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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观归责理论是从德国发展起来的学说,它的理论基础是因果关系。而我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与德国的学说有相似之处,更多的还是存在差异的,本文将借用案例比较德国客观归责理论与我国刑法的区别,并且着重探讨德国洛克辛对于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与借鉴方式。
关键词:客观归责;洛克辛理论
客观归责,讨论的是结果的客观性相对于主体行为的归属关系,与主观归责是相对应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很多学者眼中,此理论的源头应该是黑格尔,应该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讨论,认为其法哲学是理论的开端。但在我看来,1970年才是客观归责理论诞生的真正时间,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创建做出巨大贡献的该属德国法学家洛克辛。
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基础为机能主义以及由洛克辛提出来的目的理性主义。目的理性主义犯罪主要内容是将法律的强制性结合于刑事制度的合理性。洛克辛的主要观点为:各国刑法的任务便是找出造成违法结果的责任,而其取决于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与构成要件相符合,没有违反构成要件要求的行为,则不可能归责于其行为。政治学认为主观能动性可以具有指导作用,可以决定其行为,但洛克辛认为,行为并不具有支配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应该研究是否造成了触动侵害法益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包括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洛克辛理论不同于之前学者的观点,洛克辛在构建体系时本着预防错误结果发生的原则。并且他认为犯罪阶层体系中该同时看重行为的应罚和需罚。需罚便是之前说的预防为目的,应罚才是考虑行为的责任归属。
而在我国,因为是行为性与因果关系相结合是我国主要观点,所以洛克辛的理论在我国无法完全借鉴。在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止考虑行为,也要考虑结果的归属问题。
借用一个案例来讨论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与我国客观归责理论的区别,找出可借鉴之处。死者李某是乡主任,一天晚上,与朋友张某、孙某吃完晚饭后准备一起去附近一家KTV玩。到了KTV后,李某去洗手间的途中看见了正在玩手机的小杨,李某问她能不能提供特殊服务,小杨说我只是服务员,不能提供。李某因为喝酒了的缘故,情绪很激动,把小杨压住靠在门旁,小杨努力挣脱,但力气太小没有成功。情急之下小杨摸到旁边的小刀刺向李某,后到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死亡。小杨被刑事逮捕后经警察调查,小杨身上带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经其父证实,她有抑郁症倾向,体检也显示小杨可能患有轻微抑郁。之后此事在网上引起轰动,大多数网友认为是李某进行强奸行为在先,是李某对小杨不尊重,准备实施行为。虽然强奸未遂,但是小杨也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该负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只有在人身财产或其他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才可算作正当防卫。而李某与小杨只是发生口角争吵,没有实施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小杨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不等于无罪和免责。换一方面思考,如果小杨是抑郁症患者,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依照这条法律来判断小杨,那么即使小杨不用负法律责任,但却会被扣上精神病人的称号,是否是正当防卫也变得不重要了,只要根据精神病人就可以免责。那样对小杨依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不能保证小杨不被破坏名声的前提下还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德国,也许就会是另一种结果。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此条规定正是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的最恰当体现。并且第2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实施行为时,因为病理性精神障碍、严重意识错乱、智力低下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不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或依其认识而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更是直接可以帮助小杨免责。与中国刑法相比,这条规定中的精神障碍人要比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宽泛很多。综上,如果发生在德国,小杨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其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同的案例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结果,此案件如果发生在德国,小杨就可以得到免责的结果。目前全面引进洛克辛理论对我国是不现实的,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德国还是有着很大差异,但通过这个案例,还是可以看到其可借鉴之处,虽然我国目前认可洛克辛的观点,刑事处罚的目的为预防,但我们并没有像他把刑事政策的刑罚目的转变为刑事立法,没有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我国的刑法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仍处于落后的状态。如若借鉴德国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是有很大启发的。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进入中国是以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结合的趋势。目前,我国刑法学学者认为,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相辅相成的,故意犯罪支配着犯罪故意,觉得实施的行为是人主观意志控制的,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更注重主观,而如果引进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将我国刑法理论由关注主观转变到关注客观方面。另一方面,引入德国客观归责理论,可以使关于我国刑法过失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我国刑法理论中过失的研究从传统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再到客观归责理论的演变发展,客观归责理论是从过失犯研究中发展起来的,与以前的过失论比较,德国学者洛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建构了新的关于过失论的体系,依他看来,在构成要素中,造成结果发生的责任,就是我们国家刑法中的过失。
综上所述,希望我国刑法可以早日将其目的转变到立法中,抓紧时间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防止更多的像小杨这样的人遭受侵害,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夏勇:《邓玉娇案件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载于《北方法学》第17期
