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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我国的外贸行业,特别是出口行业的影响十分深远。江苏省作为我国的外贸大省,其涉外经贸合同的履约情况,是我们把握国家外贸进出口脉搏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翔实的数据,对江苏省2009年1-5月的涉外经贸合同履约情况做了详细统计,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 合同履行 贸易保护 政府支持
1 调研背景介绍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逐渐发展为全球金融危机。迅速恶化的外部经济环境,使我国对外贸易遭遇严峻挑战,特别表现在涉外经贸合同履约率大幅下降,纠纷明显增多。为进一步了解我省涉外经贸合同的履约情况,为江苏省外经贸工作和贸促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贸促会法律部会同全省各贸促支会相关法律工作人员成立了专题调研组,结合自身工作,走访企业、收集案例,取得了较为全面的第一手数据资料,经充分分析讨论,形成本次调研报告。
2 我省涉外经贸合同履约概况
贸促会争议处理手段主要包括仲裁和调解。2009年一季度以来,这两方面案件数量和标的都呈上升趋势。从贸促会的仲裁案件来看,2009年一至五月受案量同比去年上升了16%,但案件标的明显增大,同比去年上升了94%。从我省调解案件来看,2009年一到五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100%,标的额也上升了56%。
从案件违约情况看,2008年9月以来全省贸促系统统计的涉外经贸合同外方履约率明显下降,其中外方当事人违约占90%,外国银行或中介机构违约占10%,中方当事人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从案件类型上看,贸易纠纷占80%,投资纠纷占15%,其他类型案件占5%。从涉案中方当事人性质看,生产型企业占绝大多数,约为65%,其中民营企业占80%,合资企业约15%,其他性质企业占5%;贸易型公司约占35%,基本都是股份制公司。从外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看,传统违约率较高的中东地区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约为40%;一直以来信用度较好的欧洲和北美地区则不断出现违约事项,占40%;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以来,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区域的合同违约率呈快速增长趋势,占15%;其他地区占5%。贸易纠纷方面,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外方要求延期交货甚至拒收货物的占40%,收货后拒绝付款的占50%,信用证开证行拒绝付款的占10%。投资纠纷相对比较简单,多为合资领域清算过程中出现的股权争议。
3 合同违约的成因及企业现有对策分析
3.1 合同违约的成因。调研组根据掌握的案件资料,对合同违约的成因进行了归纳:首先,汇率急剧变化导致利润下降,买方违约。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主要贸易结算货币的汇率不断走强。对于附加值较低的初级产品,进口商利润本来就不高,汇率的持续下降导致其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在短期内汇率难以稳定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要求出口商降价或解除合同。此类案件约占10%。值得提出的是,今年以来,美元开始逐步走强,美元指数已从2008 年内的低点71.3 升至88.8,但由于因金融风暴打击而出口骤降的背景下,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均采取压低本币汇率的措施来提振经济,目前亚洲各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均大于人民币,因此当前美元的走强并未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
其次,销售市场价格大跌使得进口无利可得,导致买方违约。金融危机直接导致经济发展预期降低,进而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人们消费意愿下降,失业率增加,进口国内市场需求不振,导致产品价格大跌,这也进一步使得进口商主动违约。此类案件约占48%。
再次,进口国信贷紧缩,买方资金链断裂,被迫违约。此类案件数量也比较多,进口商一般与我省企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信用度也一直比较好。但由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差,且多为纯贸易型公司,一旦信贷紧缩或其下游买家无力付款时,资金链发生断裂,也会出现违约现象。此类案件约占32%。
最后,进口国银行陷入危机,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金融危机背景下,一国银行财政方面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动更可对外贸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比如俄罗斯2008年上半年的央行政策就直接影响了俄罗斯银行对信用证的支付。此外,今年以来,我省数家企业都收到了俄罗斯银行暂停支付已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通知,理由是银行短期内受到俄罗斯央行的监管,暂停一切对外支付业务。这类案件大约占10%。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当前外方违约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问题,包括欧洲、美国在内的多国对外政策中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如法国以零配件必须国内采购为条件推出的援助本国汽车工业政策,俄罗斯推出的提高进口关税政策,印度尼西亚推出的强迫公务员使用国货政策,以及美国奥巴马政府在7872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规定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等,这一系列单边贸易保护政策必然会对其本国进口商产生严重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到我国的出口。据统计,我省今年一到四月,共遭受30次两反两保措施,涉案金额高达27.9亿美元,涉案企业超过400家,严重影响了我省外贸出口。
