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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内强奸是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西方很多国家在女权运动的影响下,最终废除了丈夫婚内强奸的豁免权。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由此导致了理论观点的激烈争论和司法判决的大相径庭。目前在中国,有条件的承认婚内强奸的观点和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为它不仅契合了婚姻本质、刑法理论和中国国情,而且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兼顾了社会福祉。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40-01
一、对婚内强奸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所谓的婚内强奸,通说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自身意志,通过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和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一)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因此,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应该是年满22周岁的男性,受害人应该是年满20周岁的女性。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婚内强奸的前提条件,也是该行为与普通强奸最为本质的区别所在。
(二)婚内强奸的主观特征。婚内强奸在主观方面的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奸妻子,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婚内强奸者和普通强奸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普通强奸者在明知违背妇女意志施行奸淫行为会触犯刑法而遭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仍然藐视刑法的存在,在主观恶性上是非常强烈的。但是,在婚内强奸中,丈夫的主观意识上并非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中的强奸行为,相反过多的认为自己是在行使作为一名丈夫所享有的婚姻中夫妻的同居权利,尽管行为方式相对比较粗暴。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实施婚内强奸的丈夫与普通强奸者的故意内容不同,他的主观恶性是不能和普通强奸者的主观恶性相提并论的。
(三)婚内强奸的客体特征。通说认为,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笔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妻子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主要客体;因为性的权利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直至生命终结,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消亡。其次,其侵犯的另一直接客体为夫妻平等权中妻子的性平等权。
(四)婚内强奸的客观特征。婚内强奸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性交行为的发生是在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二是丈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二者缺一不可。
二、婚内强奸的认定因素
1.婚内强奸与他人因素认定婚内强奸的因素关系到他人的私生活,打击面过大会使刑法带上“恶法”的色彩。但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考虑,丈夫所采取的暴力手段程度已经明显让妻子难以忍受,则应该及时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和正常的家庭生活的基础,如果夫妻之间不存在感情了,此时丈夫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已经突破了合法的界限,自然也就应当追究其违法性。
3.丈夫对妻子实施行为时的目的。行为时的目的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内心意思,从而透过行为本身来反映此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丈夫与妻子进行性生活,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基于报复等目的,并且已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时,则应当对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时,丈夫的行为具有的侵害法益的本质成为了法律禁止的依据,故而应受刑法追究。
三、婚内强奸的立法完善
1.婚内强奸的被害人不仅限于妻子。性的自由权利而言不仅是女性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样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权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社会性别平等,不应该是以牺牲男性这一强势群体的权利为代价,而是争取男性和女性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责任的平等。
与此相对应的问题是,丈夫可否成为婚内强奸的被害人,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出发,同时参照国外婚内强奸立法,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换言之,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
2.从程序上看,将婚内强奸设计为自诉罪。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伦传统的国度,如果硬性起诉婚内强奸,极有可能因隐私暴露或传统偏见而给妻子带来更大的二度伤害。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不同,它不是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而是发生在两个曾经拥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人之间。如果一律对丈夫治罪,未必符合妻子的意愿,最主要的是将会影响家庭的完整。况且,婚内强奸是隐私之事,如果妻子不告发,司法机关也很难得知发生了强奸罪行。将婚内强奸设计为自诉罪,这样可以使婚姻问题的处理有回旋之余地,以维系家庭之完善。
3.婚内强奸案件的实务操作。一般强奸罪凭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即可定案。但在办理婚内强奸案件时,因为是卧室内二人之事,仅听女方片面之词,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在保护妻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排除妻子因种种原因诬陷报复丈夫的可能性。因此在办理婚内强奸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一定要科学,应充分考虑发案时间、地点、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被害人态度、双方感情等。
4.婚内强奸的报告期限的规定。美国伊利诺斯州规定被害人必须在30天内向执法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报告被配偶强奸,否则婚内强奸将不被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期限为1年,瑞士规定为6个月。及时报告婚内强奸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分清是非,防止报案人别有用心虚构强奸事实。如果妻子长时间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婚内强奸,则可推断妻子不愿起诉丈夫。
