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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中的"创造性"认定在实务中是以拍摄技术替代选择为标准,以拍摄技术选择作为认定摄影作品创造性的标准应被矫正,而应以照片本身的表现效果为依据,还可以根据摄影作品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保护范围。对于难以体现拍摄者的智力创造的常见的场景或过分简单的画面、为了精确复制他人作品而进行的翻拍、机器自动拍摄等摄影作品等应认定其为非具独创性,但对能够体现拍摄者创造性思考及表达的摄影作品仍可赋予其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