3.2 我省企业应对外方违约的措施。我省遭遇外方违约的生产型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多为乡镇企业改制而来,或为纯粹的私人企业,产品单一,产品出口地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面对外方的违约行为,一方面担心丢失辛苦经营的外销市场,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应对手段,因此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其主要应对措施包括:一是竭力满足外方各种要求,如降低售价、延长付款期等;二是当外方当事人拒绝收货时被迫承担大笔码头仓储费用,并想办法转售或退运;三是当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据理力争,但缺乏有效手段,争议处于胶着状态;四是事先向外方收取定金,在分期交货情况下,一旦外方违约则停止发货并解除合同。上述第一、第二种措施对于中方企业最为不利,实践中也比较少。第三种措施则比较常见,中方企业强烈要求外方履行合同,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效果并不理想。寻求贸促会帮助的企业普遍是这种状况,约占80%。第四种措施则只有一例,中方企业位于南通地区,在向外方发出正式解约通知后,中方及时停止了发货,有效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另据调研组采集的数据,有部分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减少了损失。如2008年10月,我省一家光伏企业的欧洲买家,因融资银行资金紧张,导致项目延误,2500万美元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报损后,江苏信保立即启动海外追偿机制,最终在11月中旬成功追回全部欠款,挽回了企业巨大的损失。但据江苏信保的统计数据,目前江苏乃至全国企业的投保比例不到6%,且多为风险控制机制较完善的外贸企业集团,广大中小规模生产型企业投保率仍然非常低。
3.3 我省企业应对违约模式的原因分析。从主观方面看,企业采取上述应对方式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缺乏必要的外经贸常识,在“订单为王”的心态下,一味地迁就买方不合理的合同条件。在此次调研中发现,大量的外经贸合同都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如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检验条款,外方得以任意以货物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付款。再如普遍缺乏买方及时提货条款和未及时提货的违约责任等。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中方企业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只能将希望寄予对方当事人的“良心发现”主动履约。第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在预留法律风险基金和合同内审环节基本处于空白。目前国内许多大型贸易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专门审查各类对外合同,此外公司还每年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律风险基金,用于应对下一年度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这些措施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但广大中小企业则普遍缺乏相应的机制保证。第三,发生争议后,部分企业胆小怕事,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总是幻想政府出面加以协调。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例,企业找遍了当地的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希望政府出面协调纠纷。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适合也不善于调处商事领域的纠纷,实践也证明政府协调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法律程序。
从客观方面看,包括诉讼、仲裁等法律措施对境外当事人的实际制约效果有限。对于涉外经贸法律关系而言,赢得官司是一回事,拿到赔偿款又是另一回事。即使有1958年《纽约公约》的保证,有效的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能否得到全面的强制执行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此外对于许多进口商失踪导致出口货物滞留码头的损失而言,并不是仅仅通过诉讼或仲裁就能弥补得了的。因此,这些实际因素往往是制约中方企业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关键。此外,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资金的匮乏也是阻止他们启动法律程序的因素。此次调研中发现,有约15%的企业在遭遇违约情势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救济措施,这是由于这部分中小企业涉案标的普遍不大,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企业难以承受,只得无奈地选择接受损失。
4 全面应对涉外经贸合同违约的建议
合同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外在形式都表现为对商事交易主体间已有合同关系的破坏,因此具体的合同违约纯粹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对合同违约,最主要的是靠市场主体的自身行为。但从国际范围看,合同违约的发生又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应对外方合同违约的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应在建立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提供有效信息、惩戒严重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方面有所作为,而不应过多地介入市场主体间的具体交易关系。而包括贸促会在内的广大市场中介组织,则理应大有可为。因此调研组认为,当前形势下全面应对涉外经贸合同违约情势,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 微观层面,广大企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敢于和善于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切实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资金、工作流程等方面要舍得投入,以有效杜绝经营风险。二是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政策变化,加强与国外客户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资信状况,一定要随时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度以及商业资讯。三是要敢于在合同中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条件。企业在外贸环境宽松的背景下,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对合作已久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企业应当谨慎签约预防违约风险的发生。