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指出,检务公开作为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密切检民关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作,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领域的重要事项,是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新阵地、新载体工作的有效途径,对更全面地解决检务公开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检务公开 法律 文书公开 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4-02
1998年起,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数次印发通知要求推动落实。从《2014-2018 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务公开的决心和努力与日俱增。检务公开的领域较广,涉及问题诸多,但其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等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 当前检务公开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干警对检务公开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务公开作为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项内容,要求全体检察干警从思想观念层面更新认识,该项工作的推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检察干警履行相应义务又了新的要求。从当前情况看,部分干警能够认识到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但检务公开工作并不是其硬性任务要求,故真正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的相对较少。有些干警担心因为检务公开会引发涉检舆情等问题,因为不敢公开、不去公开。此外,检察机关案件多、承办人少的情况突出,做好现有办案工作已经不易,更不必说完成好检务公开工作了。针对此类问题,需要不断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动员、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坚定的思想基础。
(二)检务公开途径相对局限
随着科技发展,信息传播途径已由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逐步转向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各类新兴媒体上,信息获取方式也向即时推送等方式转变。针对此种情况,传统检务公开途径,如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视频、设置检务公开栏等方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检务公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覆盖人群面过窄。
二、检察文书公开的对象及模式
(一)检察文书公开的对象
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工作涉及的大量信息尚处于诉讼程序之中、需要进一步司法判断和阶段性保密的内容,因此,检察文书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已经得到终局性判断或影响诉讼节点的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予提起抗诉书等终结性检察文书。
(二)检察文书公开的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的文书应当逐步实现全面电子化,利用网络载体推进检察文书公开。
一方面,其最大优势在于不局限于地域空间,通过网络,文书得以进行覆盖面最广的展示,保证了各地各界民众对于个案的知情权。同时,网络也是一个全天候的平台,随时都可以等待查阅,从内容上保证了社会舆论的讨论、监督基础。
另一方面,检察文书公开也是一个文书说理的良好平台。办案实践中,说理工作的复杂性大量体现在疑难、共同犯罪或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检察文书公开则提供了一个公开回复的良好时机与平台,可以在终局性决定的文书中就决定理由做一个完整的梳理,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争议点予以归纳,阐明法理、讲明情理、明确救济程序,一并解决多事项、多人次回复的问题。
三、检察文书公开的意义
(一)满足了检务公开的差序要求
平等在司法程序意义上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简化,但这其中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同一”,而是讲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检务公开领域,由于各类权利主体或公开受众涉入诉讼程序的深浅度不同,必然需要检察机关依法有针对性的配置不同质和量的信息内容。对于这种办案程序中因配置信息所形成的区别对待状态,有学者形象的引用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社会学概念“差序格局”来描叙。
需求固然不同,但在内容设计上,矛盾点实际只存在于身份信息,经过对涉及隐私的身份信息处理以后,文书上网完全可以在同一版本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受众本身已经掌握的信息深度,达到不同观者看到不同哈姆雷特的效果,从而解决一些差序格局带来的困扰。
当事人作为整个刑事案件程序包括侦查讯问、听证、庭审的亲历者,涉及自身、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对其本身来讲,更多的只有一种印证和公开确认的意义,只要求达到其可辨识到案件关己的程度即可。
社会公众则属于案外人视角,被害人、证人身份自不待言,甚至对被告人的身份和隐私,也不应当过度披露,比如精确到户籍地如何是没有必要的。在案件办理中,违法犯罪记录主要用于司法者对于当事人既往情况的一个规范性法律评价,用于定罪量刑,但这类犯罪记录若流向社会公众,很容易被用作非规范性评价,对当事人造成“标签效应”,负面影响或伴随当事人的余生。
(二)有助于塑造检察公信力
关于检察公信力,有很多不同的概念表述,但总的可概括为社会公众在经验感知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主观评价和反应,它具有动态、互动的特点。
中国的传统文化建立在满是“关系”的熟人社会基础上,人格信用的观念根深蒂固,熟人朋友才靠得住,好人品广为人知的“包青天”是老百姓心目中司法官的楷模,法治社会要建立的终是制度信用,但我们在这个进程中绝不能够忽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
力。民众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时还是不免会想到,有没有关系可行个方便,若司法途径解决,会嘀咕是不是有“猫腻”,新闻报道里那些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会不会出现在这里。
