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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我国招投标现状,分析了招投标之间的联系,并针对管理体制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应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执行。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through the status quo of bidding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should be promoted.
【Key words】Bidd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招投标是我国目前最基本的贸易形式,以买方吸引多个卖方进行性价比的竟争,最终得出最优者进行合作的贸易过程。招投标在我国保有相对公平的竟争原则,自2001年元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获得一定的收效。投标法既是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保障者,同时也是促进各项工程品质的保障者,也是节省国家资源的卫护者。虽然如此,招投依然存在瑕疵,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监督”的改变,成为目前招投领域十分受重视的关键性问题。
1. 正视招投标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存在的几大问题体现如下:
1.1 认识缺位,逃避监督与监督不力并存。
某些招标人员通过虚假、规避招标的方式,让潜在客户错失机会,并且进行非法定标,与投标者勾结,围标、贿标等成为常态,造成了骗标的走过场的竟争过程,以一流企业走过场,二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进场,最终不入流的企业成为施工方。招投标法第七长二款规定中,既招投标方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监督管理部门也有严格的法规,对于违法行为都会采取严格的制裁。
1.2 机制缺位,监督主体不明与制度不全并存。
(1)第一,监督形成虚设,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执行不到位,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出现垄断式经济。上下属企业表面脱钩,经济一直保持联系的状态,从而上级部门时常出现维护下属的情况,这种既是施与受的关系乱象。
(2)第二,监督主体模糊。以某采购合同为例,其中就拥有行政、招投行政、专业性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是针对合同方进行行为及结果的监管。工程质量的是指专业监理公司与质检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指专业监理公司和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三大监督方式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很多部门直接忽视不同的问题,直接进行三者混合监督的现象。
(3)第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例如工程转包、逃避招标等这些现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从而让被监督方发现漏洞。
1.3 手段缺位,标前控制不严与标后把关不力并存。
前期审批严格,后期监督不到位,成为了投资体制的一大漏洞,对于标前、标中、标后三大环节监督不利。而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招投法律视若无睹,不理解,看不清招投标规定,为此,各类腐败现象频频发生在招标会上。《招投标法》明确指出20多处禁止,这些禁止都是监督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监督方很难做到。
2. 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的关系:
(1)只有政府监督才能规避各类不法行为,监督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总体效益,保障公有制得到最高利益,遏止不法形为,规避腐败现象的主体者。
(2)政府管理机构是中国必须监督管理方,它与业主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监督通过各级管理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对于招标相关环节,例如信息发布、投标队伍、文件、办法、标底等要以业主负责为主。政府监督与业主、招标者与保护者、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竟争。
3. 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创新
(1)目前,招投标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下形成的,“计划分配、条块管理”成为主体,决策与实施并行,行业与地方各执一方为常态。
(2)实践证明,这对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代理因为地方保护政策而出现的例如各种“门槛”,这些“门槛”规定不一,要求不一,且又相互不承认,导致了某工程法人招标,结果却需要经过好几个部门进行各种繁杂的审批,导致一个规范的代理队伍必须要有多个“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才能进招标。就中国招标市场而言,部门独立而战,各执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是十分杂乱的。杂乱的现象,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乱象。多年的招投标经验中,对于“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存在的不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各种区域性的地方保护政策得到了放大,而这样的不足,不仅影响了整体的发展步伐,同时也会我打乱公平的竟争机制。
(3)行业部门自行监督是一个自律的行为,这样既可以起规范及监督的作用,同时对于工程的顺利展开也有极大的益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指出,他律监督是十分重的,同时也要受《招标投标法》的监督管理。本文笔者认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目前我国及各地方急需建立的部门,这样的机构既可以协调分级招标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又可以进行极好的标杆作用。同时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招投标规范的执行十分有利,从而把招投标做为阳光产业进行,对于每一步操作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新局面。而招投标机制的健全,从而让竟争机制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既能整合力量,规范市场乱象,形成招监统一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化,从而让招投标监督走向创新之路。
(4)与此同时既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做为主体,又要让资格认定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统一化,从而让招投标过程可以进行公开化发展。建立健全各地招投标交易中心,让招投标各项工作更加明朗化,对于管理也更加细分化,对于承包、发布、中介三方机构都有极大的优势,从而也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
(5)与时同时,对于清除地区行业保护应加以重视,区域化保护是招标管理创新的首要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对于不法行为应严历禁止,对于故意阻挡潜力方及各种内幕勾结的招投方式进行规范监督。特别是对于区域保护之下,各种不流的投标方及关联投标方得到很好的遏制,这样可以让真正的一流队伍进入到招标之中,并且始终如一的完成工程,从而保障了工程的整体质量,也保障政府及业主、企业的三方利益。
4. 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作深入的配套改革
4.1 加强人才培训。
招投标工作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及监督管理人才。再加上我国招投行业发展快速,对于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理论及经验都需要并驾齐驱。目前这样的人才十分少,为此,人才培训成为重点问题。
4.2 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招投标市场成熟的标志就是发达的招标代理。招标代理以独立核算,利益自负为主体的中介法人单位,对其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当然对于招标代理也要通过制定合理竟争标准,并且对于优秀方进行培养,协助其成為模范榜样。
4.3 积极发展网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网上招投标既要以快速发布信息,对各个参与者进行资料审核,及各项工作展开等,最快速便捷的方式之一。网上运行可以有效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及信息发布不及时,招投标不合理现象的极佳办法。同时网上招投标可以更透明化的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晓梅.招投标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杨宏斌,谭瑞红.招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 钟复台.企业招投标操作规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 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through the status quo of bidding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should be promoted.
