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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环境法中至少可以观察到较弱、较强和最强三个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明文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从损害风险区分、环境风险规制和公民环境权利视角看,我国未来环境法典有必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条款。《瑞典环境法典》不仅在注意义务一般原则中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而且在生产经营者具体义务条款中规定了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法律义务。《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不仅在环境保护的原则中明文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而且在生产经营者一般义务条款中规定了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法律义务。我国未来环境法典可以在法律原则条款中确立一种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