这种疑虑,一方面确实是个别司法者的错误引起的,且不得不说在故事性上,负面信息远比正面信息来的吸引眼球,一起错案就可以全国讨论,而千万起辛苦办案的努力多埋没在故纸堆里。文书上网,可以逐步的让民众了解到司法者办案的内容,用绝大多数的公正案、精品案展示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公正品行,提升整体职业形象。 另一方面,疑虑在个案中滋生于陌生和未知,不打招呼心里就不踏实,不了解法律规定就只能猜测。既然人们对事情的信心一般来自于了解,那我们就更应该将生效判决的起诉书网上公开,任由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检视,起诉指控如何,证据情况和法律依据如何,结合法院的判决书,去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消除个案不公的疑虑,也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
随着检察文书公开的有序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总有一天,民众不再因个案的审判而振臂欢呼或恶言辱骂,此时的公信力即塑造完成。
(三)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发展,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法律,也越来越有意愿对社会上的问题、现象进行法律解读,但大部分限于专业知识缺乏,容易跟从一些媒体新闻或公众人物的观点,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工作居于审判环节以前,对公众具有阶段性的保密特点,而辩护一方在信息表达上容易更接近民众,往往庭审未行,舆论先断。
引导民众去全方位了解案件,结合案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不再仅仅依赖感性认知和传来消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困于谣言,而谣言止于智者。
如前所述,司法公信力的互动性有赖于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日本的法学教育家曾评价法律人是人群中解决纠纷的智者,我们不能也不需要全民成为法律学者,但普及法律思维是可以做到的,不理解的呼喊起初会误导公众,但公众通过亲自阅看文书,发觉真相以后,会想办法让自己以后发出的声音更有道理,学着去尊重可证事实、法律规定和理性逻辑,则法治社会可期。
(四)有助于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质
检察文书公开是一种公开展示的形式,如果检察人仅仅在内心里将其当成形式义务,则不免沦为形象工程,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当前检察文书公开没有广泛、统一的推行,其中除开司法成本的原因,也有来源于内心的抵触,怕被晒出来挑毛病、怕被情绪化的戏谑。但检察人理应对自己认真办案的成果有信心,上网展示不是被动的,而是我们提高实力水平、赢得社会尊敬的契机,提高办案质量才是检察文书公开对检察人自身最大的意义。
有压力才会有进步,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不只是针对翻译界的所谓译事楷模,用学者自己的话讲“三者乃文章正轨”,是法律文书等一切庄重文书的撰写要求,自然也是我们对于上网文书的一个可参看的质量标准,我们用于上网的文书,不单要合法、合理,也要在表述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注重撰写中的情、理、法有机结合,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这样日积月累的努力,必将内化为素养、外化为技能。
注释:
白淑卿.谈检务公开的度.河北大学学报.2000(3).
叶莹.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犯罪研究.2010(3).
刘建、李克明.检察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人民检察.2013(11).
关键词 检务公开 法律 文书公开 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24-02
1998年起,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数次印发通知要求推动落实。从《2014-2018 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务公开的决心和努力与日俱增。检务公开的领域较广,涉及问题诸多,但其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等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 当前检务公开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干警对检务公开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检务公开作为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项内容,要求全体检察干警从思想观念层面更新认识,该项工作的推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检察干警履行相应义务又了新的要求。从当前情况看,部分干警能够认识到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但检务公开工作并不是其硬性任务要求,故真正将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的相对较少。有些干警担心因为检务公开会引发涉检舆情等问题,因为不敢公开、不去公开。此外,检察机关案件多、承办人少的情况突出,做好现有办案工作已经不易,更不必说完成好检务公开工作了。针对此类问题,需要不断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动员、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坚定的思想基础。
(二)检务公开途径相对局限
随着科技发展,信息传播途径已由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逐步转向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各类新兴媒体上,信息获取方式也向即时推送等方式转变。针对此种情况,传统检务公开途径,如发放宣传材料、播放宣传视频、设置检务公开栏等方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检务公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覆盖人群面过窄。
二、检察文书公开的对象及模式
(一)检察文书公开的对象
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工作涉及的大量信息尚处于诉讼程序之中、需要进一步司法判断和阶段性保密的内容,因此,检察文书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已经得到终局性判断或影响诉讼节点的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予提起抗诉书等终结性检察文书。
