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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促进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法:通过对药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例的分析,结合上海市对商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的工作要求,论述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药品专利管理的工作情况。结果和结论: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都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以便有效避开专利纠纷,更好地保护我们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药品侵权 专利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09)03-0138-02
我国医药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加入WTO后,医药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如何尽快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专利权,合理规避跨国公司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医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作为流通领域的药品商业企业,同样有药品专利的管理问题。
1 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药品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近年层出不穷,如“利君”、“神奇”、“前列康”等注册商标权案,主要集中在知名注册商标的仿冒上,大部分具有主观故意。还有些案例,如东莞万成与天士力的“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案,又如天方药业与美国默沙东的“非那雄胺”专利诉讼案,反映的是产品专利技术的纠纷。
医药领域发生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迫使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药品流通领域的企业,也应当学会鉴别真伪,加强专利药品的审核管理,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
2 上海市对商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的工作要求
为推进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专利药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工作的意见》三个文件,形成试点工作的制度规范。这些文件指出:“商业流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已越来越为广大商业企业所重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本市一些有基础的商业企业先行一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符合上海世界级城市商业企业形象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体系,发挥示范作用,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商业系统推广。”
3 我公司开展药品专利管理的工作情况
早在2006年,本公司荣幸地成为上海市专利保护试点单位。我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日常经营的品种就多达3 000余种,经常会涉及到专利、商标方面的问题。自2004年启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以来,我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不断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把保护的范围从专利扩大到了商标和著作权,并从制度保障、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来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1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专利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这两个管理制度中,明确了从产品的资料审核到进货验收各岗位的责任,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细化到各相关的流程制度上。
3.2对药品专利和商标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应加强专利和注册商标商品的首营审核,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对于标有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商品,在首营审核时主要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对于注册商标商品,在首营审核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2)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一致;3)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5)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以上信息核对、核准无误后,将专利、商标等商品信息输入ERP系统,并将此相关资料复印并归档整理。
在对专利商品和药品商标的动态管理中,公司每年在与相关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前15天通知供货方提供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影印件并备案,对供货企业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进行动态管理,对上述证明文件3个月内即将失效的,应当及时提醒供货企业准备有效的证明文件重新备案。
3.3在供货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要求写入合同中,与供货方订立以下条款:1)要求供货方对提供的知识产权商品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2)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写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业单位因销售由供货方提供的商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由供货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这样的约定确保了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保证了公司知识产权条款在公司各项协议和合同中的完整性。我公司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对质量协议进行论证,做到严格把关。
3.4对公司所拥有商标的管理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如华氏商标等,按照《商标法》进行管理。公司商标的转让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于到期的商标,到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4 结语
医药企业在新专利法实施和国家加入WTO后的大环境下,今后的专利诉讼案可能会越来越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以有效避开专利纠纷,使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药品侵权 专利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09)03-0138-02
我国医药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加入WTO后,医药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如何尽快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专利权,合理规避跨国公司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医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作为流通领域的药品商业企业,同样有药品专利的管理问题。
1 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药品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近年层出不穷,如“利君”、“神奇”、“前列康”等注册商标权案,主要集中在知名注册商标的仿冒上,大部分具有主观故意。还有些案例,如东莞万成与天士力的“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案,又如天方药业与美国默沙东的“非那雄胺”专利诉讼案,反映的是产品专利技术的纠纷。
医药领域发生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迫使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药品流通领域的企业,也应当学会鉴别真伪,加强专利药品的审核管理,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
2 上海市对商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的工作要求
为推进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专利药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工作的意见》三个文件,形成试点工作的制度规范。这些文件指出:“商业流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已越来越为广大商业企业所重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本市一些有基础的商业企业先行一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符合上海世界级城市商业企业形象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体系,发挥示范作用,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商业系统推广。”
3 我公司开展药品专利管理的工作情况
早在2006年,本公司荣幸地成为上海市专利保护试点单位。我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日常经营的品种就多达3 000余种,经常会涉及到专利、商标方面的问题。自2004年启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以来,我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不断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把保护的范围从专利扩大到了商标和著作权,并从制度保障、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来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1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专利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这两个管理制度中,明确了从产品的资料审核到进货验收各岗位的责任,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细化到各相关的流程制度上。
3.2对药品专利和商标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应加强专利和注册商标商品的首营审核,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对于标有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商品,在首营审核时主要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对于注册商标商品,在首营审核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2)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一致;3)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5)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以上信息核对、核准无误后,将专利、商标等商品信息输入ERP系统,并将此相关资料复印并归档整理。
在对专利商品和药品商标的动态管理中,公司每年在与相关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前15天通知供货方提供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影印件并备案,对供货企业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进行动态管理,对上述证明文件3个月内即将失效的,应当及时提醒供货企业准备有效的证明文件重新备案。
3.3在供货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要求写入合同中,与供货方订立以下条款:1)要求供货方对提供的知识产权商品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2)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写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业单位因销售由供货方提供的商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由供货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这样的约定确保了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保证了公司知识产权条款在公司各项协议和合同中的完整性。我公司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对质量协议进行论证,做到严格把关。
3.4对公司所拥有商标的管理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如华氏商标等,按照《商标法》进行管理。公司商标的转让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于到期的商标,到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4 结语
医药企业在新专利法实施和国家加入WTO后的大环境下,今后的专利诉讼案可能会越来越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能力,以有效避开专利纠纷,使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