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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型厅官主动投案自首
1963年5月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马忠玉,是个典型的学者型官员,学术成就斐然。1984年,他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后获西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1993年在英国爱丁堡大学生态与资源管理学院做博士后研究,2002年起在德国浮雷堡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
1992年9月,马忠玉被破格提拔,担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自然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1994年5月起任该所可持续发展研究室副主任,后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自然资源管理方向学科带头人。
马忠玉主要从事环境经济学、自然资源管理以及区域规划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其主持的项目曾获1990年宁夏科技进步三等奖、1992年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二等奖、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二等奖、1996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
2004年5月,41岁的马忠玉通过全国公开选拔成为一名副厅级干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时间长达8年,先后主管城镇设施处、环资处等部门。2012年3月,他调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等职。2014年8月,他任正司级的国家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2017年4月任国家信息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宏观经济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分管经济预测部、信息与网络安全部。
2019年10月29日,馬忠玉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市石景山区纪委监委接受询问。到案后,他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020年8月3日,马忠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经查,马忠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借出差、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公款报销个人探亲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获利;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依据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决定,给予马忠玉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马忠玉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将赃款给弟弟替己尽孝
和别人受贿后贪图享乐不同,素有孝心的马忠玉把受贿260万元中的210万元给了弟弟,让他补贴家用,赡养母亲。
2008年,银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向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的马忠玉提出,请他帮自己公司介绍工程项目,事成之后不会亏待他。2008年7月,经宁夏自治区发改委申报,泾源县和海原县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分别被列为自治区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三批计划。因为上述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批准和下发,均由宁夏发改委环资处审核,马忠玉便向金某介绍了海原县和泾源县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向上述两县主要领导推荐了金某。
2009年1月和3月,银南公司先后中标泾源县和海原县的城市集污及污水处理工程。银南公司中标后不久,马忠玉向金某介绍了弟弟马某,让金某带着马某做生意,实际上马某只是挂个名,金某对马忠玉的用意心知肚明。
2009年4月,银南公司陆续收到工程款。200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马忠玉称马某做生意需要用钱,向金某借款100万元。金某委托银南公司的财务人员金甲从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向马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马某将收到100万元的事情告知马忠玉。马忠玉考虑到弟弟家庭不是太富裕,平时要赡养老人,让马某收下,并支配使用上述钱款。
两三个月后,马忠玉称马某还需用钱,让金某再准备50万元,金某又委托金甲将50万元现金交给马某。几天后,金甲交给马某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袋子。马忠玉让他保管该笔钱款,用来照顾家里母亲。
马忠玉收的另一笔60万元赃款,也是通过弟弟马某之手。
2009年,马忠玉在吴忠市调研时认识了东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他告诉顾某,国家对东星公司之类的环保企业有专门的扶持政策,可以申请补贴资金。顾某听了自然高兴,承诺事成之后会感谢他。此后,东星公司向吴忠市发改委申报了环保项目扶持资金,吴忠市发改委审核通过后上报到宁夏发改委,马忠玉主管的环资处加快了审核速度。
2012年5月,东星公司利用包装废弃物年产1万吨塑料编织制品项目申报成功。此后,东星公司在马忠玉的帮助下顺利申请到600万元扶持资金。同年6月,马忠玉让顾某准备60万元。同年7月9日,顾某从公司支取了60万元现金后告诉马忠玉,还给他带了点米面,马忠玉让他一并交给马某。顾某联系上马某后,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米面礼盒交给马某。
马某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这天,马忠玉告诉他,顾某要给母亲拿点东西,让其收一下。顾某约其见面后,将五个米面礼盒放到了他的车上。回去后,他发现其中两个礼盒里装有60万元现金。马某将此事告诉了马忠玉。马忠玉让他保管,用于赡养老人和照顾孩子。
自首且退缴从轻处罚
马忠玉收的第三笔50万元赃款,用于自己消费,他用36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余款用于日常开销。
2009年,马忠玉到宁夏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龙公司”)调研时告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国家对他的公司有节能环保项目补贴,让他积极申报。2011年7月,银龙公司开始申报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资金。 银龙公司向石嘴山市发改委提交了申请材料后,陈某给马忠玉打电话,让其予以关照,事成之后感谢他。最终,银龙公司通过石嘴山市发改委将扶持补贴申请上报到宁夏发改委环资处。
2012年5月,银龙公司炭化炉、活化炉余热(尾气)综合利用项目被列入宁夏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从2012年6月开始,银龙公司陆续收到720万元扶持资金。
2012年8月,马忠玉在北京出差,陈某约他吃饭,临走时陈某将一个手提纸袋放到马忠玉乘坐的出租车里。马忠玉回去打开沉甸甸的手提包一看,里面装有50万元现金。
2019年10月30日,馬忠玉因涉嫌受贿被纪委监委留置,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忠玉于2008年至2012年8月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及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忠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马忠玉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因其他事项被办案机关调查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忠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马忠玉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21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