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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金融制度创新系统设计的有关思考,包括培育风险投资体制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技术创新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基础设施产业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以供创新型城市研究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创新;城市建设;金融制度系统设计
一、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全力办好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增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活力,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同时继续加大对深交所主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大型高科技企業上市,强化深交所主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巩固和发展企业债规模,同时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
高科技公司成熟以后,风险投资就要考虑何种方式退出并实现其投资收益。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为高科技公司的后续融资提供了一个非常便利的场所,在风险投资退出之后,高科技公司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已满足自身快速的发展,这个时候风险投资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高科技公司的资金需求只能主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募集对于还没有上市却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本扩大的高科技公司,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门为其服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满足上市要求的高科技公司,则可以利用专门为其建立的创业板市场来达到风险资本退出和进行后续融资的目的,这就为高科技公司的做大做强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实现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自主创新发展的目的。
二、创新技术创新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引入创业投资机制可以消除既有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存在的障碍(吕炜,200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市场作用的力度加大了,不仅科研机构、企业、市场化中介体系彼此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它们都同市场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企业也产生了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试图建立技术壁垒培育自身竞争优势;科技与经济开始在深层次上结合,力求在市场的引导下建立双向转化的机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要素流动也可以有限地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资源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等等,这些无疑会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创业投资机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创业投资能够根据科技成果交易的特殊性,构造一种特殊的产权认定的契约资本化机制。任何一项无形资产或准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交易时都只是以潜在价值的形态存在,它不仅需要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才能证明其价值存在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往往是赋形于某个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在附加值中间接地体现出来。这就意味着,因为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的麻烦,交易双方很难在价格上取得一致。而采用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所无法避免的交易成本,即用交易双方共同组建一个创业体的组织形式,替代原来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然后在未来潜在价值赋形于新产品和新服务市场销售的真实价值确定时,计算出双方的“产权剩余收益”,则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正是吻合着这样的路径,形成了独特的产品认定机制,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开展。创业投资比大企业R&D组织更有效率。从事技术创新的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是大公司内部的R&D组织。以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技术创新,如果创新成功(创新出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创新的成果就属于企业。创新者是企业的雇员,企业则是资金的提供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企业的R&D支出是创新的投入。另一种是以小企业作为组织形式的R&D组织。这种小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创新出新产品或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是管理者、创新者,通常也是所有者。大企业和基础研究机构建立了技术创新所必须的科学技术基础,才使许多技术创新的机会被小型的创新企业开发和商业化。
三、创新基础设施产业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特许权融资是指政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权,由民间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在有限期间内经营项目,以获取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一)特许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BOT是特许权融资最为常见的方式。
1.标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项目开发商自己筹集资金,组建项目公司,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约定期限经营项目并取得收益,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这种方式是项目开发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但是不把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4.BTO (Build一Transfer -Operate),即“建设一转让一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开发商就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部门,由国有公司垄断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
5.DBFO(Design-Build-Finance -Operate),即“设计一 建设一融资一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项目开发商就获得了特许权, 直到项目建成后进行经营,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开发商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二)特许权融资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融资的实质在于特许权协议。如果特许权协议问题谈 判不成功,特许权融资就很难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权协议是一个BOT项目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特许权融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的范围、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项目的经营与维护、项目的收费水平及计算方法、项目的移交等方面内容。
(三)我国推行特许权融资应当采取的对策。
1.加快国内立法进程促使特许权融资行为规范化。出台〈特许权融资暂行规定〉,对特许权融资的产业规定、政策限制、管理机构及其分工、实施单位、项目审核、投资者资格审查办法、投标程序、新闻发布、合同文本的提供和审核、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对特许权融资给予最低回报率的承诺,严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加大特许权融资的实施力度,不断扩大特许权融资推行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将特许权融资的对象由主要面向外商改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项目开发商。二是根据加入WTO后产业开放的态势,进一步扩大特许权融资范围,使项目对投资者真正具有吸引力。三是把一些过去由政府高度垄断的项目对社会开放,尝试使用特许权融资。
3.积极推行TOT方式TOT方式是指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民间资本经营,根据未来收益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一次性取得补偿资金。经营期满后,民间资本再把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这种方式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期内蕴藏的巨大风险,可操作性较强,因而易于推行。
作者简介:齐德华(1972-),男,汉族,安徽宿松人,济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王仁祥.安子铮.金融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国内外经验比较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123-126
