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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临时仲裁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用直接关系我国仲裁解决机制的发展,关系我国自贸区司法解决机制的运行。临时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临时仲裁解决机制比机构仲裁更能符合当事人的愿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尚未有效承认该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我国有必要以自贸区为契机,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全面提高仲裁员运用临时仲裁的水平,最大限度发挥临时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关键词:临时仲裁;纠纷解决;完善
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立法现状
没有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无法保障自贸试验区顺利运行;没有健全的“法制”,自贸区内“法治”将难以实现。我国有关自贸区临时仲裁方面的法律却相对滞后,目前仅有2015年实施的《SHIAC仲裁规则》及最高院于2016年颁布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自贸区纠纷解决提供专门性指引外,目前尚无法律对临时仲裁做出专门性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除了对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做出新的规定之外,并没有别的突破。
《意见》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审判指导,该《意见》虽加大了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但仅是对临时仲裁做了“松绑”,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3款规定了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人员的方式实现仲裁,内地法院对该约定仲裁的方式应认定有效。若法院不予认定,法院应向其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一级法院同意该协议的,应同时向最高院报备。但该《意见》明确规定此约定仲裁的主体是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该意见对约定仲裁的主体作出了限制,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另外,该《意见》尚不够全面,在其他问题上未予以规定。
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完善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未对仲裁机构未予以明确,待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采用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员、仲裁地点以及仲裁运用的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初期,当事人产生纠纷,多是以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了机构仲裁。因此临时仲裁才是仲裁的最初形态。此外,该制度与机构仲裁相比,其优点主要表现在:①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针对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地点等都有当事人自主选择,这极大提高了仲裁结果的透明度和预见性;②仲裁的过程更为灵活,该程序对仲裁规则没有严格限制,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较大,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提升仲裁效率。正式由于此类种种优势,临时仲裁才能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未被机构仲裁所取代。
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并没有临时仲裁制度的明确规定,其只存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但随着我国自贸区发展规模的扩大,临时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确实有切实需求,其在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呼声越来越高。故为完善临时仲裁在我国纠纷解决中的问题,提高其法律地位,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以机构仲裁为依托,在规则上鼓励、支持临时仲裁在自贸区纠纷解决方面的先行先试。机构仲裁同样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发挥仲裁庭的自主权,因此,仲裁机构可以为临时仲裁提供必要的支持,打消当事人对临时仲裁的不信任,提高临时仲裁的普适性。为此,可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例如,我国香港是临时仲裁制度较完善、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当事人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时,若有需求,其可以要求HKIAC的介入,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所需场所,安排翻译,提供视频会议服务、存放和保管资料以及餐饮服务等。不仅如此,HKIAC还为当事人提供示范性条款,以供其更好的运用临时仲裁。此类先进经验不仅存在我国香港地区,在新加坡、韩国、瑞典等国也有相关实践。
其次,针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自裁管辖权原则”或者“管辖权与管辖权”原则,即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有无的问题给予仲裁庭,由仲裁庭进行审查,这既保证了仲裁的高效,同时又避免了了仲裁庭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干扰。
再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时限。自贸区纠纷本身具有复杂性、专业性,若没时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纠纷的任何细节着手,有意拖慢仲裁进程,极力不配合仲裁庭的有关决定,甚至造成仲裁僵局。因此,为提高自贸区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成立规定相应的时间是很有必要的。待仲裁庭成立后,该程序便可像机构仲裁的运行一样,不受当事人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最后,从立法上为临时仲裁提供支持,将其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内。临时仲裁庭所发布的临时保全措施在执行方面有必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保证其能像法院发布的临时保全措施一样获得有效执行。临时仲裁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乎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一旦临时仲裁结果不能有效落实,该制度便失去根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为保证临时仲裁的有效建立,为保证该制度真正发挥其活力,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保障,树立其司法权威。
參考文献:
[1]范愉.自贸区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J].法治研究,2017,109(1):82-88.
[2]赖震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阙如——以临时仲裁在上海自贸区的试构建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33(2):156-165.
[3]陈力.上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创新[J].东方法学,2014,(3):97-105.
