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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也进一步延伸至全球市场,因此为了反垄断与维护公平竞争的需要,也将航空运输业纳入到了反垄断的管辖范畴。本文仅就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要阐述,希望能对国内航空公司拓展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增加企业利润收益、规避竞争中的法律壁垒提供参考和借鉴。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概述;
垄断行为就是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它的存在必将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会利用各种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及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一些拥有强大资本、经营模式灵活的企业逐渐脱颖而出从而占领较大部分市场份额。经营者的不当垄断、不正当竞争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导致这个市场秩序的紊乱,从长远来说还会阻碍经济发展和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通过反垄断法立法和司法判例的形式来规范、引导有序的竞争机制。
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不是那种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而是反对滥用这种状态排斥竞争的行为;简言之,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通过有效技术革新或生产力优势而获得产业内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借助这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阻止、妨碍其他企业与之竞争。
从国际立法来看,欧共体反垄断性质法规主要有《欧共体条约》,当事人对欧盟委员会处理决定、调查合法性或临时措施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请求欧共体法院对以上质疑予以审理和裁决。
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情形与规制;
·市场支配地位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虽然各国所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一个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市场支配地位令相关市场的竞争力减弱时,该企业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欧美反垄断法和司法判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不当回扣。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是指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源对某些企业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以促进其发展或对其提供保护。欧盟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确认构成政府补贴:(1)由政府部门实施或使用了政府资源;(2)可能对成员国间贸易造成影响;(3)以选择的方式给予;(4)影响或可能影响竞争。
欧盟委员会对政府补贴进行调查和监管。如成员国未遵照欧盟委员会的裁决,欧盟委员会或受影响的成员国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补贴在某些条件下是允许的,在《欧共体条约》第87条,包括具有社会性质的补贴;对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事件带来损害的补贴;有助于提高某些生活水平显著落后和失业非常严重地区的经济发展等。
国内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产业高速发展、急剧膨胀中应注意的问题
·是否在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是受国际反垄断法约束的前提条件
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欧洲法院对“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匈牙利、韩国、俄罗斯等国竞争法也有关于以市场份额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故国内航空公司在进入某一地区航空运输市场时,首先要做到对当地垄断法中垄断标准的熟悉和了解;其次,在了解法律前提下,注意收集该地区各航空公司所占市场份额。
·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具有滥用支配地位、妨碍竞争的行为
不论国际或国内,反垄断法都不反对企业通过合法的形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该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触碰了“滥用支配地位”的红线,妨碍了其他企业竞争,那么该行为就初步具备了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特点。国内航空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需注意各公司市场份额的收集工作,当该份额超过法定时,可以考虑利用反垄断法提请当地主管机关(欧洲是欧盟委员会)对该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予以审查和监督程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滥用支配地位具体情形中的“不当回扣”须格外注意
在欧洲地区占有支配地位的公司在制定与销售商的激励机制要避免多种机制相互挂钩,例如销售协议和与前两项相映衬的综合绩效奖金制度。欧洲法院在认定排他性问题上,当奖金或回扣不仅仅与参照时期内订约者购买或销售支配地位企业的产品营业额的增长相关联,订约者对支配地位企业承担的义务和压力就会特别大,这样被认定为排他性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此外,经济合理性也是支配企业必须予以证明的条件。
综上,我国民族航空企业在迈向国际化企业过程中,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营销业绩和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数据固然重要,但是企业在快速的国际化发展中,还必须要做到充分了解营运航线涉及的区域、国家及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行业惯例,尤其是此类可能发生的违反垄断法情形,一旦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垄断行为、干扰正常竞争,那么企业付出的必然是高额的经济代价及已取得优势部分市场的流失。
(作者单位: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概述;
垄断行为就是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它的存在必将影响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就会利用各种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及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一些拥有强大资本、经营模式灵活的企业逐渐脱颖而出从而占领较大部分市场份额。经营者的不当垄断、不正当竞争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导致这个市场秩序的紊乱,从长远来说还会阻碍经济发展和进步。因此,世界各国通过反垄断法立法和司法判例的形式来规范、引导有序的竞争机制。
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不是那种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而是反对滥用这种状态排斥竞争的行为;简言之,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通过有效技术革新或生产力优势而获得产业内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借助这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阻止、妨碍其他企业与之竞争。
从国际立法来看,欧共体反垄断性质法规主要有《欧共体条约》,当事人对欧盟委员会处理决定、调查合法性或临时措施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可请求欧共体法院对以上质疑予以审理和裁决。
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情形与规制;
·市场支配地位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虽然各国所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一个企业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市场支配地位令相关市场的竞争力减弱时,该企业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欧美反垄断法和司法判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不当回扣。
·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是指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源对某些企业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以促进其发展或对其提供保护。欧盟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确认构成政府补贴:(1)由政府部门实施或使用了政府资源;(2)可能对成员国间贸易造成影响;(3)以选择的方式给予;(4)影响或可能影响竞争。
欧盟委员会对政府补贴进行调查和监管。如成员国未遵照欧盟委员会的裁决,欧盟委员会或受影响的成员国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补贴在某些条件下是允许的,在《欧共体条约》第87条,包括具有社会性质的补贴;对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事件带来损害的补贴;有助于提高某些生活水平显著落后和失业非常严重地区的经济发展等。
国内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产业高速发展、急剧膨胀中应注意的问题
·是否在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是受国际反垄断法约束的前提条件
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欧洲法院对“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匈牙利、韩国、俄罗斯等国竞争法也有关于以市场份额推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故国内航空公司在进入某一地区航空运输市场时,首先要做到对当地垄断法中垄断标准的熟悉和了解;其次,在了解法律前提下,注意收集该地区各航空公司所占市场份额。
·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具有滥用支配地位、妨碍竞争的行为
不论国际或国内,反垄断法都不反对企业通过合法的形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该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触碰了“滥用支配地位”的红线,妨碍了其他企业竞争,那么该行为就初步具备了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特点。国内航空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需注意各公司市场份额的收集工作,当该份额超过法定时,可以考虑利用反垄断法提请当地主管机关(欧洲是欧盟委员会)对该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予以审查和监督程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滥用支配地位具体情形中的“不当回扣”须格外注意
在欧洲地区占有支配地位的公司在制定与销售商的激励机制要避免多种机制相互挂钩,例如销售协议和与前两项相映衬的综合绩效奖金制度。欧洲法院在认定排他性问题上,当奖金或回扣不仅仅与参照时期内订约者购买或销售支配地位企业的产品营业额的增长相关联,订约者对支配地位企业承担的义务和压力就会特别大,这样被认定为排他性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此外,经济合理性也是支配企业必须予以证明的条件。
综上,我国民族航空企业在迈向国际化企业过程中,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营销业绩和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数据固然重要,但是企业在快速的国际化发展中,还必须要做到充分了解营运航线涉及的区域、国家及当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行业惯例,尤其是此类可能发生的违反垄断法情形,一旦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垄断行为、干扰正常竞争,那么企业付出的必然是高额的经济代价及已取得优势部分市场的流失。
(作者单位: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