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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虽然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不少缺陷,进而衍生出证券市场发展的诸多难题。本文从证券法的目的和原则出发,指出了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所在,并论述了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同时针对现阶段惩治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特点,提出了提高惩治内幕交易有效性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证券法 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9-02
一、证券法的目的和原则
证券法的目的体现了某个特定国家对证券法市场进行管理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定证券交易法的直接动因。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证券法兼有多重目的,但从证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国虽然在证券法中规定了多重目的,但在一国证券市场兴起之初,大多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才逐步转向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证券法始终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体现了一国证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走向。这些原则集中反映了证券发行、交易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证券法、司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法主要原则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原则;第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原则;第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第六,政府统一监管和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法法律责任概述
证券法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违反证券法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还具有以下独特的特征:
1.证券法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无论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还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必然以财产为主要内容。
2.证券法法律责任常常具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存的特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时,其所在单位要承担有关赔偿等责任,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证券法律责任是与有价证券相关的一种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责任,同时具有公法责任性质和私法责任性质。
三、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的关系
证券市场到底是应当先发展再规范,还是规范好了再发展,或者是规范中发展还是发展中规范?这实际上是证券法的基本理念问题,但一直有争论。我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规范发展的证券市场,但实现这个目标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此外,还应看到推进这个目标实现的阶段性,当前,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必须既要考虑到目标的长远性和实现目标的阶段性,又要从当前证券市场的特点出发,主要可从如下几方面努力:
1.要提高对坚持和加快发展的认识,树立信心。坚持和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和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态势相适应的,不能因为证券市场在某一阶段不稳定,有起伏就丧失信心。
2.要坚持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统一性,不能将他们割裂开来。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规范和发展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讲发展必须是规范的发展,讲规范也必须是促进发展的规范,要既反对盲目的发展,又反对“毕其功于一役”的规范。
3.要强化市场建设的基层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监会工作的重点。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必须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监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机制,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要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促进其稳定发展。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力量,沟通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渠道,完善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和品种结构,适应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需求,增强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
5.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政府监管结构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机制,给市场主体和自律性组织以更多的活动空间。
四、惩治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特点
内幕交易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防比较困难,即使事先在同一机构的部门之间设置“防火墙”,也很难有效阻止内幕信息的传递,自1934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以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但内幕交易依然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光有立法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执法行动,从执法来看,存在如下特点:
1.执法明显落后于立法。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发生实际诉讼案件少,在90多个有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中,发生内幕交易诉讼案件的国家直到2000年才有30多个;二是起步晚,即使美国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严格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但在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几乎形同虚设,从未认真执行,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企业间收购兼并盛行,利用内幕交易非法牟利行为猖獗,美国联邦证交会才被迫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处罚力度不强,大多是处以罚款,而罚款数额大体等于行为人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几乎没有判处自由刑的。
2.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普遍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禁止内幕交易的执法活动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内幕交易诉讼案也大大增多。
3.定罪仍十分有限。从诉讼案件看,禁止内幕交易既有刑事诉讼,也有民事诉讼,但真正给内幕交易定罪的仍比较少。
五、对提高惩治证券内幕交易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立法和执法反差很大,立法尽管很严厉,但鲜有执行。这一现象不是某一个国家的特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提高惩治内幕交易的有效性,不能简单地讲几句加大执法力度就完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并及时揭发,比加大处罚力度重要得多。在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一线监管,做好实时监控。证劵交易所是一线监管机构,装备了先进的实时监控设备,可以自动发现、锁定和跟踪异常交易,从而发现隐藏在背后的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行为的黑手。不但要发现、跟踪异常交易,而且要研究分析,从异常交易中发现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规律。以美国为例,内幕交易大多发生在消息正式公布前6-13天,因内幕交易造成该股股价平均会上升6.85%。
2.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对此,我国证劵法第71条、第110条有明文规定。其他各国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交易所一线监管机构发现异常交易后,应及时向政府监管机构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大股东持股情况、交易情况的申报检查。虽然我国目前有这项制度,但只有填报,却没有检查,相关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对同一资金来源开设大批账户的要加强检查,提高警惕。这一现象,在中国证劵市场是存在的,曾经有过相关案例发生。同一资金来源掌控数百个账户或几十个账户,很明显是准备进行操纵股市或内幕交易行为。
5.转变认识,提高标准。有人把股市成为“消息市”,传递内幕消息的现象各国皆有。我国证监会也曾查处类似案例,但“消息市”在我国依然很普遍,“法不责众”也导致对查处这种没有被害人的证劵内幕交易存在畏难情绪。同时,我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定的追诉标准“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太低,导致打击面扩大。因此,本文建议将量化标准适当提高,有了适当的量化标准,就可以分清什么行为时正常的、合法的,什么行为时违法的、犯罪的,随犯随查随惩。
6.对内幕交易罪采取的政策与措施不够严厉,在刑罚上,应当加大自由刑的幅度,增设无期徒刑,在罚金上,可将倍数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在非刑罚措施上,应当积极发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权力。
六、结语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目前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内幕交易的时有发生更是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也较为严重,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有一定的缺失层面,亟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杨莉.基于国内证券法律体系研究及对策分析.法学新论.2009(9).
[2]刘强,藤腾.试论证券市场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2005(6).