作者简介:韩慧晓(1990-),女,河南平顶山人,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关键词:临时仲裁;纠纷解决;完善
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立法现状
没有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无法保障自贸试验区顺利运行;没有健全的“法制”,自贸区内“法治”将难以实现。我国有关自贸区临时仲裁方面的法律却相对滞后,目前仅有2015年实施的《SHIAC仲裁规则》及最高院于2016年颁布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自贸区纠纷解决提供专门性指引外,目前尚无法律对临时仲裁做出专门性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除了对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做出新的规定之外,并没有别的突破。
《意见》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审判指导,该《意见》虽加大了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但仅是对临时仲裁做了“松绑”,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3款规定了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通过约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人员的方式实现仲裁,内地法院对该约定仲裁的方式应认定有效。若法院不予认定,法院应向其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一级法院同意该协议的,应同时向最高院报备。但该《意见》明确规定此约定仲裁的主体是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该意见对约定仲裁的主体作出了限制,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另外,该《意见》尚不够全面,在其他问题上未予以规定。
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完善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未对仲裁机构未予以明确,待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采用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仲裁员、仲裁地点以及仲裁运用的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初期,当事人产生纠纷,多是以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了机构仲裁。因此临时仲裁才是仲裁的最初形态。此外,该制度与机构仲裁相比,其优点主要表现在:①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针对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地点等都有当事人自主选择,这极大提高了仲裁结果的透明度和预见性;②仲裁的过程更为灵活,该程序对仲裁规则没有严格限制,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较大,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提升仲裁效率。正式由于此类种种优势,临时仲裁才能保持其持续的生命力,未被机构仲裁所取代。
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并没有临时仲裁制度的明确规定,其只存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但随着我国自贸区发展规模的扩大,临时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确实有切实需求,其在自贸区纠纷解决中的呼声越来越高。故为完善临时仲裁在我国纠纷解决中的问题,提高其法律地位,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以自贸区建设为契机,以机构仲裁为依托,在规则上鼓励、支持临时仲裁在自贸区纠纷解决方面的先行先试。机构仲裁同样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发挥仲裁庭的自主权,因此,仲裁机构可以为临时仲裁提供必要的支持,打消当事人对临时仲裁的不信任,提高临时仲裁的普适性。为此,可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例如,我国香港是临时仲裁制度较完善、发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当事人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时,若有需求,其可以要求HKIAC的介入,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所需场所,安排翻译,提供视频会议服务、存放和保管资料以及餐饮服务等。不仅如此,HKIAC还为当事人提供示范性条款,以供其更好的运用临时仲裁。此类先进经验不仅存在我国香港地区,在新加坡、韩国、瑞典等国也有相关实践。
其次,针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自裁管辖权原则”或者“管辖权与管辖权”原则,即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有无的问题给予仲裁庭,由仲裁庭进行审查,这既保证了仲裁的高效,同时又避免了了仲裁庭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干扰。
再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时限。自贸区纠纷本身具有复杂性、专业性,若没时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纠纷的任何细节着手,有意拖慢仲裁进程,极力不配合仲裁庭的有关决定,甚至造成仲裁僵局。因此,为提高自贸区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临时仲裁的仲裁庭成立规定相应的时间是很有必要的。待仲裁庭成立后,该程序便可像机构仲裁的运行一样,不受当事人或其他因素的干扰。
最后,从立法上为临时仲裁提供支持,将其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内。临时仲裁庭所发布的临时保全措施在执行方面有必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保证其能像法院发布的临时保全措施一样获得有效执行。临时仲裁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乎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一旦临时仲裁结果不能有效落实,该制度便失去根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为保证临时仲裁的有效建立,为保证该制度真正发挥其活力,有必要从立法上予以保障,树立其司法权威。
參考文献:
[1]范愉.自贸区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J].法治研究,2017,109(1):82-88.
[2]赖震平.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阙如——以临时仲裁在上海自贸区的试构建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33(2):156-165.
[3]陈力.上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创新[J].东方法学,2014,(3):97-105.
作者简介:韩慧晓(1990-),女,河南平顶山人,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