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五权宪法”非分权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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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孙中山研究中,历来流行着如下一种说法:“五权宪法”是“以‘三权分立’的欧美宪法作为范本”,“并吸取中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部分制度构成的混合物”,“其特质是分权制”。笔者对此持有异议。为什么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并非分权制呢? 理由之一,笼统地看,“五权宪法”与分权制有相似之点——二者都存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但这种相似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分权制设置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五权宪法”规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在职责权方面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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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应享有上诉权? 我认为对此应予肯定。其理论根据是:1.被害人的利益首先、直接受犯罪之害,他有权用法律手段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罪犯作斗争,而上诉权则是法律手段之一,尤其在一审不公而又无抗诉时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所必需。2.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其处于被指控追究的被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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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们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董必武同志是一位杰出的无产阶级法学家。早在一九一四年一月,他就东渡日本留学,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并于一九一七年毕业于该校法律科。同年夏季在国内开始律师业务活动。他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以后,便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研究、解决我国革命中各种政治法律问题。大革命时期诚然以武装斗争为革命的主要手段,但董必武同志仍十分重视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武装群众,从未放弃过运用法律手段来同敌人斗争。一九三四年二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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