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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国对水利水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由于此类工程所处环境复杂,致使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管理成为承包商和业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文章结合具体水利水电工程变革的认定、修正、重新安排施工及其引起的影响和索赔要求等进行分析,总结出此类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关键因素,对承包商和业主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提供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1)20-0047-03
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状况的改变,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同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招投标设计图纸不够深化等使得现实施工条件与原始设计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变化对工期和造价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于规模大、施工周期长及受天时地质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机会识别、索赔时效性、索赔确认及索赔要求等进行深入分析,这将有助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了解、熟悉并掌握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管理的相关技巧。
1索赔案例分析
1.1工程介绍
国内西南部C大桥,招标图纸设计为:C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为C20片石砼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考虑到汛期的影响,0#台和1#台同时开工,2月20日完成基坑开挖,4月20日完成橋台基础砼施工,5月20日完成桥台台身砼的施工”。缆索吊材料准备及安装施工期时间为该年1月1日~7月30日,缆索吊塔架基础坐落在桥台上,安装施工顺序为:基坑开挖→基础砼→桥台台身砼→缆索吊安装,钢拱肋及钢结构的加工于该年3月1日~10月2日。在投标书进度网络计划中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为140天,不是关键线路工作,缆索吊安装持续时间为212-140=72 d,最早完工时间为第242 d,最迟完工时间为第275 d,有自由时差33 d,不是关键线路工作。
1.2实施情况
①工程变更的认定。该年之前12月13日完成交接桩工作,承包方在定位测量时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条件不符,当天通知了监理工程师。于该年1月8日,收到设计文件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1月19日,收到《C大桥桥台基础按图施工的设计通知》,2月6日,监理工程师口头通知将桥台向右侧平移7 m。承包方再次进行定位测量,2月11日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对1#桥台所在位置挖探坑,目的是设计院考察地质,共计挖土石方:2775 m3 ,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2月16日,设计院代表查看探坑,确认基底为砂卵石层,非基岩,后又对该处探坑进行了回填。至此,完成施工实际与“投标书”不同的工程认定工作,结论为确实桥台地理位置差异确实存在。
②工程变更的修正。该年3月1日,承包商收到设计文件第二册C大桥图纸。该图纸确定了最终的桥台位置,向右平移5 m。3月7日,收到《关于C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将原设计的C20片石砼基础改为钻孔桩基承台基础。
③修正后重新安排施工。按照上述《更改通知》承包方重新对钻孔桩基承台基础进行了施工准备。由于1#桥台处路基土石方与桥台基础施工存在干扰,须先施工该处路基土石方, 4月27日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方案用两台30冲击钻正式开始冲孔。8月11日桩基施工完成,后进行基坑开挖和凿桩头工作;9月20日进行桩基超生波无损检测,接下来的施工顺序为:钻孔桩施工→挖基→凿桩头→桩基检测→钢筋砼承台拱座→C20片石砼台身→钢筋砼台帽→缆索吊安装
1.3基础形式变更引起的影响
1.3.1对工期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数量:C20片石砼基础6 060 m3,钢筋砼下部结构:300+144+670=1 114 m3。
根据招标图纸:1#台的工程数量C20片石砼基础4105 m3,钢筋砼下部结构:346.9+119.76=466.66 m3。则1#台计划平均每日工作量为:C20片石砼4 105 m3÷59 d=69.58 m3/d;钢筋砼466.66 m3÷30 d=15.56 m3/d。
变更后完成1#台实际工程量:φ1.5 m钻孔桩:139.659 m,根据钻机台班定额分析最短持续时间为:186天。C40钢筋砼承台:847 m3,钢筋砼拱座248.4 m3,C20片石砼台身1 213.49 m3,钢筋砼台帽7.9 m3。
1#台合理的持续时间应为:C20片石砼:1213.49 m3÷69.58 m3/d=17 d;钢筋砼(847+248.4+7.9)÷15.56 m3/天=1 103.3 m3÷15.56 m3/d=70.91 d。则1#台施工的最短施工持续时间为:186 d+17 d+71 d=274 d。即缆索吊安装的最早开工时间为:第274 d。由于基础形式变更,使在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延长,从而使1#台施工和缆索吊安装变成了关键线路,缆索吊安装的最早完工时间为:274+72=346 d。
合同总工期应延期:346-275=71 d。
1.3.2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由于1#台基础形式变更,造成原来0#台和1#台可以平行交叉流水施工的计划不能实现,降低了工作效率。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为保截流,采取了赶工措施,加大了人员机械投入,加班加点抢工期,并于次年9月30日完工。
1.4承包商索赔要求
由于基础形式的较大改变,承包方要求:
{1}依据合同文件通用条款44.1(1)款的约定,合同工期延长71 d。
{2}依据合同条件通用条款51.1款的约定,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 636 567元。
2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分析
在这个索赔案例中,导致索赔的原因为工程变更引起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下几个因素在该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
2.1索赔机会的识别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基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
①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
②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③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
④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引起合同变更。
⑤业主和工程师做出工程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
⑥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或存在差异等。
本案例中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与实际工程不符造成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进而引发的工程变更索赔。寻找和确认索赔机会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该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