[3]彭波.试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13(1).
关键词证券法 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9-02
一、证券法的目的和原则
证券法的目的体现了某个特定国家对证券法市场进行管理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定证券交易法的直接动因。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证券法兼有多重目的,但从证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国虽然在证券法中规定了多重目的,但在一国证券市场兴起之初,大多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才逐步转向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证券法始终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体现了一国证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走向。这些原则集中反映了证券发行、交易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管理工作中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证券法、司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法主要原则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第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原则;第四,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原则;第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第六,政府统一监管和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法法律责任概述
证券法法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对其违反证券法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具备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还具有以下独特的特征:
1.证券法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无论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还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必然以财产为主要内容。
2.证券法法律责任常常具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存的特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时,其所在单位要承担有关赔偿等责任,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证券法律责任是与有价证券相关的一种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责任,同时具有公法责任性质和私法责任性质。
三、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的关系
证券市场到底是应当先发展再规范,还是规范好了再发展,或者是规范中发展还是发展中规范?这实际上是证券法的基本理念问题,但一直有争论。我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规范发展的证券市场,但实现这个目标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此外,还应看到推进这个目标实现的阶段性,当前,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必须既要考虑到目标的长远性和实现目标的阶段性,又要从当前证券市场的特点出发,主要可从如下几方面努力:
1.要提高对坚持和加快发展的认识,树立信心。坚持和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和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态势相适应的,不能因为证券市场在某一阶段不稳定,有起伏就丧失信心。
2.要坚持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统一性,不能将他们割裂开来。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规范和发展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讲发展必须是规范的发展,讲规范也必须是促进发展的规范,要既反对盲目的发展,又反对“毕其功于一役”的规范。
3.要强化市场建设的基层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监会工作的重点。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必须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监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机制,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要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促进其稳定发展。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力量,沟通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渠道,完善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和品种结构,适应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需求,增强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
5.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政府监管结构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机制,给市场主体和自律性组织以更多的活动空间。
四、惩治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特点
内幕交易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防比较困难,即使事先在同一机构的部门之间设置“防火墙”,也很难有效阻止内幕信息的传递,自1934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以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但内幕交易依然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光有立法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执法行动,从执法来看,存在如下特点:
1.执法明显落后于立法。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发生实际诉讼案件少,在90多个有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中,发生内幕交易诉讼案件的国家直到2000年才有30多个;二是起步晚,即使美国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严格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但在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几乎形同虚设,从未认真执行,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企业间收购兼并盛行,利用内幕交易非法牟利行为猖獗,美国联邦证交会才被迫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处罚力度不强,大多是处以罚款,而罚款数额大体等于行为人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几乎没有判处自由刑的。
2.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普遍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禁止内幕交易的执法活动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内幕交易诉讼案也大大增多。
3.定罪仍十分有限。从诉讼案件看,禁止内幕交易既有刑事诉讼,也有民事诉讼,但真正给内幕交易定罪的仍比较少。
五、对提高惩治证券内幕交易有效性的几点建议
立法和执法反差很大,立法尽管很严厉,但鲜有执行。这一现象不是某一个国家的特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提高惩治内幕交易的有效性,不能简单地讲几句加大执法力度就完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并及时揭发,比加大处罚力度重要得多。在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一线监管,做好实时监控。证劵交易所是一线监管机构,装备了先进的实时监控设备,可以自动发现、锁定和跟踪异常交易,从而发现隐藏在背后的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行为的黑手。不但要发现、跟踪异常交易,而且要研究分析,从异常交易中发现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规律。以美国为例,内幕交易大多发生在消息正式公布前6-13天,因内幕交易造成该股股价平均会上升6.85%。
2.实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对此,我国证劵法第71条、第110条有明文规定。其他各国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交易所一线监管机构发现异常交易后,应及时向政府监管机构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大股东持股情况、交易情况的申报检查。虽然我国目前有这项制度,但只有填报,却没有检查,相关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对同一资金来源开设大批账户的要加强检查,提高警惕。这一现象,在中国证劵市场是存在的,曾经有过相关案例发生。同一资金来源掌控数百个账户或几十个账户,很明显是准备进行操纵股市或内幕交易行为。
5.转变认识,提高标准。有人把股市成为“消息市”,传递内幕消息的现象各国皆有。我国证监会也曾查处类似案例,但“消息市”在我国依然很普遍,“法不责众”也导致对查处这种没有被害人的证劵内幕交易存在畏难情绪。同时,我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定的追诉标准“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太低,导致打击面扩大。因此,本文建议将量化标准适当提高,有了适当的量化标准,就可以分清什么行为时正常的、合法的,什么行为时违法的、犯罪的,随犯随查随惩。
6.对内幕交易罪采取的政策与措施不够严厉,在刑罚上,应当加大自由刑的幅度,增设无期徒刑,在罚金上,可将倍数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在非刑罚措施上,应当积极发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赋予监管机构更多的监管权力。
六、结语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目前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内幕交易的时有发生更是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也较为严重,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有一定的缺失层面,亟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杨莉.基于国内证券法律体系研究及对策分析.法学新论.2009(9).
[2]刘强,藤腾.试论证券市场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2005(6).
[3]彭波.试析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湖南商学院学报.200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