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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现代化深入推进,消费主义狂潮席卷而来。近年来,大学生群体在超前消费理念的驱使下,过度膨胀的物欲和相形见绌的消费能力使得“校园贷”呈蔓延之势,同时出现了一些非法“校园贷”。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校园贷行为进行拆解与审视,探讨可行的规制路径与救济方法。
关键词:校园贷;大学生;民法;权利救济
“校园贷”是伴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发展、消费升级衍生而来的。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大批互联网金融机构占领了大学生金融市场。但是,由于这一新兴事物缺乏有效地监管,近年来,关于“校园贷”的负面报道屡见不鲜,“裸贷”、“套路贷”等乱象更是层出不穷。校园贷行为亟待正确解构与规制。
一、“校园贷”的法律性质
“校园贷”本质上脱胎于“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广义上泛指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通过贷款机构或互联网金融贷款平台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狭义上则仅指在校大学生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本文探讨的即是狭义的“校园贷”。
校园贷合同可以定位为《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的借款合同。关于校园贷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贷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同于自然人借款通常具有的善意互惠性,校园贷的贷方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具有营利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校园贷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第二,校园贷合同是格式合同。校园贷机构往往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其负有说明和风险提示义务,贷款人要以合理方式提请借款大学生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且不能设置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三,在校园贷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主体特殊。贷方虽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没有独立的生活收入来源,偿付能力较弱。借方P2P平台频繁发生的暴雷事件说明了其具有不规范性与不稳定性。无论对借方还是贷方来讲,“校园贷”都具有一定风险性。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占有市场的固有成本,不能成为不良“校园贷”非法逼债等行为的挡箭牌。
二、“校园贷”的现状及问题
英国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曾经提到过“新穷人”概念,通俗来讲,就是消费欲望远超消费能力而导致的贫穷。“校园贷”正是利用学生单纯轻信、盲从消费的特点,通过精心设计一步一步将其拉进圈套,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以下几种非法形式。
其一,高利贷。很多有校园贷业务的平台会用“零首付”、“零利率”、“高额度”等字眼吸引大学生,故意隐瞒真实的借款利率、借款费用,由此来误导大学生进行贷款,但随之而来的是高额服务费和管理费,再加上借款利息的附加,让校园贷活生生地成为了“高利贷”。
其二,多头贷。有些放贷公司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会主动推荐“另一家”公司给借款人,让其借钱平账,于是借款人再次签下远高于借款数额的合同。之后反复阻挠还款、层层平账,不断增加借款金额,借款人欠款金额甚至翻为数百倍。
其三,裸条贷。有些放贷人根本没有指望那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女大学生还钱,在视频、裸照到手之后直接就开始售卖。并有人专门建立“裸条信息售卖”群和“福利群”,公开售卖和分享裸持者的裸照、视频和个人信息。更有人建群安排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人“肉偿”,即以性交易偿还欠款。
据不完全统计,校园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高达100多家,并且呈职业化趋势,大量网贷平台打着“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的旗号,在客户准入审查上流于形式,便捷的贷款方式使得大学生产生了侥幸心理,助长了网贷平台的威风,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屡禁不止。
三、规制与救济
非法校园贷的出现,是对盲目消费、过度消费的不良风气的助长。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校园贷”进行正确规制,并且要在受到非法校园贷侵害时寻求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规制方法
在抵制非法校园贷的基础上,寻求多部门联合监管、正确规制“校园贷”的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确立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校园贷。学校、家长和社会要进行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同时学生自己要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克服虚荣攀比心态,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校园贷现象的出现。
其次,金融機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完善平台自身建设,建立企业合规审查部门。尝试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提升行业自律性,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再次,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园网贷平台,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动,规范民间融资运作,同时加大对违规平台的处罚力度,加强立法。要及时整顿有问题的网贷平台,明确监管权限。
最后,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净化校园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栏等平台宣传警示案例,提醒学生谨防校园贷款诈骗犯罪,使学生知法、守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二)法律救济
“校园贷”借贷平台在逐利的本质驱使下,不择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在事前预防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诉诸法律,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裸条担保无效。《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仅就这一行为的性质来看,裸条担保并不能构成法律上认可的担保。但是根据民法的区分原则,担保无效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人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散布裸条和不雅视频的行为侵犯隐私权。受害大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5条、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时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三,隐形高息不合法。根据最高法的规定,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则应定为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借款人应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主张权利,不能盲目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砍头息”、以及各种名目的手续费等提高警惕,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四,未经法律正当程序,散布当事人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权。欠债不还不能成为直接散播当事人相关消息的免责事由。《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散布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针对“校园贷”,大学生在借款时就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借贷合同,注意放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出具的贷款凭证是否规范等。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注意保留账户流水、借款合同、以及对方的催收短信、电话、微信等记录,在必要时进行录音,以便日后维权需要。最重要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远离不良网贷行为,切莫将未来预支给欲望。
参考文献:
[1] 冯文中.试论校园贷的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 2017(1).
[2] 杨三喜.治理非法校园贷须从供需两侧入手[N].中国教育报,2019-08-09.
[3] 陶金.校园贷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风险应对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7).
