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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