存在必然性,且经济行为人在决策作出之前并不能完全的预测会出现何种可能的结果。“比如说,一个消费者想用一笔钱购买一台某型号的电视机,假定在该型号的电视机市场上,电视机的质量有合格的和不合格的,该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可能有两种结果,得到一台质量合格的电视机和一台质量不合格的电视机。”实际上,“不确定性”会使的行为人在作出决策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合乎理性的预估,即每种结果出现的概率大小,并以此作为是否实施某项决策的依据。当然,在很多情形下,人们无法穷尽的预测可能出现的所有结果。而所谓的概率往往可能是人们的一种内心估量而已。 在供认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不确定性,即实际犯罪者招供后是否一定受到刑罚是不确定的,而“不确定性”又会给实际犯罪者带来两种收益可能,即因“坦白”而获得的减刑效益和拒供所带来的可能免受劳役的效益,因为两种收益的可能性是不同的,最可能获得何种收益完全取决于实际犯罪人的内心估量。而这种内心估量又取决于实际犯罪者具有何种的“风险偏好”。
当实际犯罪者对自己的犯罪计划非常的有自信,认为其犯罪计划天衣无缝时,他会自信地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惩罚,除非自己招供,即他招供或不招供后的结果是确定的,这时对其进行逼供时无效的;当实际犯罪者对自己的犯罪并不那么自信,这时他招供后是否一定受到刑罚是不确定的,此时,他便会事先做出内心估量。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追求型”时他会选择放弃因“坦白”而获得的减刑效益,而选择顽抗到底。这时再对其进行逼供也是没有用的;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回避型”时,他会选择放弃拒供所带来的可能免受的劳役效益,而选择“坦白”带来的减刑效益,因此会进行积极主动的认罪;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中立型”时他既不会主动招供,也不会顽抗到底,当然,随着逼供程度的加剧很可能会选择招供。
三、刑讯逼供的效果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对于无辜者及一些自信的实际犯罪者来说,刑讯逼供并不能绝对地发生效果。并且与刑讯逼供所能获得的收益(取得嫌疑人口供,迅速破案)相比,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十分巨大的。其不利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因刑讯逼供现象的泛滥而导致规范问供的减少,以及嫌疑人口供在定罪量刑中效力丧失两方面。对于这两方面成本产生的原因都可以用经济学理论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加以解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是指在,“在纸币出现之前,各国的货币是以一定量的贵金属掺和一部分的廉价金属而制成的。货币未流通之前和被制造出来后,它的贵金属含量值是肯定固定的,我们称它为良币。但是当金属货币流通一段时间后,人们会发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部分钱币它的贵金属含量值明显降低,这种货币被称为劣币。在良币开始流通时,某些人发现良币本身的贵金属价值相对比较高,于是开始尝试从多枚良币的边缘各切下很小的一块,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中含有的贵金属进行提取,然后将它们用于打造成其他物品;但是良币由于不再完整,所以慢慢变成了劣币,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它的面值,从而这样的劣币是可以在市面上继续流通的。接下来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了将良币改造成劣币并没有影响它流通,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些许利益,于是更多的人开始对良币进行“改造”,再试着拿去流通。随着时间的流逝,市面上流通的只有劣币,即使有些人持有良币,也因其成为稀有物品而不愿意拿出来流通,劣币就这样将良币驱逐出了流通领域,这就是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 同样如果我们放任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必然导致在审讯过程中规范问供越来越变得稀(因为既然用刑讯逼供同样能获得口供又何必去花费时间进行规范的问供了?)进而导致整个审讯体制的混乱,嫌疑人人权难以得到保障也便成了必然的结果。
其次,因为刑讯逼供所得到的口供其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问,随着刑讯逼供现象的加剧,嫌疑人为避免受到折磨而供述假口供,使得口供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当法官在判案会逐渐的不信任口供的真实信,一方面,最终使得一些实际罪犯人因此免于受到惩罚,而为了收集到其他证据以抵消口供不实带来的影响又会使得公安机关耗费更多的成本去寻找新的证据,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
注释:
所谓的“风险偏好”即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怎样的承受度。在经济学理论中将“风险偏好”分为三种类型:“风险追求型”、“风险回避型”、“风险中立型”其中属于“风险追求型”偏好的人在即使出现风险较大的可能性时也会坚持事先作出的决策;同理,属于“风险回避型”偏好的人就显得更加的谨慎。而属于“风险中立型”偏好的人则会对风险选择观望的态度。
这种理论也常被用来解释为何二手市场的东西往往破旧不堪,即使可能品质尚佳也不能卖出好的价钱,或者无人问津。因为当人们都将差的物品拿到二手市场买卖时,人们便逐渐产生了二手市场的商品质量不高的结论,即使真的有好的商品也不会被人们所相信。
参考文献:
[1]雷建昌.论口供的法律地位.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1).
