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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案件,法官虽明显地感知到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苦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限,只好将其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有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并希望通过立法来完善。但立法未必完美,而法律的运用则是一门艺术。我们怎样才可以把有瑕疵的法律加以无瑕疵地运用?本文试作一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