常见的法律预防措施有很多,如合同签订前必须考察对方的资金链是否完整可靠、企业实际盈利能力如何、管理经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以及信用情况等等,认真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履约能力、资金链中断后能作出实际有效的应对措施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赔偿、合同解除、抗辩免责等条款,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对方的实际履约,从而预防对方违约和避免自己违约而产生损失。如前文提到的南通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利用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果断解除合同、停止发货,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四是要尽量改变赊销等风险较大的出口方式,尽可能采取信用证等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方式。五是要收集保存好单证及双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六是要制订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此次调研中发现,有约40%的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主要包括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事项范围过窄等。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约定了费用高昂的外国仲裁。作为我国最有影响力的涉外仲裁机构,我们推荐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事先在合同中加入该完备精炼的条款能在争议发生后最大限度地保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 宏观层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提供有效帮助企业防范风险的公共服务。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应牵头,效法美国的小企业署(SBA)和香港特区贸发局,加快建立为企业提供公开、互通、及时的综合信息平台。涉及部门应包括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银行、信保,以及贸促会,内容应包括国外政策预警、国别风险提示、外国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等,该平台数据及信息应免费向企业公开,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支持和服务。在全国各大城市均可组建该平台的分支机构,向企业提供较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帮助,提供经贸法律和商业信息咨询。第二,政府财政应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各项援助资金。在政府提出的经济振兴计划中,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手段,在WTO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一定资助。例如可以通过贸易促进机构向贸易展览会的本地参展商提供津贴帮助企业在展会上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成立“创业风险基金”为新兴企业的创业活动在风险防范方面保驾护航;也可以降低出口信保的保费率,或给予企业涉外仲裁、境外执行费用的补贴等。第三,加快建设将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广大企业的通道。调研中发现,金融危机中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方面迫切地需要政府指导与支持,另一方面对政府新近出台的多项优惠政策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在风险提示、预警方面,对于政府部门所作的许多工作甚至完全不了解。贸促会系统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在这一方面大有可为。调研中我们发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涉及土耳其的贸易纠纷呈明显下降趋势,原因在于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于2008年9月发布了向土耳其出口的预警通告,我也会在第一时间向全省各贸促支会及有关企业转发该通告。许多企业获悉后,提高了对出口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了该国海关政策中存在的风险。
4.3 中观层面,贸促会系统要充分发挥自身法律平台的优势,为企业保驾护航。就江苏省贸促会系统而言,横向看有仲裁、调解、法律顾问三大业务平台,包括了法律咨询、仲裁受理、商事海事调解、非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业务,此外还有正在推出的商会敦促履约、ATA信用评级等新业务;纵向看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11个调解中心办事处,每个支会都有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当发生纠纷时,广大中小企业也特别希望得到贸促会此类公共机构的服务,因为一方面贸促会的服务收费明显低于纯市场性的法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另一方面贸促会的品牌优势与海外影响力,特别是其官方背景也是赢得企业信任的关键因素。当前贸促会系统的法律服务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工作的大局,要将保增长促出口作为主要工作方针,想方设法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加强各项调研和政策研究,运用自身在外经贸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方面的优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三是要进一步贴近企业需求,将自身各项法律服务深入宣传到各类企业中去,特别是要加强与贸促会其他业务部门的联动,以贸促会的整体品牌来扩大广大企业对贸促法律服务的需求;四是要尽可能以案件项目为单位,为涉案企业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资金,或减免其相应的服务费用;五是要在中国贸促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系统的优势,通过与口岸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来加强对海外违约企业的震慑,切实发挥贸促会各项法律手段的实际效用。
参考文献:
[1]宋晓燕.《国际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
[2]陈若鸿,杨桂莲.《国际经济贸易》.机械工业出版社.