2.2索赔的时效性
一般工程合同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 d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 d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在本案例中,承包商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确保了索赔权。如在承包方在定位测量时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条件不符,当天即通知了监理工程师。严格遵守时效要求奠定了索赔成功的基础。
2.3索赔确认
本案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索赔源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师忽略了对某一部分的设计,或者设计图纸有缺陷,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这种变更会影响承包商的设计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成本和工作时间等,因此承包商有权利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承包方在完成C大桥交接庄后发现桥台位置与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不符,进行二次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存在设计变更。
施工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引起的加速施工、工程师现场指令的施工顺序改变和对施工顺序的调整,或承包商进行价值工程分析后提出的有利于工程目标实现的施工建议等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本案例中,由业主设计变更而引起施工作业调整,承包商的费用和调整可以得到补偿。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期延误、工作效率和间接成本方面。它会造成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不但在变更工程本身直接发生额外费用和工期的补偿以及实施工程变更导致的效率下降,并且还间接地影响其他未变更工程的顺利实施。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变更干扰、加速施工和生产效率降低等。由于对效率损失的证明和量化计算,合同总工期应延期71 d,且由于1#台基础形式变更,造成原来0#台和1#台可以平行交叉流水施工的计划不能实现,又降低了工作效率。
2.4索赔要求
在遭遇索赔纠纷时,通过加速施工来降低花费和提前完成项目施工,已成为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愿望。一方面,多数情况下,业主的收益源于即使发生索赔的情况下项目依然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投入使用,因此,业主倾向于提高赶工费用而去争取项目按时完工。另一方面,承包商投标书中的施工进度计划、完工时间、关键工作的完工时间、关键路线分析等亦是业主评分的关键因素。工程变更时应业主要求需要承包商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保证工程加速施工的目的实现,比如:承包商会重新安排工序的顺序,增加劳动力的投入,延长劳动时间,增加额外的设备,加速材料供应速度。本案例中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为保截流,采取了赶工措施,加大了人员机械投入,加班加点抢工期。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目的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并对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
工程变更引起的加速施工分为直接加速施工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由于在发生工程变更后,业主为了在合理的施工季节内按时完成避免延期,及为了减少管理及原材料费用的支出,直接命令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工期或变更后最短的时期内完成工程而提出加速施工的要求为直接的加速施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直接命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必然要对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承担全部責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承包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安排资源履行合同,原有合同报价中不包括加速施工费用的。业主需要补偿承包商加速施工的费用,其实就相当于从承包商手中购买工程提前完工的时间。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是承包商为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工期的延误而要求工期延长,然而业主拒绝调整项目的工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合同初始的工期内完成项目,这就会带来加速施工。因为当业主拒绝承包商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时,承包商被迫按期完成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就存在可推定的加速施工。
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确认工程变更时承包商有权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当业主提出加速施工要求时,承包商可以应业主要求提出施工期限和施工费用等补偿要求。在进行变更工程索赔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确认变更工程后加速施工的事实和费用增加合理性的证明,对于一个承包商是否存在可索赔的变更工程施工加速问题,关键是看工程变更成本及加速施工成本。本案例由于基础形式的较大改变,承包方依据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合同工期延长71 d;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 636 567元。
3结语
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承包商和业主及监理方对工程变更的共同确认。业主在提交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说明书时必须充分考虑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充分勘察施工现场,将工程变更的可能性降到最小,以尽量避免疏忽和错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交接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工程的“合同状况”与“实际状况”进行复核,发现工程变更应在有效的时效期内通知监理方,并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对变更状况进行确认,以保障索赔的顺利进行;监理方尽量避免“口头”通知,应在进行准确的检测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核准变更通知,以作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索赔的重要依据。工程变更的有效而及时确认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意义重大,也是进行索赔管理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王立东.从总承包商角度对工程索赔原因的分析与方法研 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 李玉栋.建设工程承包商费用索赔决策研究[D].北京:中国 海洋大学,2008.
[3] 程建.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J].国际经济合 作,2007,(9):59-62.