【Key words】Bidd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招投标是我国目前最基本的贸易形式,以买方吸引多个卖方进行性价比的竟争,最终得出最优者进行合作的贸易过程。招投标在我国保有相对公平的竟争原则,自2001年元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获得一定的收效。投标法既是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保障者,同时也是促进各项工程品质的保障者,也是节省国家资源的卫护者。虽然如此,招投依然存在瑕疵,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监督”的改变,成为目前招投领域十分受重视的关键性问题。
1. 正视招投标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存在的几大问题体现如下:
1.1 认识缺位,逃避监督与监督不力并存。
某些招标人员通过虚假、规避招标的方式,让潜在客户错失机会,并且进行非法定标,与投标者勾结,围标、贿标等成为常态,造成了骗标的走过场的竟争过程,以一流企业走过场,二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进场,最终不入流的企业成为施工方。招投标法第七长二款规定中,既招投标方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监督管理部门也有严格的法规,对于违法行为都会采取严格的制裁。
1.2 机制缺位,监督主体不明与制度不全并存。
(1)第一,监督形成虚设,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执行不到位,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出现垄断式经济。上下属企业表面脱钩,经济一直保持联系的状态,从而上级部门时常出现维护下属的情况,这种既是施与受的关系乱象。
(2)第二,监督主体模糊。以某采购合同为例,其中就拥有行政、招投行政、专业性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是针对合同方进行行为及结果的监管。工程质量的是指专业监理公司与质检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指专业监理公司和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三大监督方式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很多部门直接忽视不同的问题,直接进行三者混合监督的现象。
(3)第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例如工程转包、逃避招标等这些现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从而让被监督方发现漏洞。
1.3 手段缺位,标前控制不严与标后把关不力并存。
前期审批严格,后期监督不到位,成为了投资体制的一大漏洞,对于标前、标中、标后三大环节监督不利。而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招投法律视若无睹,不理解,看不清招投标规定,为此,各类腐败现象频频发生在招标会上。《招投标法》明确指出20多处禁止,这些禁止都是监督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监督方很难做到。
2. 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的关系:
(1)只有政府监督才能规避各类不法行为,监督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总体效益,保障公有制得到最高利益,遏止不法形为,规避腐败现象的主体者。
(2)政府管理机构是中国必须监督管理方,它与业主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监督通过各级管理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对于招标相关环节,例如信息发布、投标队伍、文件、办法、标底等要以业主负责为主。政府监督与业主、招标者与保护者、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竟争。
3. 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创新
(1)目前,招投标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下形成的,“计划分配、条块管理”成为主体,决策与实施并行,行业与地方各执一方为常态。
(2)实践证明,这对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代理因为地方保护政策而出现的例如各种“门槛”,这些“门槛”规定不一,要求不一,且又相互不承认,导致了某工程法人招标,结果却需要经过好几个部门进行各种繁杂的审批,导致一个规范的代理队伍必须要有多个“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才能进招标。就中国招标市场而言,部门独立而战,各执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是十分杂乱的。杂乱的现象,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乱象。多年的招投标经验中,对于“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存在的不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各种区域性的地方保护政策得到了放大,而这样的不足,不仅影响了整体的发展步伐,同时也会我打乱公平的竟争机制。
(3)行业部门自行监督是一个自律的行为,这样既可以起规范及监督的作用,同时对于工程的顺利展开也有极大的益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指出,他律监督是十分重的,同时也要受《招标投标法》的监督管理。本文笔者认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目前我国及各地方急需建立的部门,这样的机构既可以协调分级招标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又可以进行极好的标杆作用。同时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招投标规范的执行十分有利,从而把招投标做为阳光产业进行,对于每一步操作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新局面。而招投标机制的健全,从而让竟争机制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既能整合力量,规范市场乱象,形成招监统一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化,从而让招投标监督走向创新之路。
(4)与此同时既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做为主体,又要让资格认定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统一化,从而让招投标过程可以进行公开化发展。建立健全各地招投标交易中心,让招投标各项工作更加明朗化,对于管理也更加细分化,对于承包、发布、中介三方机构都有极大的优势,从而也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
(5)与时同时,对于清除地区行业保护应加以重视,区域化保护是招标管理创新的首要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对于不法行为应严历禁止,对于故意阻挡潜力方及各种内幕勾结的招投方式进行规范监督。特别是对于区域保护之下,各种不流的投标方及关联投标方得到很好的遏制,这样可以让真正的一流队伍进入到招标之中,并且始终如一的完成工程,从而保障了工程的整体质量,也保障政府及业主、企业的三方利益。
4. 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作深入的配套改革
4.1 加强人才培训。
招投标工作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及监督管理人才。再加上我国招投行业发展快速,对于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理论及经验都需要并驾齐驱。目前这样的人才十分少,为此,人才培训成为重点问题。
4.2 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招投标市场成熟的标志就是发达的招标代理。招标代理以独立核算,利益自负为主体的中介法人单位,对其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当然对于招标代理也要通过制定合理竟争标准,并且对于优秀方进行培养,协助其成為模范榜样。
4.3 积极发展网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网上招投标既要以快速发布信息,对各个参与者进行资料审核,及各项工作展开等,最快速便捷的方式之一。网上运行可以有效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及信息发布不及时,招投标不合理现象的极佳办法。同时网上招投标可以更透明化的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晓梅.招投标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杨宏斌,谭瑞红.招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 钟复台.企业招投标操作规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 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