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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设立在江苏的服装加工企业。近日收到贵会秘书处寄来的仲裁通知,告知贵会已受理某外贸公司诉我司因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产生争议的仲裁案。
其实对方在与我方的合作过程中经常欠付货款,致使我司资金周转困难,并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其不诚信的表现,我司拟通过仲裁的方式向其进行索赔,但不知该索赔请求能否在贵会已受理的仲裁案中一并予以审理解决?我们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具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读者 刘萍
2008年1月25日
刘萍女士: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贵司可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请求申请。所谓反请求,是指在已受理的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中,被申请人基于该案向申请人提出的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由此可见,“反请求”是仲裁法赋予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委员会依法查清案情,避免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节省了时间,避免了反复的诉累。如此,贵司即可通过反请求的方式将自己的索赔请求和外贸公司的仲裁请求一并审理解决。
首先提请贵司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所提反请求的内容应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关联。法律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与仲裁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双方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也就是说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管辖。所以贵司所提出的反请求应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对方在与贵司长期合作中,多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形,而此次仲裁案中对方仅就其中一个合同提出仲裁请求的,则贵司应疏理与该案系争合同相关的材料并提出反请求,其余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应另案寻求救济。
其次,贵司若决定提出反请求,还请注意贸仲《仲裁规则》对于反请求的规定。若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详见贸仲上海分会秘书处所寄的仲裁通知,一般都会注明该案适用的仲裁程序),则贵司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 若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否则,除非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超出前述期限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接受和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适当延长此期限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事先说明正当的理由。这样的规定,即充分给予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也起到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的作用。
至于提交反请求所应准备的材料,其内容与形式上的要求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而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请参见贸仲《仲裁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仲裁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如下:
(一)提交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反请求书,反请求书应写明:
1.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具体联系方式;
2. 具体的反请求事项;
3. 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反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四)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简易程序,上述(一)至(三)项文书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普通程序,上述文书一式五份。
(五)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贸仲委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会向其寄送反请求缴费通知。在被申请人按期预纳仲裁费后,贸仲委秘书处会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并提请即将组成或已经组成的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2月2日
您好!我们是一家设立在江苏的服装加工企业。近日收到贵会秘书处寄来的仲裁通知,告知贵会已受理某外贸公司诉我司因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而产生争议的仲裁案。
其实对方在与我方的合作过程中经常欠付货款,致使我司资金周转困难,并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其不诚信的表现,我司拟通过仲裁的方式向其进行索赔,但不知该索赔请求能否在贵会已受理的仲裁案中一并予以审理解决?我们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具体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读者 刘萍
2008年1月25日
刘萍女士: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贵司可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请求申请。所谓反请求,是指在已受理的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中,被申请人基于该案向申请人提出的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自己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由此可见,“反请求”是仲裁法赋予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一种法律手段,可以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委员会依法查清案情,避免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也为当事人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节省了时间,避免了反复的诉累。如此,贵司即可通过反请求的方式将自己的索赔请求和外贸公司的仲裁请求一并审理解决。
首先提请贵司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所提反请求的内容应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事实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关联。法律上的联系是指反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与仲裁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双方权利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也就是说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管辖。所以贵司所提出的反请求应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对方在与贵司长期合作中,多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形,而此次仲裁案中对方仅就其中一个合同提出仲裁请求的,则贵司应疏理与该案系争合同相关的材料并提出反请求,其余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应另案寻求救济。
其次,贵司若决定提出反请求,还请注意贸仲《仲裁规则》对于反请求的规定。若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详见贸仲上海分会秘书处所寄的仲裁通知,一般都会注明该案适用的仲裁程序),则贵司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 若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反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否则,除非仲裁庭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超出前述期限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接受和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适当延长此期限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事先说明正当的理由。这样的规定,即充分给予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也起到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的作用。
至于提交反请求所应准备的材料,其内容与形式上的要求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要求是一致的,从而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请参见贸仲《仲裁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仲裁规则》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如下:
(一)提交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反请求书,反请求书应写明:
1.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具体联系方式;
2. 具体的反请求事项;
3. 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反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四)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简易程序,上述(一)至(三)项文书一式三份;如果索赔金额与申请人仲裁请求金额相加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适用普通程序,上述文书一式五份。
(五)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贸仲委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会向其寄送反请求缴费通知。在被申请人按期预纳仲裁费后,贸仲委秘书处会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并提请即将组成或已经组成的仲裁庭对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