[4] 杨贵鹏,高忠志.工程索赔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J].价值工 程,2010,29(36):53.
关键词: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1)20-0047-03
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状况的改变,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同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招投标设计图纸不够深化等使得现实施工条件与原始设计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变化对工期和造价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由于规模大、施工周期长及受天时地质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机会识别、索赔时效性、索赔确认及索赔要求等进行深入分析,这将有助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了解、熟悉并掌握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管理的相关技巧。
1索赔案例分析
1.1工程介绍
国内西南部C大桥,招标图纸设计为:C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为C20片石砼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考虑到汛期的影响,0#台和1#台同时开工,2月20日完成基坑开挖,4月20日完成橋台基础砼施工,5月20日完成桥台台身砼的施工”。缆索吊材料准备及安装施工期时间为该年1月1日~7月30日,缆索吊塔架基础坐落在桥台上,安装施工顺序为:基坑开挖→基础砼→桥台台身砼→缆索吊安装,钢拱肋及钢结构的加工于该年3月1日~10月2日。在投标书进度网络计划中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为140天,不是关键线路工作,缆索吊安装持续时间为212-140=72 d,最早完工时间为第242 d,最迟完工时间为第275 d,有自由时差33 d,不是关键线路工作。
1.2实施情况
①工程变更的认定。该年之前12月13日完成交接桩工作,承包方在定位测量时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条件不符,当天通知了监理工程师。于该年1月8日,收到设计文件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1月19日,收到《C大桥桥台基础按图施工的设计通知》,2月6日,监理工程师口头通知将桥台向右侧平移7 m。承包方再次进行定位测量,2月11日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对1#桥台所在位置挖探坑,目的是设计院考察地质,共计挖土石方:2775 m3 ,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2月16日,设计院代表查看探坑,确认基底为砂卵石层,非基岩,后又对该处探坑进行了回填。至此,完成施工实际与“投标书”不同的工程认定工作,结论为确实桥台地理位置差异确实存在。
②工程变更的修正。该年3月1日,承包商收到设计文件第二册C大桥图纸。该图纸确定了最终的桥台位置,向右平移5 m。3月7日,收到《关于C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将原设计的C20片石砼基础改为钻孔桩基承台基础。
③修正后重新安排施工。按照上述《更改通知》承包方重新对钻孔桩基承台基础进行了施工准备。由于1#桥台处路基土石方与桥台基础施工存在干扰,须先施工该处路基土石方, 4月27日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方案用两台30冲击钻正式开始冲孔。8月11日桩基施工完成,后进行基坑开挖和凿桩头工作;9月20日进行桩基超生波无损检测,接下来的施工顺序为:钻孔桩施工→挖基→凿桩头→桩基检测→钢筋砼承台拱座→C20片石砼台身→钢筋砼台帽→缆索吊安装
1.3基础形式变更引起的影响
1.3.1对工期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数量:C20片石砼基础6 060 m3,钢筋砼下部结构:300+144+670=1 114 m3。
根据招标图纸:1#台的工程数量C20片石砼基础4105 m3,钢筋砼下部结构:346.9+119.76=466.66 m3。则1#台计划平均每日工作量为:C20片石砼4 105 m3÷59 d=69.58 m3/d;钢筋砼466.66 m3÷30 d=15.56 m3/d。
变更后完成1#台实际工程量:φ1.5 m钻孔桩:139.659 m,根据钻机台班定额分析最短持续时间为:186天。C40钢筋砼承台:847 m3,钢筋砼拱座248.4 m3,C20片石砼台身1 213.49 m3,钢筋砼台帽7.9 m3。
1#台合理的持续时间应为:C20片石砼:1213.49 m3÷69.58 m3/d=17 d;钢筋砼(847+248.4+7.9)÷15.56 m3/天=1 103.3 m3÷15.56 m3/d=70.91 d。则1#台施工的最短施工持续时间为:186 d+17 d+71 d=274 d。即缆索吊安装的最早开工时间为:第274 d。由于基础形式变更,使在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延长,从而使1#台施工和缆索吊安装变成了关键线路,缆索吊安装的最早完工时间为:274+72=346 d。
合同总工期应延期:346-275=71 d。
1.3.2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由于1#台基础形式变更,造成原来0#台和1#台可以平行交叉流水施工的计划不能实现,降低了工作效率。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为保截流,采取了赶工措施,加大了人员机械投入,加班加点抢工期,并于次年9月30日完工。
1.4承包商索赔要求
由于基础形式的较大改变,承包方要求:
{1}依据合同文件通用条款44.1(1)款的约定,合同工期延长71 d。
{2}依据合同条件通用条款51.1款的约定,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 636 567元。
2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分析
在这个索赔案例中,导致索赔的原因为工程变更引起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下几个因素在该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
2.1索赔机会的识别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基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
①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
②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③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
④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引起合同变更。
⑤业主和工程师做出工程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
⑥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或存在差异等。
本案例中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与实际工程不符造成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进而引发的工程变更索赔。寻找和确认索赔机会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该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
2.2索赔的时效性
一般工程合同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 d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 d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在本案例中,承包商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确保了索赔权。如在承包方在定位测量时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条件不符,当天即通知了监理工程师。严格遵守时效要求奠定了索赔成功的基础。
