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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防发[2018]3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等规定,现将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由设区市人防办审批;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防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