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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研究焦点为带薪休假的法律问题,探讨了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具体表现,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带薪休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63-01
作者简介:张中瑞(1981-),男,汉族,黑龙江绥化人,本科,绥化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中国梦体现人民主体性,实现中国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保障人民的合作权益。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的体现,是我国人民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元素,带薪休假的实际执行情况可以反映我国法制水平的高低。目前,尽管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已经能够满足带薪休假制度全面实施的经济需求,但是由于执行配套的法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无法在实践中全面落实。“带薪休假”既可以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可以提高企业效益,还可以催生极大的旅游需求,是实现“中国梦”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因而本文将对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是探讨带薪休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二、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法律规定存漏洞致企业不执行
目前我国有关带薪休假的法律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法律条纹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很多企业抓住这些法律漏洞“合理”地不批准员工带薪休假。例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在经过职工本人的本人同意以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这一条例看似是在应对一些员工休假的特殊情况,但是这一条纹却无形中使得企业获利,可以以合理的借口不批准员工带薪休假。员工与企业应该是特别平等的两个个体。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企业管理员工”这一前提条件,企业往往以工作需要剥夺了员工休息的权利,从而使得员工的自由权与休息权难以实现。
(二)法律宣传力度不够致劳动者维权意识差
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款用来维护员工合理休息的权益,但是众多的法律条款,普通员工大多没有理解甚至了解这些能够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一、二线城市,人才济济,人们的择业竞争激烈,有些员工即便熟悉这些法律但也为了保住饭碗而服从企业不合理的考勤安排。而三、四线城市或者行业素质普遍偏低的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只有上班才能拿到工资”的观念,因而在企业中无条件服从企业的“6天上班1天休息”要求。他们对法律的了解还不够,相应法律宣传力度较低,这就给了一些企业一些机会不安排职工休假,员工却任劳任怨。使得休假成为了“画饼”。
(三)法律监督不力致企业屡屡违规
目前我国只有工会、劳动监察这两个劳动权益监督机构。我国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数还很少,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省一级的监督管理队伍。面对成千上万所得企业,无法对相应的法律执行状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根本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督水平。同时工会监察机制又是很不合理,工会往往由一些企业的成员担任,其工会的实际监督权力在企业本身的手里。工会往往成为了一群摆设。很多企业正是由于法律监督不力、惩罚代价小而屡屡违规。一方面很少定期去监察企业是否执行了带薪休假,另一方面即便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大多处理方式是警告或者批评,最严重的处罚决定不过是较少的罚款。这样的惩处往往与企业从不实行带薪休假的所得的利润相差很远,这就更加助长了企业的这一气焰。
三、解决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国家完善的法律体制
针对存在漏洞的法规条纹进行修订,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律体制,是解决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根本。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以实现中国梦为前提,按照人本原则,针对员工休假这一事项,对企业的要求更加明确、细分,从而让企业无法抓住其中的漏洞,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例如,对于企业因为工作需要而不安排休假的情况,法律方面应该给出一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判断,不给个别企业违反条例的机会。
(二)扩大法律的宣传力度
休息权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基本。国家应该以媒体为载体,借助互联网、微信、电视、微博这些大众广泛使用的媒介,制作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与维权的宣传片、访谈节目等进行相应知识的传播。这样可以实现带薪休假法律常识的普及,让广大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和企业不合理的考勤要求进行抗衡。同时,对于21世纪的大学生来说,在校期间高校应该在通用课程中开设《劳动法》这门课,让这种带薪休假的思想在大学生还没有离开学校时就培养起来。
(三)增强法律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企业员工的保护机制。一方面应该增加劳动监督的人数,各个省级行政单位应该建立省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甚至在管辖市县区设立分支。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将带薪休假作为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来实行。国家应该对工会人员的身份等要求加以限制,让工会人员隶属于另外一个部门,不再属于企业管理,从而大大提高工会在监管方面的实际效力。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员工权益的代表,监督企业带薪休假的执行,调查、收集、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会一旦发现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存在问题时,如果调节不成功,可以进行诉讼,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员工的休息权。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企业,法律应该加大惩处的力度,不要再是简单的批评、小额的罚款。让企业从不执行带薪休假产生的利润不足以支付罚款。
[ 参 考 文 献 ]
[1]黄平.带薪休年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调研为例[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杨召奎.2-5天小短假,弹性调休恐有加班费争议[N].工人日报,2015-8-18(005).