(二)检察文书公开的模式
检察机关办案的文书应当逐步实现全面电子化,利用网络载体推进检察文书公开。
一方面,其最大优势在于不局限于地域空间,通过网络,文书得以进行覆盖面最广的展示,保证了各地各界民众对于个案的知情权。同时,网络也是一个全天候的平台,随时都可以等待查阅,从内容上保证了社会舆论的讨论、监督基础。
另一方面,检察文书公开也是一个文书说理的良好平台。办案实践中,说理工作的复杂性大量体现在疑难、共同犯罪或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检察文书公开则提供了一个公开回复的良好时机与平台,可以在终局性决定的文书中就决定理由做一个完整的梳理,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争议点予以归纳,阐明法理、讲明情理、明确救济程序,一并解决多事项、多人次回复的问题。
三、检察文书公开的意义
(一)满足了检务公开的差序要求
平等在司法程序意义上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简化,但这其中的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同一”,而是讲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检务公开领域,由于各类权利主体或公开受众涉入诉讼程序的深浅度不同,必然需要检察机关依法有针对性的配置不同质和量的信息内容。对于这种办案程序中因配置信息所形成的区别对待状态,有学者形象的引用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社会学概念“差序格局”来描叙。
需求固然不同,但在内容设计上,矛盾点实际只存在于身份信息,经过对涉及隐私的身份信息处理以后,文书上网完全可以在同一版本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受众本身已经掌握的信息深度,达到不同观者看到不同哈姆雷特的效果,从而解决一些差序格局带来的困扰。
当事人作为整个刑事案件程序包括侦查讯问、听证、庭审的亲历者,涉及自身、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对其本身来讲,更多的只有一种印证和公开确认的意义,只要求达到其可辨识到案件关己的程度即可。
社会公众则属于案外人视角,被害人、证人身份自不待言,甚至对被告人的身份和隐私,也不应当过度披露,比如精确到户籍地如何是没有必要的。在案件办理中,违法犯罪记录主要用于司法者对于当事人既往情况的一个规范性法律评价,用于定罪量刑,但这类犯罪记录若流向社会公众,很容易被用作非规范性评价,对当事人造成“标签效应”,负面影响或伴随当事人的余生。
(二)有助于塑造检察公信力
关于检察公信力,有很多不同的概念表述,但总的可概括为社会公众在经验感知基础上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主观评价和反应,它具有动态、互动的特点。
中国的传统文化建立在满是“关系”的熟人社会基础上,人格信用的观念根深蒂固,熟人朋友才靠得住,好人品广为人知的“包青天”是老百姓心目中司法官的楷模,法治社会要建立的终是制度信用,但我们在这个进程中绝不能够忽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
力。民众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时还是不免会想到,有没有关系可行个方便,若司法途径解决,会嘀咕是不是有“猫腻”,新闻报道里那些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会不会出现在这里。
这种疑虑,一方面确实是个别司法者的错误引起的,且不得不说在故事性上,负面信息远比正面信息来的吸引眼球,一起错案就可以全国讨论,而千万起辛苦办案的努力多埋没在故纸堆里。文书上网,可以逐步的让民众了解到司法者办案的内容,用绝大多数的公正案、精品案展示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公正品行,提升整体职业形象。 另一方面,疑虑在个案中滋生于陌生和未知,不打招呼心里就不踏实,不了解法律规定就只能猜测。既然人们对事情的信心一般来自于了解,那我们就更应该将生效判决的起诉书网上公开,任由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检视,起诉指控如何,证据情况和法律依据如何,结合法院的判决书,去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消除个案不公的疑虑,也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
随着检察文书公开的有序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总有一天,民众不再因个案的审判而振臂欢呼或恶言辱骂,此时的公信力即塑造完成。
(三)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发展,社会公众越来越关注法律,也越来越有意愿对社会上的问题、现象进行法律解读,但大部分限于专业知识缺乏,容易跟从一些媒体新闻或公众人物的观点,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工作居于审判环节以前,对公众具有阶段性的保密特点,而辩护一方在信息表达上容易更接近民众,往往庭审未行,舆论先断。
引导民众去全方位了解案件,结合案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不再仅仅依赖感性认知和传来消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困于谣言,而谣言止于智者。
如前所述,司法公信力的互动性有赖于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日本的法学教育家曾评价法律人是人群中解决纠纷的智者,我们不能也不需要全民成为法律学者,但普及法律思维是可以做到的,不理解的呼喊起初会误导公众,但公众通过亲自阅看文书,发觉真相以后,会想办法让自己以后发出的声音更有道理,学着去尊重可证事实、法律规定和理性逻辑,则法治社会可期。
(四)有助于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质
检察文书公开是一种公开展示的形式,如果检察人仅仅在内心里将其当成形式义务,则不免沦为形象工程,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当前检察文书公开没有广泛、统一的推行,其中除开司法成本的原因,也有来源于内心的抵触,怕被晒出来挑毛病、怕被情绪化的戏谑。但检察人理应对自己认真办案的成果有信心,上网展示不是被动的,而是我们提高实力水平、赢得社会尊敬的契机,提高办案质量才是检察文书公开对检察人自身最大的意义。
有压力才会有进步,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不只是针对翻译界的所谓译事楷模,用学者自己的话讲“三者乃文章正轨”,是法律文书等一切庄重文书的撰写要求,自然也是我们对于上网文书的一个可参看的质量标准,我们用于上网的文书,不单要合法、合理,也要在表述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注重撰写中的情、理、法有机结合,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这样日积月累的努力,必将内化为素养、外化为技能。
注释:
白淑卿.谈检务公开的度.河北大学学报.2000(3).
叶莹.检务公开的差序格局.犯罪研究.2010(3).
刘建、李克明.检察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人民检察.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