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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薪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