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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网络功能性平台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微信就是这众多平台的一种社交性软件代表,并成为人们常用的社交工具,与此伴随的网络诈骗行为也不断出现,为此,笔者在本文总以微信红包事件为例提出预防和控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以期给相关部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微信红包;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54-01
作者简介:李佩佩(1987-),女,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武警警官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法。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犯罪是指,凭借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具有高科技、网络化等特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网络诈骗犯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公共平台,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包含了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包括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种,而大多数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都表现为故意犯罪;犯罪客体是指收到刑事法律保护、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网络诈骗犯罪客观方面,大多数的危害行为都是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具体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微信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中的常用社交工具,在马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更是引领了手机拜年的新时尚,相关数据显示,马年除夕至大年初一,参与抢红包的微信用户超过500万,领取红包超过2000万,在其中有一个虚假的名人账户,收获了最多的微信红包。这个微信账户假借某位名人的名声,并以派发2000万元红包作为诱饵让很多人将其加入自己的好友群,但是,除夕夜之后,该ID并未对如期给大家发红包,相反却将每个群里其他人派发的红包收归自己。事后这位名人也回应这个ID并非他本人注册。在此事件中,该账号的注册人已经超越了恶作剧的范畴,并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以微信红包事件为例分析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在网络虚拟世界,仅仅凭借一个非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便相信这虚假账号是本人,并加其为好友,让很多人上当受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即使受骗,也不会诉诸法律,就将其认为是一个简单的闹剧,一笑了之,但是这也显示出当前我国公众大都缺乏普遍的法律意识,诈骗人就是借助人们普遍的投机心理,逍遥法外。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的形式多样化,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较大,加之,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要想追查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更多具体有力的证据。为此,为了避免诸如微信红包事件类似诈骗案的增多,我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网络诈骗犯罪。
(一)开展互联网普法宣传
社会公众意识淡薄是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案不断增多的重要因素,为此,公安机关的网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的普法宣传活动,比如在各大网站中设置“警惕网络诈骗”等标语,并设置相应的网络诈骗犯罪的网页链接,让网民能够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在微信等网络通信平台上,当谈话人的交谈中出现财产等信息时,页面中应该自动跳出防欺诈的提示。让公众了解更多关于网络诈骗的法律知识,并通过例举具体的网络诈骗类型让人们对网络诈骗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加大网络执法力度
由于网络诈骗存在着很大的犯罪侦查难度,所以公安部门特别是线上公安要加大线上执法力度。当前,我国已有很多省市建立了网上报警机制,构建了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但是网上报警页面的搜寻是进行网上报警的前提,而社会大众对于网络报警的了解和认知相对较小,会进行网络报警的人数量非常有限,进而使这种网络报警机制的作用很难得到充分的应用。因此,本文认为各种网络平台和游戏平台甚至是搜索引擎都要设置非常明显的滚动页面或者显眼的浮标,网络使用者只有点击相应的页面或者浮标就可以直接进入网络报警页面,在网页中写明简短、有效的问题情况,提供自身所拥有的相应证据,就可以很方便的进行网上报警。这样网络公安就能非常及时的掌握犯罪信息,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警务资源利用,降低侦查成本和侦查难度,提高破案效率。
三、结语
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类型,其本身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通过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协调管辖等多种方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 参 考 文 献 ]
[1]陈巍.网络诈骗及侦破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05).
[2]郝文江.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防范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关键词:微信红包;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54-01
作者简介:李佩佩(1987-),女,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武警警官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法。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犯罪是指,凭借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具有高科技、网络化等特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网络诈骗犯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公共平台,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包含了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包括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种,而大多数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都表现为故意犯罪;犯罪客体是指收到刑事法律保护、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网络诈骗犯罪客观方面,大多数的危害行为都是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具体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微信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往中的常用社交工具,在马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更是引领了手机拜年的新时尚,相关数据显示,马年除夕至大年初一,参与抢红包的微信用户超过500万,领取红包超过2000万,在其中有一个虚假的名人账户,收获了最多的微信红包。这个微信账户假借某位名人的名声,并以派发2000万元红包作为诱饵让很多人将其加入自己的好友群,但是,除夕夜之后,该ID并未对如期给大家发红包,相反却将每个群里其他人派发的红包收归自己。事后这位名人也回应这个ID并非他本人注册。在此事件中,该账号的注册人已经超越了恶作剧的范畴,并构成了网络诈骗犯罪,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以微信红包事件为例分析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在网络虚拟世界,仅仅凭借一个非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便相信这虚假账号是本人,并加其为好友,让很多人上当受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即使受骗,也不会诉诸法律,就将其认为是一个简单的闹剧,一笑了之,但是这也显示出当前我国公众大都缺乏普遍的法律意识,诈骗人就是借助人们普遍的投机心理,逍遥法外。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的形式多样化,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较大,加之,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要想追查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更多具体有力的证据。为此,为了避免诸如微信红包事件类似诈骗案的增多,我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网络诈骗犯罪。
(一)开展互联网普法宣传
社会公众意识淡薄是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案不断增多的重要因素,为此,公安机关的网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的普法宣传活动,比如在各大网站中设置“警惕网络诈骗”等标语,并设置相应的网络诈骗犯罪的网页链接,让网民能够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在微信等网络通信平台上,当谈话人的交谈中出现财产等信息时,页面中应该自动跳出防欺诈的提示。让公众了解更多关于网络诈骗的法律知识,并通过例举具体的网络诈骗类型让人们对网络诈骗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加大网络执法力度
由于网络诈骗存在着很大的犯罪侦查难度,所以公安部门特别是线上公安要加大线上执法力度。当前,我国已有很多省市建立了网上报警机制,构建了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但是网上报警页面的搜寻是进行网上报警的前提,而社会大众对于网络报警的了解和认知相对较小,会进行网络报警的人数量非常有限,进而使这种网络报警机制的作用很难得到充分的应用。因此,本文认为各种网络平台和游戏平台甚至是搜索引擎都要设置非常明显的滚动页面或者显眼的浮标,网络使用者只有点击相应的页面或者浮标就可以直接进入网络报警页面,在网页中写明简短、有效的问题情况,提供自身所拥有的相应证据,就可以很方便的进行网上报警。这样网络公安就能非常及时的掌握犯罪信息,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实现警务资源利用,降低侦查成本和侦查难度,提高破案效率。
三、结语
网络诈骗犯罪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类型,其本身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通过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协调管辖等多种方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 参 考 文 献 ]
[1]陈巍.网络诈骗及侦破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05).
[2]郝文江.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防范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