[3]张素芳.《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
作者简介:沈博(1977-),男,南京人,硕士,主要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涉诉资产处置。
关键词:金融危机 合同履行 贸易保护 政府支持
1 调研背景介绍
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逐渐发展为全球金融危机。迅速恶化的外部经济环境,使我国对外贸易遭遇严峻挑战,特别表现在涉外经贸合同履约率大幅下降,纠纷明显增多。为进一步了解我省涉外经贸合同的履约情况,为江苏省外经贸工作和贸促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贸促会法律部会同全省各贸促支会相关法律工作人员成立了专题调研组,结合自身工作,走访企业、收集案例,取得了较为全面的第一手数据资料,经充分分析讨论,形成本次调研报告。
2 我省涉外经贸合同履约概况
贸促会争议处理手段主要包括仲裁和调解。2009年一季度以来,这两方面案件数量和标的都呈上升趋势。从贸促会的仲裁案件来看,2009年一至五月受案量同比去年上升了16%,但案件标的明显增大,同比去年上升了94%。从我省调解案件来看,2009年一到五月,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100%,标的额也上升了56%。
从案件违约情况看,2008年9月以来全省贸促系统统计的涉外经贸合同外方履约率明显下降,其中外方当事人违约占90%,外国银行或中介机构违约占10%,中方当事人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从案件类型上看,贸易纠纷占80%,投资纠纷占15%,其他类型案件占5%。从涉案中方当事人性质看,生产型企业占绝大多数,约为65%,其中民营企业占80%,合资企业约15%,其他性质企业占5%;贸易型公司约占35%,基本都是股份制公司。从外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看,传统违约率较高的中东地区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约为40%;一直以来信用度较好的欧洲和北美地区则不断出现违约事项,占40%;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以来,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区域的合同违约率呈快速增长趋势,占15%;其他地区占5%。贸易纠纷方面,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外方要求延期交货甚至拒收货物的占40%,收货后拒绝付款的占50%,信用证开证行拒绝付款的占10%。投资纠纷相对比较简单,多为合资领域清算过程中出现的股权争议。
3 合同违约的成因及企业现有对策分析
3.1 合同违约的成因。调研组根据掌握的案件资料,对合同违约的成因进行了归纳:首先,汇率急剧变化导致利润下降,买方违约。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主要贸易结算货币的汇率不断走强。对于附加值较低的初级产品,进口商利润本来就不高,汇率的持续下降导致其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在短期内汇率难以稳定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要求出口商降价或解除合同。此类案件约占10%。值得提出的是,今年以来,美元开始逐步走强,美元指数已从2008 年内的低点71.3 升至88.8,但由于因金融风暴打击而出口骤降的背景下,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均采取压低本币汇率的措施来提振经济,目前亚洲各国货币贬值的幅度均大于人民币,因此当前美元的走强并未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
其次,销售市场价格大跌使得进口无利可得,导致买方违约。金融危机直接导致经济发展预期降低,进而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人们消费意愿下降,失业率增加,进口国内市场需求不振,导致产品价格大跌,这也进一步使得进口商主动违约。此类案件约占48%。
再次,进口国信贷紧缩,买方资金链断裂,被迫违约。此类案件数量也比较多,进口商一般与我省企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信用度也一直比较好。但由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差,且多为纯贸易型公司,一旦信贷紧缩或其下游买家无力付款时,资金链发生断裂,也会出现违约现象。此类案件约占32%。
最后,进口国银行陷入危机,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金融危机背景下,一国银行财政方面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动更可对外贸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比如俄罗斯2008年上半年的央行政策就直接影响了俄罗斯银行对信用证的支付。此外,今年以来,我省数家企业都收到了俄罗斯银行暂停支付已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通知,理由是银行短期内受到俄罗斯央行的监管,暂停一切对外支付业务。这类案件大约占10%。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当前外方违约已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问题,包括欧洲、美国在内的多国对外政策中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如法国以零配件必须国内采购为条件推出的援助本国汽车工业政策,俄罗斯推出的提高进口关税政策,印度尼西亚推出的强迫公务员使用国货政策,以及美国奥巴马政府在7872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规定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等,这一系列单边贸易保护政策必然会对其本国进口商产生严重影响,从而间接影响到我国的出口。据统计,我省今年一到四月,共遭受30次两反两保措施,涉案金额高达27.9亿美元,涉案企业超过400家,严重影响了我省外贸出口。
3.2 我省企业应对外方违约的措施。我省遭遇外方违约的生产型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多为乡镇企业改制而来,或为纯粹的私人企业,产品单一,产品出口地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面对外方的违约行为,一方面担心丢失辛苦经营的外销市场,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应对手段,因此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其主要应对措施包括:一是竭力满足外方各种要求,如降低售价、延长付款期等;二是当外方当事人拒绝收货时被迫承担大笔码头仓储费用,并想办法转售或退运;三是当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据理力争,但缺乏有效手段,争议处于胶着状态;四是事先向外方收取定金,在分期交货情况下,一旦外方违约则停止发货并解除合同。上述第一、第二种措施对于中方企业最为不利,实践中也比较少。第三种措施则比较常见,中方企业强烈要求外方履行合同,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效果并不理想。寻求贸促会帮助的企业普遍是这种状况,约占80%。第四种措施则只有一例,中方企业位于南通地区,在向外方发出正式解约通知后,中方及时停止了发货,有效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另据调研组采集的数据,有部分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减少了损失。如2008年10月,我省一家光伏企业的欧洲买家,因融资银行资金紧张,导致项目延误,2500万美元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报损后,江苏信保立即启动海外追偿机制,最终在11月中旬成功追回全部欠款,挽回了企业巨大的损失。但据江苏信保的统计数据,目前江苏乃至全国企业的投保比例不到6%,且多为风险控制机制较完善的外贸企业集团,广大中小规模生产型企业投保率仍然非常低。
