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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为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地享受物质、文化产品,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在上学、就业、医疗、文化和福利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呵护,严格禁止歧视、损害残疾人的行为。以下几则案例提示人们,在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直气壮依法维权。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王强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出现精神障碍。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王强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以小恩小惠哄骗取得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让王强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约定王强所有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后来,王强的父亲得知售房一事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具有长期癫痫病史,属于精神残疾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王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说法】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精神病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症状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关于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解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王强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他所作出的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四年前,张女士因车祸导致六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张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张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專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小英幼年时因意外事故导致双下肢瘫痪,成年后出嫁到外村。去年下半年小英的父母先后因病离世,老两口去世前用遗嘱的形式将四间瓦房、一台拖拉机等遗产指定由小英继承。在执行遗嘱时,小英的大哥薛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双方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遗嘱合法有效,所列遗产由小英继承。
【说法】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小英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摆脱遗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小英的财产继承权,为其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物质保障。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案例】王强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出现精神障碍。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王强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以小恩小惠哄骗取得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让王强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约定王强所有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后来,王强的父亲得知售房一事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具有长期癫痫病史,属于精神残疾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宣告王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说法】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精神病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症状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其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关于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解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王强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他所作出的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方的残疾赔偿金归个人所有
【案例】四年前,张女士因车祸导致六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张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张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專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小英幼年时因意外事故导致双下肢瘫痪,成年后出嫁到外村。去年下半年小英的父母先后因病离世,老两口去世前用遗嘱的形式将四间瓦房、一台拖拉机等遗产指定由小英继承。在执行遗嘱时,小英的大哥薛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双方为争夺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遗嘱合法有效,所列遗产由小英继承。
【说法】残疾人的继承权依法不受侵犯。《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残疾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小英虽身体有严重残疾,但作为出嫁女,其父母摆脱遗产只传男不传女的世俗偏见,自主行使遗产处分权,立遗嘱指定其女儿继承遗产。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切实保护了小英的财产继承权,为其日后的生活所需提供了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