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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如实注明物品。寄件时,快递员不告知消费者应在《快递单》上如实标明物品的实际情况,甚至以“贵重物品真实填写更易丢失”为由,劝说消费者不明确填写物品实情,导致消费者维权举证难。
二、限定遗失最高赔偿金额。一些快递公司不仅不在承运单上尽到保价告知义务,赔偿条款更是含糊不清。无论消费者是否标明物品名称,是否申报价值,快递公司都不会按照货件的实际损失赔偿,只按快递公司自行在《快递单》背后约定的条款赔偿,即“对一般未经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或者“托运之物品如发生遗失或毁损,最高赔偿为运费的三倍”。
三、限定货物查询时间。一些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后条款约定:“货物寄出后查询期为15天。”如消费者查询、投诉时超过了15天的查询期,公司即以此为由免责。
四、先签字、再验收。收快递件时,快递员要求收件人必须先签字,然后才能打开包裹,这已成为快递业的一个惯例。这其实是要消费者先认同快递物品是安全完整到达,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五、不要求收件人本人签收货件。收件时,快递员只把货物送到收件地址,在未能找到收件人本人签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随意让收件人的朋友、同事甚至小区物管人员签收货件。
递寄物品时,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选择邮局或合法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高的快递公司。二是看清快递委托单背面的条款,确认交运物品填写是否全面、清晰。三是如实注明物品名称、型号、价值及特殊要求。四是对贵重物品保价。按照国家《邮政法》规定,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五是先验收物品后再签字。 (江西 郑丽)
二、限定遗失最高赔偿金额。一些快递公司不仅不在承运单上尽到保价告知义务,赔偿条款更是含糊不清。无论消费者是否标明物品名称,是否申报价值,快递公司都不会按照货件的实际损失赔偿,只按快递公司自行在《快递单》背后约定的条款赔偿,即“对一般未经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或者“托运之物品如发生遗失或毁损,最高赔偿为运费的三倍”。
三、限定货物查询时间。一些快递公司在《快递单》背后条款约定:“货物寄出后查询期为15天。”如消费者查询、投诉时超过了15天的查询期,公司即以此为由免责。
四、先签字、再验收。收快递件时,快递员要求收件人必须先签字,然后才能打开包裹,这已成为快递业的一个惯例。这其实是要消费者先认同快递物品是安全完整到达,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五、不要求收件人本人签收货件。收件时,快递员只把货物送到收件地址,在未能找到收件人本人签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随意让收件人的朋友、同事甚至小区物管人员签收货件。
递寄物品时,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选择邮局或合法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高的快递公司。二是看清快递委托单背面的条款,确认交运物品填写是否全面、清晰。三是如实注明物品名称、型号、价值及特殊要求。四是对贵重物品保价。按照国家《邮政法》规定,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五是先验收物品后再签字。 (江西 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