2.3索赔确认
本案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索赔源于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师忽略了对某一部分的设计,或者设计图纸有缺陷,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这种变更会影响承包商的设计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成本和工作时间等,因此承包商有权利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承包方在完成C大桥交接庄后发现桥台位置与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不符,进行二次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存在设计变更。
施工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引起的加速施工、工程师现场指令的施工顺序改变和对施工顺序的调整,或承包商进行价值工程分析后提出的有利于工程目标实现的施工建议等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本案例中,由业主设计变更而引起施工作业调整,承包商的费用和调整可以得到补偿。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期延误、工作效率和间接成本方面。它会造成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不但在变更工程本身直接发生额外费用和工期的补偿以及实施工程变更导致的效率下降,并且还间接地影响其他未变更工程的顺利实施。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变更干扰、加速施工和生产效率降低等。由于对效率损失的证明和量化计算,合同总工期应延期71 d,且由于1#台基础形式变更,造成原来0#台和1#台可以平行交叉流水施工的计划不能实现,又降低了工作效率。
2.4索赔要求
在遭遇索赔纠纷时,通过加速施工来降低花费和提前完成项目施工,已成为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愿望。一方面,多数情况下,业主的收益源于即使发生索赔的情况下项目依然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投入使用,因此,业主倾向于提高赶工费用而去争取项目按时完工。另一方面,承包商投标书中的施工进度计划、完工时间、关键工作的完工时间、关键路线分析等亦是业主评分的关键因素。工程变更时应业主要求需要承包商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来保证工程加速施工的目的实现,比如:承包商会重新安排工序的顺序,增加劳动力的投入,延长劳动时间,增加额外的设备,加速材料供应速度。本案例中承包方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为保截流,采取了赶工措施,加大了人员机械投入,加班加点抢工期。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目的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并对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
工程变更引起的加速施工分为直接加速施工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由于在发生工程变更后,业主为了在合理的施工季节内按时完成避免延期,及为了减少管理及原材料费用的支出,直接命令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工期或变更后最短的时期内完成工程而提出加速施工的要求为直接的加速施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直接命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必然要对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承担全部責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承包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安排资源履行合同,原有合同报价中不包括加速施工费用的。业主需要补偿承包商加速施工的费用,其实就相当于从承包商手中购买工程提前完工的时间。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是承包商为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引起工期的延误而要求工期延长,然而业主拒绝调整项目的工期,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合同初始的工期内完成项目,这就会带来加速施工。因为当业主拒绝承包商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时,承包商被迫按期完成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就存在可推定的加速施工。
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确认工程变更时承包商有权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当业主提出加速施工要求时,承包商可以应业主要求提出施工期限和施工费用等补偿要求。在进行变更工程索赔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确认变更工程后加速施工的事实和费用增加合理性的证明,对于一个承包商是否存在可索赔的变更工程施工加速问题,关键是看工程变更成本及加速施工成本。本案例由于基础形式的较大改变,承包方依据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合同工期延长71 d;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 636 567元。
3结语
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承包商和业主及监理方对工程变更的共同确认。业主在提交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说明书时必须充分考虑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充分勘察施工现场,将工程变更的可能性降到最小,以尽量避免疏忽和错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交接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工程的“合同状况”与“实际状况”进行复核,发现工程变更应在有效的时效期内通知监理方,并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对变更状况进行确认,以保障索赔的顺利进行;监理方尽量避免“口头”通知,应在进行准确的检测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核准变更通知,以作为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索赔的重要依据。工程变更的有效而及时确认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意义重大,也是进行索赔管理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王立东.从总承包商角度对工程索赔原因的分析与方法研 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 李玉栋.建设工程承包商费用索赔决策研究[D].北京:中国 海洋大学,2008.
[3] 程建.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J].国际经济合 作,2007,(9):59-62.
[4] 杨贵鹏,高忠志.工程索赔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J].价值工 程,2010,29(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