[2]叶德珠.刑讯逼供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2008年度(第六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下).2008.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时间贴现 不确定性选择 格雷欣法则
作者简介:黎晓林、谭晶波,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案件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125
一、 口供在量刑定罪中的作用
口供又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就其被控诉的犯罪事实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实向公安或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供述。即其对被控诉案件过程中自身行为的陈述(其自身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也包括对案件中的相关情节和事实所作出的相应描述。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即其否认曾经实施过某些犯罪行为或者对自身的某些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攀供,即其检举揭发同案中他人共同犯罪行为的陈述。如何迅速有效的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应用法律,使有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其清白是我国刑事诉讼所承担的重要任务。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查明犯罪事实变得十分困难,而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核心当事人之一,其对案件的发生过程,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往往掌握颇多。因而,审讯人员把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得到犯罪的相关事实视为一种捷径。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践时,如果能掌握嫌疑人的口供(且不论口供的真实性),法官做出判决便更有把握,而如果未能掌握嫌疑人的口供,即使其他证据十分确凿,法官做出判决时也依然会留有疑惑,心感不实。据我国某法院对25件刑事案件所涉及345名被告人的一项抽样调查:“没有发现一件有罪判决的案件中缺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时,因证据不足而作无罪判决的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作出了无罪供述。这表明,被告人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嫌疑人认供或拒供的原因分析
在现实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本身是否真正犯罪,其都只有两种选择即供认或是拒供,在经济学理论中将人描述为是完全“理性的人”,即其做出的一切决策都是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嫌疑人并不会盲目的决定认供或是拒供,经济学理论认为决策者作出决策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1.其作出决策所需花费的成本;2.其决策后可获得的预期收益。因此,我们便可从成本及收益两个方面分析嫌疑人作出决策行为的内心过程和决策依据。当然,实际犯罪者和无辜者其作出决定的依据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分别对实际犯罪者和无辜者的决策依据做下简单分析。
(一)无辜者
当无辜者因某些原因被错误的抓捕并受到逼供时,其可以选择拒绝承认自己犯过被诬陷的罪行,或者对被诬陷的罪行进行承认。当其拒绝承认时,其所获得的收益是免受因承认罪行而可能受到的牢狱之灾;而其需付出的成本则包括继续受到逼供而在身体和心理上产生的责磨;当其承认自己被诬陷的罪行时,其所获得的收益是可能受到的牢狱之灾,收益却仅仅是免于逼供,而是身心压力暂时得到缓解。从人是“理性人”这一假设中我们可以的出这样的结论:因其被逼供时受到的折磨和漫漫牢期甚至死亡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一个正常的“理性人”会选择拒供,这也是现实中无辜者通常做出的选择。但事实上却存在着屈打成招的现象,这又是为什么了?对此现象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跨期贴现理论”中找出答案。所谓的时间贴现是指:在一个事件中,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该事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估量会呈现出逐渐递减的过程,人们根据行为的价值抉择,对行为结果价值的认知会受到一定时间影响。如果时间贴现呈现处两种选择的话:一是报酬较少但是可以较早的获得,另一种是报酬较多却需要等待较长事件才可以获得,人们往往表现出冲动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因为事件的主观价值随着它发生时间的增长而下降,人们尽快获得报酬这一偏好日趋变得明显。时间贴现引起研究者的兴趣主要是因为许多社会现象,特别是被人们认为是恶习的一些行为,如抽烟好酒,吸毒品,爱赌博等上瘾行为,上瘾者明明清楚的知道这些行为有严重的危害,还是愿意放弃长远利益,选择即时的满足感,这就是所谓的“今朝有酒今朝醉”。在实际的审讯过程中有些无辜者一开始并不会承认罪行,但随着审讯的持续进行,无辜者受到的逼供程度越来越严重,并且他本人也会产生一种自己可能洗冤无望,铁定会被定罪的错觉。因而,会选择屈打成招。
(二)实际犯罪者
