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法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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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邓某故意伤害案”中网络媒体显示出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力,同时其与司法公正间的矛盾亦层出不穷。分析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产生冲突的本质,对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确积极效用,提出网络新闻媒体、司法机关二元化主体协力寻找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点的设想。
  关键词:民主;公平;法治;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5-0159-03
  作者简介:刘玉婵(1997-),女,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学学士,任职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陈笑羽(1997-),女,汉族,山东威海人,法学学士,扬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学术型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2009年的“邓某案”,邓某以弱势群体的形象出现,面对政府官员要求其陪浴的无理要求奋起反抗,该案中的众多敏感关键词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和对邓某的同情,涌动的“民意”暗流通过网络发挥力量,在社会和公众之中创造一种“正义”的语境,促使司法权在舆论制造的道德制高点之下,以法律事实确认“民意”所指即“公平”所向。
  互联网的普及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网络媒体监督逐渐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监督方式。然世间万事过犹不及,网络媒体发挥积极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与司法公正间存在着冲突。对二者间的紧张关系,应当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平衡。
  一、网络媒体监督的维度
  (一)网络媒体监督的概念
  网络媒体,是指以一定的组织运营为基础的信息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既有大众传媒权威性的新闻发布,也有由个人或团体等进行的信息传递、发布等行为。
  (二)网络媒体监督的特点
  1.监督主体复杂性
  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受到版面或时间的限制,可承载的信息量有限,只能实现主流的意见表达。而网络时代,网络平台不仅可以承载海量信息,而且准入门槛低、时效快,为民众打开了言论通道。在技术上实现了监督主体话语权的“公共性”回归。[1]
  2.监督对象广泛性
  网络媒体监督的主体庞大,因个人社会经历、思考方式存在的差异,关注的焦点不尽相同。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丰富,网络媒体监督涉及面广,包罗万象。涵盖政府部门职能监督、社会道德伦理评议等多方面。
  3.监督影响强大性
  各网络监督主体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和观点,对某一事件的点击、回复、转发等数据都是直观的。近些年来,有很多案件就是借助网络发出求助帖,使原本无人知晓的案件通过网络的力量获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二、网络媒体监督对司法权的冲击
  (一)冲突的本质
  在网络环境的日渐普及的今天,网络媒体监督的主体资格不断降低,这种监督实际上展现出的大多是一种原生态的民意。而司法活动需要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来举证、质证,这是一个对原始状态事实进行法律化提炼,不论是司法活动本身,还是最终形成的判决、裁定实际上是在为我们展现一种加工过的法意。
  (二)冲突的内容
  1.司法程序正义与民意结果正义之冲突
  法律为司法活动设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则,将难以捉摸的正义转化为可以把握的程序正义。而作为公民意见的集合,民意并不强调确定的程序与法律的适用,“对于司法案件的评判,民意往往带有强烈的朴素情感,以感性的判断代替逻辑化的思考,其形成的判断往往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和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2]。
  2.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程序之冲突
  “左右皆曰可杀,不可为;大夫皆曰可杀,仍不可为;全民皆曰可杀,察之而后为。”[3]可见,司法审判时会考虑社会稳固及民意走向。汉代以后,孔子的主张逐渐多地被运用到司法审判中,道德标准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而现代法治的一些审判原则就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些德大于法的思想有所抵触了。
  (三)冲击的类型
  1.正面冲击
  在邓某案中,网络媒体监督对案件最后的结果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其中有不少积极因素。案件初始,当地媒体有明显袒护的行为,报道上受到极大的制约,造成实情难以顺利报道的情况。事件在网络上得到极大关注后,给予了案件一个比较公开公正的审理环境。网络媒体监督使司法环境“透明化”,极大程度上避免地方势力干预司法审判。“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关注下,约束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负面冲击
  网络媒体监督的监督主体理性不足,易形成“群体极化”倾向,影响司法审判结果公正。监督主体理性不足与网民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网民学历结构整体偏低。截至2019年6月,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8.1%、23.8%。与2018年底相比,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群占比下降了0.2个百分点,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由上图数据[4]可知,我国网民学历结构中大专以下学历占到了79.8%,大多数网民欠缺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对个案是非评判的标准带有强烈的道德诉求”[5],而道德评判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有时判断和评价还极易受到情绪的影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非理性。在对案件信息的把握,由于缺少专业的法律素养,大多数的网络媒体监督主体对信息的真实与否很难加以区分,很多观点建立在不确定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来源上,导致在观点表达上主观臆断的成分加大,猜疑在传播过程中形成流言被网络加以扩散。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忍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6]这种集体无意识的现象,极大地发挥了网络监督主体的监督热情,同时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威胁,而向民意妥协的结果却是要付出司法公正让步的代价。   三、网络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路径
  二者关系的协调和平衡与多个主体的行为都有关系,需从司法机关和网络媒体监督主体两方面努力。
  (一)发挥网络媒体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
  1.增强网络普法力度
  在网络媒体监督主体中,网民群体的学历水平和法律素养都有待提高,可以开展网络普法等推送活动,在网民关注热点案件时提供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内容,润物细无声地进行普法活动。引导网民理性思考,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例如与微博的网络环境治理相结合,利用微博互联网大平台,推送相关法律的时事案件,以真实案例的方式普及多数网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理性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落实网络新闻媒体责任制
  对于网络媒体中的新闻网站等主体,应该加强网络言论的监管。现代网络新闻推送等功能发达,网络新闻的受众群体庞大,民众易采信,对某些事件的观点会不自觉地先入为主。加强网络新闻媒体的管理,可以保障案件信息的真实性,控制虚假信息对监督主体的影响。正确地引导舆论导向,避免错误的舆论引导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造成其他伤害。可采用对网络新闻媒体言论的责任制,对其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行政处罚。
  (二)司法机关正确应对“民意”需求
  1.案前的正确舆论引导
  “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在有限的市场之中,传统纸媒、网络媒体以及自媒体等为占有民众“目光”,会以“独特”的标题错误引导民众,即所谓的标题党。在此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利用自身的权威和影响,发布正确信息以正视听。
  2.案中实时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时地解析案情,可以让民众将知晓的法律知识结合案情,从法律的理性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听取民众的声音和意愿,避免出现社会民众期望与法律运行实践的不符。在司法判决书中增加说理部分,减少民众运用道德思维感性的评论案件的判决,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的认可和尊重。
  3.案后增强以案说法的普法释法力度
  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之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主要机构应当联合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通过制作一些法治专栏或者法治频道,增强以案释法、释法说理的力度,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 参 考 文 献 ]
  [1]马静.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对策[D].中南大学,2007:12-16.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3]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D].贵州大学,2007:14-19.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5]李瑞芳.‘鄧玉娇事件’网络舆论风暴的生成及其特点分析[J].东南传播,2009(10).
  [6]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M].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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