3.3 我省企业应对违约模式的原因分析。从主观方面看,企业采取上述应对方式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缺乏必要的外经贸常识,在“订单为王”的心态下,一味地迁就买方不合理的合同条件。在此次调研中发现,大量的外经贸合同都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如缺乏明确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检验条款,外方得以任意以货物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付款。再如普遍缺乏买方及时提货条款和未及时提货的违约责任等。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中方企业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只能将希望寄予对方当事人的“良心发现”主动履约。第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在预留法律风险基金和合同内审环节基本处于空白。目前国内许多大型贸易公司都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专门审查各类对外合同,此外公司还每年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律风险基金,用于应对下一年度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这些措施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但广大中小企业则普遍缺乏相应的机制保证。第三,发生争议后,部分企业胆小怕事,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总是幻想政府出面加以协调。此次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例,企业找遍了当地的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希望政府出面协调纠纷。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适合也不善于调处商事领域的纠纷,实践也证明政府协调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法律程序。
从客观方面看,包括诉讼、仲裁等法律措施对境外当事人的实际制约效果有限。对于涉外经贸法律关系而言,赢得官司是一回事,拿到赔偿款又是另一回事。即使有1958年《纽约公约》的保证,有效的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能否得到全面的强制执行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此外对于许多进口商失踪导致出口货物滞留码头的损失而言,并不是仅仅通过诉讼或仲裁就能弥补得了的。因此,这些实际因素往往是制约中方企业启动有关法律程序的关键。此外,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资金的匮乏也是阻止他们启动法律程序的因素。此次调研中发现,有约15%的企业在遭遇违约情势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救济措施,这是由于这部分中小企业涉案标的普遍不大,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企业难以承受,只得无奈地选择接受损失。
4 全面应对涉外经贸合同违约的建议
合同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外在形式都表现为对商事交易主体间已有合同关系的破坏,因此具体的合同违约纯粹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对合同违约,最主要的是靠市场主体的自身行为。但从国际范围看,合同违约的发生又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的。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应对外方合同违约的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应在建立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提供有效信息、惩戒严重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方面有所作为,而不应过多地介入市场主体间的具体交易关系。而包括贸促会在内的广大市场中介组织,则理应大有可为。因此调研组认为,当前形势下全面应对涉外经贸合同违约情势,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 微观层面,广大企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敢于和善于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切实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资金、工作流程等方面要舍得投入,以有效杜绝经营风险。二是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政策变化,加强与国外客户的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资信状况,一定要随时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度以及商业资讯。三是要敢于在合同中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条件。企业在外贸环境宽松的背景下,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对合作已久的贸易伙伴“放松警惕”,这是非常危险的。因此,企业应当谨慎签约预防违约风险的发生。常见的法律预防措施有很多,如合同签订前必须考察对方的资金链是否完整可靠、企业实际盈利能力如何、管理经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有抗风险能力、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以及信用情况等等,认真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履约能力、资金链中断后能作出实际有效的应对措施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赔偿、合同解除、抗辩免责等条款,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对方的实际履约,从而预防对方违约和避免自己违约而产生损失。