5.对婚内强奸的处罚。婚内强奸的危害与普通强奸的危害孰轻孰重难以定论。笔者认为,在对此尚无充分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参照德国、瑞士的立法,将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同等处罚,是比较稳妥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刘宪权,婚内定“强奸”不妥[D],法学C,2000,(3):53-58
[3]许世玮,浅议婚内强奸罪,今日南国,2009(5),94
作者简介:蓝恭华(1990-),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40-01
一、对婚内强奸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所谓的婚内强奸,通说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自身意志,通过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和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一)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因此,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应该是年满22周岁的男性,受害人应该是年满20周岁的女性。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婚内强奸的前提条件,也是该行为与普通强奸最为本质的区别所在。
(二)婚内强奸的主观特征。婚内强奸在主观方面的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奸妻子,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婚内强奸者和普通强奸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普通强奸者在明知违背妇女意志施行奸淫行为会触犯刑法而遭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仍然藐视刑法的存在,在主观恶性上是非常强烈的。但是,在婚内强奸中,丈夫的主观意识上并非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中的强奸行为,相反过多的认为自己是在行使作为一名丈夫所享有的婚姻中夫妻的同居权利,尽管行为方式相对比较粗暴。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实施婚内强奸的丈夫与普通强奸者的故意内容不同,他的主观恶性是不能和普通强奸者的主观恶性相提并论的。
(三)婚内强奸的客体特征。通说认为,强奸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笔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妻子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主要客体;因为性的权利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直至生命终结,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消亡。其次,其侵犯的另一直接客体为夫妻平等权中妻子的性平等权。
(四)婚内强奸的客观特征。婚内强奸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性交行为的发生是在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二是丈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二者缺一不可。
二、婚内强奸的认定因素
1.婚内强奸与他人因素认定婚内强奸的因素关系到他人的私生活,打击面过大会使刑法带上“恶法”的色彩。但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考虑,丈夫所采取的暴力手段程度已经明显让妻子难以忍受,则应该及时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和正常的家庭生活的基础,如果夫妻之间不存在感情了,此时丈夫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已经突破了合法的界限,自然也就应当追究其违法性。
3.丈夫对妻子实施行为时的目的。行为时的目的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内心意思,从而透过行为本身来反映此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丈夫与妻子进行性生活,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基于报复等目的,并且已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时,则应当对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时,丈夫的行为具有的侵害法益的本质成为了法律禁止的依据,故而应受刑法追究。
三、婚内强奸的立法完善
1.婚内强奸的被害人不仅限于妻子。性的自由权利而言不仅是女性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样也是男性的一项重要权利,我们所倡导和实践的社会性别平等,不应该是以牺牲男性这一强势群体的权利为代价,而是争取男性和女性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责任的平等。
与此相对应的问题是,丈夫可否成为婚内强奸的被害人,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出发,同时参照国外婚内强奸立法,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换言之,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犯罪主体。
2.从程序上看,将婚内强奸设计为自诉罪。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伦传统的国度,如果硬性起诉婚内强奸,极有可能因隐私暴露或传统偏见而给妻子带来更大的二度伤害。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不同,它不是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而是发生在两个曾经拥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人之间。如果一律对丈夫治罪,未必符合妻子的意愿,最主要的是将会影响家庭的完整。况且,婚内强奸是隐私之事,如果妻子不告发,司法机关也很难得知发生了强奸罪行。将婚内强奸设计为自诉罪,这样可以使婚姻问题的处理有回旋之余地,以维系家庭之完善。
3.婚内强奸案件的实务操作。一般强奸罪凭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即可定案。但在办理婚内强奸案件时,因为是卧室内二人之事,仅听女方片面之词,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在保护妻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排除妻子因种种原因诬陷报复丈夫的可能性。因此在办理婚内强奸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一定要科学,应充分考虑发案时间、地点、行为人采取的手段、被害人态度、双方感情等。
4.婚内强奸的报告期限的规定。美国伊利诺斯州规定被害人必须在30天内向执法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报告被配偶强奸,否则婚内强奸将不被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期限为1年,瑞士规定为6个月。及时报告婚内强奸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分清是非,防止报案人别有用心虚构强奸事实。如果妻子长时间不向有关部门报告婚内强奸,则可推断妻子不愿起诉丈夫。
5.对婚内强奸的处罚。婚内强奸的危害与普通强奸的危害孰轻孰重难以定论。笔者认为,在对此尚无充分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参照德国、瑞士的立法,将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同等处罚,是比较稳妥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刘宪权,婚内定“强奸”不妥[D],法学C,2000,(3):53-58
[3]许世玮,浅议婚内强奸罪,今日南国,2009(5),94
作者简介:蓝恭华(1990-),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