[2]张伟.金融制度创新[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3]张伟.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 创新;城市建设;金融制度系统设计
一、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全力办好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增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活力,出台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同时继续加大对深交所主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大型高科技企業上市,强化深交所主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巩固和发展企业债规模,同时探索非上市公司的柜台和场外交易,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
高科技公司成熟以后,风险投资就要考虑何种方式退出并实现其投资收益。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为高科技公司的后续融资提供了一个非常便利的场所,在风险投资退出之后,高科技公司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已满足自身快速的发展,这个时候风险投资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高科技公司的资金需求只能主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募集对于还没有上市却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本扩大的高科技公司,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门为其服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满足上市要求的高科技公司,则可以利用专门为其建立的创业板市场来达到风险资本退出和进行后续融资的目的,这就为高科技公司的做大做强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实现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自主创新发展的目的。
二、创新技术创新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引入创业投资机制可以消除既有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存在的障碍(吕炜,200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市场作用的力度加大了,不仅科研机构、企业、市场化中介体系彼此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它们都同市场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企业也产生了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试图建立技术壁垒培育自身竞争优势;科技与经济开始在深层次上结合,力求在市场的引导下建立双向转化的机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要素流动也可以有限地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资源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等等,这些无疑会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创业投资机制就是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创业投资能够根据科技成果交易的特殊性,构造一种特殊的产权认定的契约资本化机制。任何一项无形资产或准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交易时都只是以潜在价值的形态存在,它不仅需要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才能证明其价值存在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往往是赋形于某个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在附加值中间接地体现出来。这就意味着,因为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的麻烦,交易双方很难在价格上取得一致。而采用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延时估价和间接评估所无法避免的交易成本,即用交易双方共同组建一个创业体的组织形式,替代原来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然后在未来潜在价值赋形于新产品和新服务市场销售的真实价值确定时,计算出双方的“产权剩余收益”,则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正是吻合着这样的路径,形成了独特的产品认定机制,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开展。创业投资比大企业R&D组织更有效率。从事技术创新的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是大公司内部的R&D组织。以这种组织形式进行技术创新,如果创新成功(创新出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创新的成果就属于企业。创新者是企业的雇员,企业则是资金的提供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企业的R&D支出是创新的投入。另一种是以小企业作为组织形式的R&D组织。这种小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创新出新产品或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是管理者、创新者,通常也是所有者。大企业和基础研究机构建立了技术创新所必须的科学技术基础,才使许多技术创新的机会被小型的创新企业开发和商业化。
三、创新基础设施产业融资制度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特许权融资是指政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权,由民间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在有限期间内经营项目,以获取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一)特许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BOT是特许权融资最为常见的方式。
1.标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项目开发商自己筹集资金,组建项目公司,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约定期限经营项目并取得收益,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移交”。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这种方式是项目开发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但是不把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4.BTO (Build一Transfer -Operate),即“建设一转让一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开发商就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部门,由国有公司垄断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
5.DBFO(Design-Build-Finance -Operate),即“设计一 建设一融资一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项目开发商就获得了特许权, 直到项目建成后进行经营,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开发商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二)特许权融资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融资的实质在于特许权协议。如果特许权协议问题谈 判不成功,特许权融资就很难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权协议是一个BOT项目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特许权融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权的范围、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项目的经营与维护、项目的收费水平及计算方法、项目的移交等方面内容。
(三)我国推行特许权融资应当采取的对策。
1.加快国内立法进程促使特许权融资行为规范化。出台〈特许权融资暂行规定〉,对特许权融资的产业规定、政策限制、管理机构及其分工、实施单位、项目审核、投资者资格审查办法、投标程序、新闻发布、合同文本的提供和审核、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对特许权融资给予最低回报率的承诺,严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加大特许权融资的实施力度,不断扩大特许权融资推行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将特许权融资的对象由主要面向外商改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项目开发商。二是根据加入WTO后产业开放的态势,进一步扩大特许权融资范围,使项目对投资者真正具有吸引力。三是把一些过去由政府高度垄断的项目对社会开放,尝试使用特许权融资。
3.积极推行TOT方式TOT方式是指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民间资本经营,根据未来收益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一次性取得补偿资金。经营期满后,民间资本再把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这种方式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期内蕴藏的巨大风险,可操作性较强,因而易于推行。
作者简介:齐德华(1972-),男,汉族,安徽宿松人,济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王仁祥.安子铮.金融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国内外经验比较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123-126
[2]张伟.金融制度创新[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3]张伟.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