如前文提到的南通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利用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果断解除合同、停止发货,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四是要尽量改变赊销等风险较大的出口方式,尽可能采取信用证等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方式。五是要收集保存好单证及双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六是要制订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此次调研中发现,有约40%的合同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主要包括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事项范围过窄等。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约定了费用高昂的外国仲裁。作为我国最有影响力的涉外仲裁机构,我们推荐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标准仲裁条款,事先在合同中加入该完备精炼的条款能在争议发生后最大限度地保护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 宏观层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提供有效帮助企业防范风险的公共服务。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应牵头,效法美国的小企业署(SBA)和香港特区贸发局,加快建立为企业提供公开、互通、及时的综合信息平台。涉及部门应包括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银行、信保,以及贸促会,内容应包括国外政策预警、国别风险提示、外国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等,该平台数据及信息应免费向企业公开,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支持和服务。在全国各大城市均可组建该平台的分支机构,向企业提供较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帮助,提供经贸法律和商业信息咨询。第二,政府财政应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各项援助资金。在政府提出的经济振兴计划中,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手段,在WTO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一定资助。例如可以通过贸易促进机构向贸易展览会的本地参展商提供津贴帮助企业在展会上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成立“创业风险基金”为新兴企业的创业活动在风险防范方面保驾护航;也可以降低出口信保的保费率,或给予企业涉外仲裁、境外执行费用的补贴等。第三,加快建设将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广大企业的通道。调研中发现,金融危机中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方面迫切地需要政府指导与支持,另一方面对政府新近出台的多项优惠政策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在风险提示、预警方面,对于政府部门所作的许多工作甚至完全不了解。贸促会系统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在这一方面大有可为。调研中我们发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涉及土耳其的贸易纠纷呈明显下降趋势,原因在于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于2008年9月发布了向土耳其出口的预警通告,我也会在第一时间向全省各贸促支会及有关企业转发该通告。许多企业获悉后,提高了对出口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了该国海关政策中存在的风险。
4.3 中观层面,贸促会系统要充分发挥自身法律平台的优势,为企业保驾护航。就江苏省贸促会系统而言,横向看有仲裁、调解、法律顾问三大业务平台,包括了法律咨询、仲裁受理、商事海事调解、非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业务,此外还有正在推出的商会敦促履约、ATA信用评级等新业务;纵向看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11个调解中心办事处,每个支会都有相应的法律工作人员。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当发生纠纷时,广大中小企业也特别希望得到贸促会此类公共机构的服务,因为一方面贸促会的服务收费明显低于纯市场性的法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另一方面贸促会的品牌优势与海外影响力,特别是其官方背景也是赢得企业信任的关键因素。当前贸促会系统的法律服务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工作的大局,要将保增长促出口作为主要工作方针,想方设法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加强各项调研和政策研究,运用自身在外经贸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方面的优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三是要进一步贴近企业需求,将自身各项法律服务深入宣传到各类企业中去,特别是要加强与贸促会其他业务部门的联动,以贸促会的整体品牌来扩大广大企业对贸促法律服务的需求;四是要尽可能以案件项目为单位,为涉案企业向政府申请法律援助资金,或减免其相应的服务费用;五是要在中国贸促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系统的优势,通过与口岸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来加强对海外违约企业的震慑,切实发挥贸促会各项法律手段的实际效用。
参考文献:
[1]宋晓燕.《国际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
[2]陈若鸿,杨桂莲.《国际经济贸易》.机械工业出版社.
[3]张素芳.《国际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
作者简介:沈博(1977-),男,南京人,硕士,主要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涉诉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