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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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罚则(以下简称“刑事罚则”)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以外的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它散见于调整行政、经济、财政、劳动、科技、文教、卫生、环保等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之中。它与《刑法》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一样,都是解决定罪量刑的,同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其中《刑法》是刑事基本法,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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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罚则(以下简称“刑事罚则”)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以外的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它散见于调整行政、经济、财政、劳动、科技、文教、卫生、环保等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之中。它与《刑法》以及单行刑事法律一样,都是解决定罪量刑的,同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其中《刑法》是刑事基本法,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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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预防犯罪作为刑罚适用的目的,指导着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活动的进行。人民法院对犯罪人是否处以刑罚、处多重的刑罚,都要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由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也就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的目的。
<正> 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全党同志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高度来认识精神文明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非常丰富广泛,它既包括思想道德建设也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建设精神文明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法学界和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基本法的民法对精神文明建设从特定的侧面起着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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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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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唯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布尔什维克成为执政党。随着各级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建立,各级党组织同时也在全国建立起来。于是,如何处理党和国家,尤其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就自然地被逐渐提了出来。这是过去马克思、恩格斯所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列宁在实践中不断地就此进行了探索。综观列宁对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论述,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