关键词:带薪休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63-01
作者简介:张中瑞(1981-),男,汉族,黑龙江绥化人,本科,绥化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中国梦体现人民主体性,实现中国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保障人民的合作权益。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的体现,是我国人民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元素,带薪休假的实际执行情况可以反映我国法制水平的高低。目前,尽管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已经能够满足带薪休假制度全面实施的经济需求,但是由于执行配套的法律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无法在实践中全面落实。“带薪休假”既可以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可以提高企业效益,还可以催生极大的旅游需求,是实现“中国梦”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因而本文将对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是探讨带薪休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二、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法律规定存漏洞致企业不执行
目前我国有关带薪休假的法律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法律条纹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很多企业抓住这些法律漏洞“合理”地不批准员工带薪休假。例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在经过职工本人的本人同意以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这一条例看似是在应对一些员工休假的特殊情况,但是这一条纹却无形中使得企业获利,可以以合理的借口不批准员工带薪休假。员工与企业应该是特别平等的两个个体。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企业管理员工”这一前提条件,企业往往以工作需要剥夺了员工休息的权利,从而使得员工的自由权与休息权难以实现。
(二)法律宣传力度不够致劳动者维权意识差
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款用来维护员工合理休息的权益,但是众多的法律条款,普通员工大多没有理解甚至了解这些能够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一、二线城市,人才济济,人们的择业竞争激烈,有些员工即便熟悉这些法律但也为了保住饭碗而服从企业不合理的考勤安排。而三、四线城市或者行业素质普遍偏低的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只有上班才能拿到工资”的观念,因而在企业中无条件服从企业的“6天上班1天休息”要求。他们对法律的了解还不够,相应法律宣传力度较低,这就给了一些企业一些机会不安排职工休假,员工却任劳任怨。使得休假成为了“画饼”。
(三)法律监督不力致企业屡屡违规
目前我国只有工会、劳动监察这两个劳动权益监督机构。我国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数还很少,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省一级的监督管理队伍。面对成千上万所得企业,无法对相应的法律执行状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根本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督水平。同时工会监察机制又是很不合理,工会往往由一些企业的成员担任,其工会的实际监督权力在企业本身的手里。工会往往成为了一群摆设。很多企业正是由于法律监督不力、惩罚代价小而屡屡违规。一方面很少定期去监察企业是否执行了带薪休假,另一方面即便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大多处理方式是警告或者批评,最严重的处罚决定不过是较少的罚款。这样的惩处往往与企业从不实行带薪休假的所得的利润相差很远,这就更加助长了企业的这一气焰。
三、解决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国家完善的法律体制
针对存在漏洞的法规条纹进行修订,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律体制,是解决带薪休假法律问题的根本。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以实现中国梦为前提,按照人本原则,针对员工休假这一事项,对企业的要求更加明确、细分,从而让企业无法抓住其中的漏洞,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例如,对于企业因为工作需要而不安排休假的情况,法律方面应该给出一定的标准来对其进行判断,不给个别企业违反条例的机会。
(二)扩大法律的宣传力度
休息权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基本。国家应该以媒体为载体,借助互联网、微信、电视、微博这些大众广泛使用的媒介,制作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与维权的宣传片、访谈节目等进行相应知识的传播。这样可以实现带薪休假法律常识的普及,让广大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和企业不合理的考勤要求进行抗衡。同时,对于21世纪的大学生来说,在校期间高校应该在通用课程中开设《劳动法》这门课,让这种带薪休假的思想在大学生还没有离开学校时就培养起来。
(三)增强法律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企业员工的保护机制。一方面应该增加劳动监督的人数,各个省级行政单位应该建立省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甚至在管辖市县区设立分支。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将带薪休假作为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来实行。国家应该对工会人员的身份等要求加以限制,让工会人员隶属于另外一个部门,不再属于企业管理,从而大大提高工会在监管方面的实际效力。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员工权益的代表,监督企业带薪休假的执行,调查、收集、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会一旦发现企业执行带薪休假存在问题时,如果调节不成功,可以进行诉讼,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员工的休息权。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企业,法律应该加大惩处的力度,不要再是简单的批评、小额的罚款。让企业从不执行带薪休假产生的利润不足以支付罚款。
[ 参 考 文 献 ]
[1]黄平.带薪休年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调研为例[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杨召奎.2-5天小短假,弹性调休恐有加班费争议[N].工人日报,2015-8-1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