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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本文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算进行分析。
【关键词】 水利基本建设 资金来源 核算
1. 概述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项目资本、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算的会计科目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建设单位)、其他借款、上级拨入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算的会计科目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建设单位)、其他借款、上级拨入资金。 资金来源核算的备抵会计科目:待冲基建支出。资金来源核算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2.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
(1)正确区分上述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2)正确把握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3)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财政部财会[1996]6号文及有关规定办理。
3.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拨款到位的确认依据
3.1已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已批复的基建支出预算、银行入账通知单。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
(1)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款项后,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价款结算资料等原始凭证确认拨款到位;(2)授权支付——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和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认拨款到位。
3.2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到位的确认依据
这种依据是已下达的基建投资借款计划、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入账通知单等。
3.3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生产企业有关拨入债券资金的文件和银行的转账通知等。
3.4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已下达的基建投资借款计划、与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入账通知单等。
3.5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劳务折资、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等参见账务处理实务。
4. 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
4.1“基建拨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的各项水利建设资金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核算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拨款年度以及管理方式投入的资金。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拔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纫核算;(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设置三级明细账;(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投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拔入或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他的设备、材料价款;(6)本年自等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包括按劳折资);(7)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核算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由财政部门发行国债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设置三级明细账;(8)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拨款;(9)本年维护费拨款。核算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被批准停建和缓建而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停缓建工程的维护拨款;(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的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11)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12)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4.2“项目资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3“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4“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投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本科目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4.5“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按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拔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投资借款;(6)国债转贷资金: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财政发行国债筹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需要偿还的资金,专指通过地方转贷的国债资金;(7)特种拔改贷投资借款;(8)国内商业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9)停缓建维护费借款;(10)国外借款;(11)其他投资借款。
4.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本科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7“其他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銀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等。本科目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8“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该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4.9“上级投入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拔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建设实施阶段,而应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阶段三个环节进行,才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
参考文献:
[1] 杨新 浅谈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会计核算 [J] 河北财会 2003(3).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水政监察支队)
【关键词】 水利基本建设 资金来源 核算
1. 概述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项目资本、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算的会计科目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建设单位)、其他借款、上级拨入资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算的会计科目有: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建设单位)、其他借款、上级拨入资金。 资金来源核算的备抵会计科目:待冲基建支出。资金来源核算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2.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
(1)正确区分上述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2)正确把握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3)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金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财政部财会[1996]6号文及有关规定办理。
3.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拨款到位的确认依据
3.1已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已批复的基建支出预算、银行入账通知单。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
(1)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款项后,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价款结算资料等原始凭证确认拨款到位;(2)授权支付——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和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认拨款到位。
3.2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到位的确认依据
这种依据是已下达的基建投资借款计划、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入账通知单等。
3.3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生产企业有关拨入债券资金的文件和银行的转账通知等。
3.4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已下达的基建投资借款计划、与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入账通知单等。
3.5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的确认依据。这种依据是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劳务折资、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等参见账务处理实务。
4. 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
4.1“基建拨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的各项水利建设资金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核算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拨款年度以及管理方式投入的资金。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拔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纫核算;(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设置三级明细账;(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投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其他单位转账无偿拔入或转账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他的设备、材料价款;(6)本年自等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包括按劳折资);(7)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核算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由财政部门发行国债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设置三级明细账;(8)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拨款;(9)本年维护费拨款。核算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被批准停建和缓建而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用于停缓建工程的维护拨款;(10)本年其他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的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11)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银行待转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12)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核算建设单位本年内收到预算拨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拨款。
4.2“项目资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3“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4“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投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本科目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4.5“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借入的各种基本建设按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拔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5)部门基建基金借款:建设单位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投资借款;(6)国债转贷资金: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由财政发行国债筹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需要偿还的资金,专指通过地方转贷的国债资金;(7)特种拔改贷投资借款;(8)国内商业银行投资借款: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9)停缓建维护费借款;(10)国外借款;(11)其他投资借款。
4.6“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本科目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7“其他借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銀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等。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等。本科目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8“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专用的备抵科目,核算待冲销的已转该生产单位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
4.9“上级投入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拔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活动使用的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建设实施阶段,而应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阶段三个环节进行,才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
参考文献:
[1] 杨新 浅谈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会计核算 [J] 河北财会 2003(3).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水政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