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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存在显著分歧。保护权利与保护竞争的不同思路上是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规制目标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的改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诋毁商誉规制制度,以区别对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我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极为相近的保护目标,具备借鉴德国诋毁商誉制度的价值基础。考虑到我国处于转型时期,认知能力与信息能力皆为弱势的农村或老年消费者数量庞大,因此不应将“泛泛的诋毁”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