对于实际犯罪者来说,他同样面临两个选择,招供或是不招。其选择招供或是不招能获得的收益及付出的成本与无辜者大致相同。同时由于其确已犯罪,所以,对实际犯罪者来说还存在着一种认罪的“不确定性”问题。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经济行为人作出某种决策行为后,其决策产生的结果不存在必然性,且经济行为人在决策作出之前并不能完全的预测会出现何种可能的结果。“比如说,一个消费者想用一笔钱购买一台某型号的电视机,假定在该型号的电视机市场上,电视机的质量有合格的和不合格的,该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可能有两种结果,得到一台质量合格的电视机和一台质量不合格的电视机。”实际上,“不确定性”会使的行为人在作出决策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合乎理性的预估,即每种结果出现的概率大小,并以此作为是否实施某项决策的依据。当然,在很多情形下,人们无法穷尽的预测可能出现的所有结果。而所谓的概率往往可能是人们的一种内心估量而已。 在供认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不确定性,即实际犯罪者招供后是否一定受到刑罚是不确定的,而“不确定性”又会给实际犯罪者带来两种收益可能,即因“坦白”而获得的减刑效益和拒供所带来的可能免受劳役的效益,因为两种收益的可能性是不同的,最可能获得何种收益完全取决于实际犯罪人的内心估量。而这种内心估量又取决于实际犯罪者具有何种的“风险偏好”。
当实际犯罪者对自己的犯罪计划非常的有自信,认为其犯罪计划天衣无缝时,他会自信地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惩罚,除非自己招供,即他招供或不招供后的结果是确定的,这时对其进行逼供时无效的;当实际犯罪者对自己的犯罪并不那么自信,这时他招供后是否一定受到刑罚是不确定的,此时,他便会事先做出内心估量。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追求型”时他会选择放弃因“坦白”而获得的减刑效益,而选择顽抗到底。这时再对其进行逼供也是没有用的;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回避型”时,他会选择放弃拒供所带来的可能免受的劳役效益,而选择“坦白”带来的减刑效益,因此会进行积极主动的认罪;当实际犯罪者是“风险中立型”时他既不会主动招供,也不会顽抗到底,当然,随着逼供程度的加剧很可能会选择招供。
三、刑讯逼供的效果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对于无辜者及一些自信的实际犯罪者来说,刑讯逼供并不能绝对地发生效果。并且与刑讯逼供所能获得的收益(取得嫌疑人口供,迅速破案)相比,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十分巨大的。其不利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因刑讯逼供现象的泛滥而导致规范问供的减少,以及嫌疑人口供在定罪量刑中效力丧失两方面。对于这两方面成本产生的原因都可以用经济学理论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加以解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是指在,“在纸币出现之前,各国的货币是以一定量的贵金属掺和一部分的廉价金属而制成的。货币未流通之前和被制造出来后,它的贵金属含量值是肯定固定的,我们称它为良币。但是当金属货币流通一段时间后,人们会发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部分钱币它的贵金属含量值明显降低,这种货币被称为劣币。在良币开始流通时,某些人发现良币本身的贵金属价值相对比较高,于是开始尝试从多枚良币的边缘各切下很小的一块,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中含有的贵金属进行提取,然后将它们用于打造成其他物品;但是良币由于不再完整,所以慢慢变成了劣币,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它的面值,从而这样的劣币是可以在市面上继续流通的。接下来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了将良币改造成劣币并没有影响它流通,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些许利益,于是更多的人开始对良币进行“改造”,再试着拿去流通。随着时间的流逝,市面上流通的只有劣币,即使有些人持有良币,也因其成为稀有物品而不愿意拿出来流通,劣币就这样将良币驱逐出了流通领域,这就是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 同样如果我们放任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必然导致在审讯过程中规范问供越来越变得稀(因为既然用刑讯逼供同样能获得口供又何必去花费时间进行规范的问供了?)进而导致整个审讯体制的混乱,嫌疑人人权难以得到保障也便成了必然的结果。
其次,因为刑讯逼供所得到的口供其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问,随着刑讯逼供现象的加剧,嫌疑人为避免受到折磨而供述假口供,使得口供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当法官在判案会逐渐的不信任口供的真实信,一方面,最终使得一些实际罪犯人因此免于受到惩罚,而为了收集到其他证据以抵消口供不实带来的影响又会使得公安机关耗费更多的成本去寻找新的证据,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
注释:
所谓的“风险偏好”即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怎样的承受度。在经济学理论中将“风险偏好”分为三种类型:“风险追求型”、“风险回避型”、“风险中立型”其中属于“风险追求型”偏好的人在即使出现风险较大的可能性时也会坚持事先作出的决策;同理,属于“风险回避型”偏好的人就显得更加的谨慎。而属于“风险中立型”偏好的人则会对风险选择观望的态度。
这种理论也常被用来解释为何二手市场的东西往往破旧不堪,即使可能品质尚佳也不能卖出好的价钱,或者无人问津。因为当人们都将差的物品拿到二手市场买卖时,人们便逐渐产生了二手市场的商品质量不高的结论,即使真的有好的商品也不会被人们所相信。
参考文献:
[1]雷建昌.论口供的法律地位.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1).
[2]叶德珠.刑讯逼供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2008年度(第六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下).2008.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