[4] 张毅莲.瞬时消费主义的解读与反思[J].消费经济,2013(6).
[5] 刑美华.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6).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部
关键词:校园贷;大学生;民法;权利救济
“校园贷”是伴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发展、消费升级衍生而来的。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大批互联网金融机构占领了大学生金融市场。但是,由于这一新兴事物缺乏有效地监管,近年来,关于“校园贷”的负面报道屡见不鲜,“裸贷”、“套路贷”等乱象更是层出不穷。校园贷行为亟待正确解构与规制。
一、“校园贷”的法律性质
“校园贷”本质上脱胎于“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广义上泛指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通过贷款机构或互联网金融贷款平台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狭义上则仅指在校大学生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本文探讨的即是狭义的“校园贷”。
校园贷合同可以定位为《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的借款合同。关于校园贷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贷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同于自然人借款通常具有的善意互惠性,校园贷的贷方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具有营利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校园贷关系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第二,校园贷合同是格式合同。校园贷机构往往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其负有说明和风险提示义务,贷款人要以合理方式提请借款大学生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且不能设置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三,在校园贷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主体特殊。贷方虽然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没有独立的生活收入来源,偿付能力较弱。借方P2P平台频繁发生的暴雷事件说明了其具有不规范性与不稳定性。无论对借方还是贷方来讲,“校园贷”都具有一定风险性。但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占有市场的固有成本,不能成为不良“校园贷”非法逼债等行为的挡箭牌。
二、“校园贷”的现状及问题
英国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曾经提到过“新穷人”概念,通俗来讲,就是消费欲望远超消费能力而导致的贫穷。“校园贷”正是利用学生单纯轻信、盲从消费的特点,通过精心设计一步一步将其拉进圈套,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以下几种非法形式。
其一,高利贷。很多有校园贷业务的平台会用“零首付”、“零利率”、“高额度”等字眼吸引大学生,故意隐瞒真实的借款利率、借款费用,由此来误导大学生进行贷款,但随之而来的是高额服务费和管理费,再加上借款利息的附加,让校园贷活生生地成为了“高利贷”。
其二,多头贷。有些放贷公司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会主动推荐“另一家”公司给借款人,让其借钱平账,于是借款人再次签下远高于借款数额的合同。之后反复阻挠还款、层层平账,不断增加借款金额,借款人欠款金额甚至翻为数百倍。
其三,裸条贷。有些放贷人根本没有指望那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女大学生还钱,在视频、裸照到手之后直接就开始售卖。并有人专门建立“裸条信息售卖”群和“福利群”,公开售卖和分享裸持者的裸照、视频和个人信息。更有人建群安排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人“肉偿”,即以性交易偿还欠款。
据不完全统计,校园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高达100多家,并且呈职业化趋势,大量网贷平台打着“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的旗号,在客户准入审查上流于形式,便捷的贷款方式使得大学生产生了侥幸心理,助长了网贷平台的威风,良莠不齐的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屡禁不止。
三、规制与救济
非法校园贷的出现,是对盲目消费、过度消费的不良风气的助长。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校园贷”进行正确规制,并且要在受到非法校园贷侵害时寻求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规制方法
在抵制非法校园贷的基础上,寻求多部门联合监管、正确规制“校园贷”的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确立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校园贷。学校、家长和社会要进行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同时学生自己要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克服虚荣攀比心态,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校园贷现象的出现。
其次,金融機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完善平台自身建设,建立企业合规审查部门。尝试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提升行业自律性,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再次,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园网贷平台,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动,规范民间融资运作,同时加大对违规平台的处罚力度,加强立法。要及时整顿有问题的网贷平台,明确监管权限。
最后,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净化校园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栏等平台宣传警示案例,提醒学生谨防校园贷款诈骗犯罪,使学生知法、守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二)法律救济
“校园贷”借贷平台在逐利的本质驱使下,不择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在事前预防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诉诸法律,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裸条担保无效。《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仅就这一行为的性质来看,裸条担保并不能构成法律上认可的担保。但是根据民法的区分原则,担保无效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人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散布裸条和不雅视频的行为侵犯隐私权。受害大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5条、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时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三,隐形高息不合法。根据最高法的规定,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则应定为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借款人应在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主张权利,不能盲目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砍头息”、以及各种名目的手续费等提高警惕,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四,未经法律正当程序,散布当事人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权。欠债不还不能成为直接散播当事人相关消息的免责事由。《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散布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综上,针对“校园贷”,大学生在借款时就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借贷合同,注意放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出具的贷款凭证是否规范等。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注意保留账户流水、借款合同、以及对方的催收短信、电话、微信等记录,在必要时进行录音,以便日后维权需要。最重要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远离不良网贷行为,切莫将未来预支给欲望。
参考文献:
[1] 冯文中.试论校园贷的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 2017(1).
[2] 杨三喜.治理非法校园贷须从供需两侧入手[N].中国教育报,2019-08-09.
[3] 陶金.校园贷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及风险应对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7).
[4] 张毅莲.瞬时消费主义的解读与反思[J].消费经济,2013(6).
[5] 刑美华.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8(6).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