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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以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损着中国社会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罪目前尚仅为一个学理罪名。中国刑法通过现行刑法公务贿赂犯罪、业务贿赂犯罪的规定对商业贿赂罪规制的模式不仅缺乏合理性,同时也难以实现刑法应有效能的最大化。由商业贿赂罪犯罪客体、主客观要件及罪刑配置模式的特殊性所决定,有必要将之设计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商业贿赂罪从学理罪名向法定罪名的转化,有利于中国贿赂犯罪刑事规制体系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