[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2007年版
[5][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客观归责;洛克辛理论
客观归责,讨论的是结果的客观性相对于主体行为的归属关系,与主观归责是相对应的。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很多学者眼中,此理论的源头应该是黑格尔,应该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讨论,认为其法哲学是理论的开端。但在我看来,1970年才是客观归责理论诞生的真正时间,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创建做出巨大贡献的该属德国法学家洛克辛。
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基础为机能主义以及由洛克辛提出来的目的理性主义。目的理性主义犯罪主要内容是将法律的强制性结合于刑事制度的合理性。洛克辛的主要观点为:各国刑法的任务便是找出造成违法结果的责任,而其取决于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与构成要件相符合,没有违反构成要件要求的行为,则不可能归责于其行为。政治学认为主观能动性可以具有指导作用,可以决定其行为,但洛克辛认为,行为并不具有支配作用,起决定作用的应该研究是否造成了触动侵害法益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包括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洛克辛理论不同于之前学者的观点,洛克辛在构建体系时本着预防错误结果发生的原则。并且他认为犯罪阶层体系中该同时看重行为的应罚和需罚。需罚便是之前说的预防为目的,应罚才是考虑行为的责任归属。
而在我国,因为是行为性与因果关系相结合是我国主要观点,所以洛克辛的理论在我国无法完全借鉴。在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止考虑行为,也要考虑结果的归属问题。
借用一个案例来讨论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与我国客观归责理论的区别,找出可借鉴之处。死者李某是乡主任,一天晚上,与朋友张某、孙某吃完晚饭后准备一起去附近一家KTV玩。到了KTV后,李某去洗手间的途中看见了正在玩手机的小杨,李某问她能不能提供特殊服务,小杨说我只是服务员,不能提供。李某因为喝酒了的缘故,情绪很激动,把小杨压住靠在门旁,小杨努力挣脱,但力气太小没有成功。情急之下小杨摸到旁边的小刀刺向李某,后到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死亡。小杨被刑事逮捕后经警察调查,小杨身上带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经其父证实,她有抑郁症倾向,体检也显示小杨可能患有轻微抑郁。之后此事在网上引起轰动,大多数网友认为是李某进行强奸行为在先,是李某对小杨不尊重,准备实施行为。虽然强奸未遂,但是小杨也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该负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只有在人身财产或其他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才可算作正当防卫。而李某与小杨只是发生口角争吵,没有实施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小杨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不等于无罪和免责。换一方面思考,如果小杨是抑郁症患者,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依照这条法律来判断小杨,那么即使小杨不用负法律责任,但却会被扣上精神病人的称号,是否是正当防卫也变得不重要了,只要根据精神病人就可以免责。那样对小杨依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根据我国法律,不能保证小杨不被破坏名声的前提下还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德国,也许就会是另一种结果。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此条规定正是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的最恰当体现。并且第2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实施行为时,因为病理性精神障碍、严重意识错乱、智力低下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不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或依其认识而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更是直接可以帮助小杨免责。与中国刑法相比,这条规定中的精神障碍人要比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宽泛很多。综上,如果发生在德国,小杨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其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同的案例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结果,此案件如果发生在德国,小杨就可以得到免责的结果。目前全面引进洛克辛理论对我国是不现实的,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德国还是有着很大差异,但通过这个案例,还是可以看到其可借鉴之处,虽然我国目前认可洛克辛的观点,刑事处罚的目的为预防,但我们并没有像他把刑事政策的刑罚目的转变为刑事立法,没有具体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我国的刑法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仍处于落后的状态。如若借鉴德国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是有很大启发的。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客观归责理论进入中国是以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结合的趋势。目前,我国刑法学学者认为,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相辅相成的,故意犯罪支配着犯罪故意,觉得实施的行为是人主观意志控制的,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更注重主观,而如果引进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将我国刑法理论由关注主观转变到关注客观方面。另一方面,引入德国客观归责理论,可以使关于我国刑法过失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我国刑法理论中过失的研究从传统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再到客观归责理论的演变发展,客观归责理论是从过失犯研究中发展起来的,与以前的过失论比较,德国学者洛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建构了新的关于过失论的体系,依他看来,在构成要素中,造成结果发生的责任,就是我们国家刑法中的过失。
综上所述,希望我国刑法可以早日将其目的转变到立法中,抓紧时间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防止更多的像小杨这样的人遭受侵害,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夏勇:《邓玉娇案件与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载于《北方法学》第17期
[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2007年版
[5][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