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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村委会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进而导致村民选举权无法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保障;同时,另一方面,对行政侵权行为处罚不力,又无法真正对其加以控制,这两者无疑是当下乡镇机关频繁侵犯村民选举权的制度性因素,从而阻滞了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因此,健全村民选举权的宪法、诉讼和行政救济体系,就成为控制村委会选举中行政侵权和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