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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保护隐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给个人,将提高人们的谨慎责任。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契约来保护自己。美剧中,律师、心理医生等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正是因为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契约限制了他们。
网上现在流行“照片门”。自从香港演员陈冠希之后,这一领域的模仿者可谓前赴后继。近期更有日记门、兽兽门之类,大有让人眼球疲劳之势。
各种照片门再度展现网络“双刃剑”的特性。人们在获得更多信息的同时,个人隐私也极有可能在网络上放大。在传统媒体时代,只有公共人物的隐私才会大范围扩散,普通人的隐私只会在其社会关系的圈子中流传。不过,因此而指责网络“双刃剑”、并以此为借口呼吁加强网络监管也是不明智的。其他工具也都具有“双刃”性,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工具,它的“双刃”性并不特别值得指责。人类的互联网生活还只有短短20多年,网络秩序仍在发展之中,网民有智慧发展出合乎法治的隐私秩序。
对隐私权的过分强调是现代社会的事。中国传统社会缺乏隐私权的概念。虽然网民对日记门的情节津津乐道,但基本都承认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然而在中国的一些传统观念浓厚的农村,却适用完全相反的准则。如果某人撞破别人的偷情,他不但不需要为“侵犯隐私”而道歉,被撞破者反倒要向他赔礼。在有的地方,被撞破者甚至要放鞭炮上门为对方“驱邪”。
传统习俗并不就是落后的。学者们也一直对隐私权争论不休,其中不乏支持传统习俗的。
赞同隐私权的有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波斯纳认为,名誉能带来收入,而隐私权是维护名誉的需要。名誉性的隐私是那些有损名誉的坏的事实信息,这是大家都努力隐藏的。但是另一方面,生意伙伴则会努力去发现对方坏的信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他认为,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成本小于不保护的成本,因此应该保护隐私权。
波斯纳的观点在于:社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成本?什么私人信息是应该保护的隐私?是不是那些对个人不利、个人不愿被传播的信息都在保护之列?
另一个美国学者罗斯巴德,则否认隐私权。罗斯巴德认为,“对隐私的唯一权利是保护个人财产使其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的依据只剩私人财产权。比如,偷窥他人居室隐私、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等都是侵犯财产权。对通过这些方式获取他人隐私的人,法律应该追究其侵犯财产权的过错。
这一原则把保护隐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给了个人,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谨慎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契约来保护自己的隐
私。美剧中,常常可以看到,律师、心理医生等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这可以解释为,他们提供的是收费服务,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契约限制了他们泄露隐私。如果他们不遵守契约,就是对客户的财产权的侵犯。当然财产权手段也并不排斥道德手段。比如泄露朋友的隐私,就属于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罗斯巴德的原则简单明晰,也更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就不需要再特意区分名人的隐私和普通人的隐私了。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使用自己的财产权手段保护隐私。那些招摇过市的名流,还妄称自己的绯闻属于隐私,就毫无道理了。而农村习俗却彰显出其合理性。
从各种照片门来看,唯一的侵权可能是爆料者。比如在烟草局长案中,爆料者也许是偷偷使用了唐峰的电脑,也许是通过黑客手段进入电脑,这都是侵犯财产权。但网友传播日记并没有侵权,因为仅仅艳情情节无法构成一项权利。类似的案例有陈冠希“艳照门”。泄密者“奇拿”侵犯了陈冠希的电脑财产权,或违背了客户服务条款。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信息的网友,并不构成侵权。
网络时代或许将重写隐私权的定义。现在各国通行的隐私权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过度了。社会为保护某些人的隐私承担了过高的成本。在现行的隐私权法则下审视网络传播,网民动辄遭受指责。网络是自由、开放的空间,这个空间更适合采用罗斯巴德的原则。法律要做的是,保护财产权,严厉打击通过黑客手段窃取他人隐私的行为,其他的保护措施则应由网络自发发展。让每个人自己为自己的隐私更多地负责,而不是由政府来加强监管,才符合网络的发展方向。
网上现在流行“照片门”。自从香港演员陈冠希之后,这一领域的模仿者可谓前赴后继。近期更有日记门、兽兽门之类,大有让人眼球疲劳之势。
各种照片门再度展现网络“双刃剑”的特性。人们在获得更多信息的同时,个人隐私也极有可能在网络上放大。在传统媒体时代,只有公共人物的隐私才会大范围扩散,普通人的隐私只会在其社会关系的圈子中流传。不过,因此而指责网络“双刃剑”、并以此为借口呼吁加强网络监管也是不明智的。其他工具也都具有“双刃”性,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工具,它的“双刃”性并不特别值得指责。人类的互联网生活还只有短短20多年,网络秩序仍在发展之中,网民有智慧发展出合乎法治的隐私秩序。
对隐私权的过分强调是现代社会的事。中国传统社会缺乏隐私权的概念。虽然网民对日记门的情节津津乐道,但基本都承认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然而在中国的一些传统观念浓厚的农村,却适用完全相反的准则。如果某人撞破别人的偷情,他不但不需要为“侵犯隐私”而道歉,被撞破者反倒要向他赔礼。在有的地方,被撞破者甚至要放鞭炮上门为对方“驱邪”。
传统习俗并不就是落后的。学者们也一直对隐私权争论不休,其中不乏支持传统习俗的。
赞同隐私权的有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波斯纳认为,名誉能带来收入,而隐私权是维护名誉的需要。名誉性的隐私是那些有损名誉的坏的事实信息,这是大家都努力隐藏的。但是另一方面,生意伙伴则会努力去发现对方坏的信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他认为,保护隐私权的社会成本小于不保护的成本,因此应该保护隐私权。
波斯纳的观点在于:社会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成本?什么私人信息是应该保护的隐私?是不是那些对个人不利、个人不愿被传播的信息都在保护之列?
另一个美国学者罗斯巴德,则否认隐私权。罗斯巴德认为,“对隐私的唯一权利是保护个人财产使其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的依据只剩私人财产权。比如,偷窥他人居室隐私、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等都是侵犯财产权。对通过这些方式获取他人隐私的人,法律应该追究其侵犯财产权的过错。
这一原则把保护隐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给了个人,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谨慎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契约来保护自己的隐
私。美剧中,常常可以看到,律师、心理医生等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这可以解释为,他们提供的是收费服务,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契约限制了他们泄露隐私。如果他们不遵守契约,就是对客户的财产权的侵犯。当然财产权手段也并不排斥道德手段。比如泄露朋友的隐私,就属于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罗斯巴德的原则简单明晰,也更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就不需要再特意区分名人的隐私和普通人的隐私了。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使用自己的财产权手段保护隐私。那些招摇过市的名流,还妄称自己的绯闻属于隐私,就毫无道理了。而农村习俗却彰显出其合理性。
从各种照片门来看,唯一的侵权可能是爆料者。比如在烟草局长案中,爆料者也许是偷偷使用了唐峰的电脑,也许是通过黑客手段进入电脑,这都是侵犯财产权。但网友传播日记并没有侵权,因为仅仅艳情情节无法构成一项权利。类似的案例有陈冠希“艳照门”。泄密者“奇拿”侵犯了陈冠希的电脑财产权,或违背了客户服务条款。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信息的网友,并不构成侵权。
网络时代或许将重写隐私权的定义。现在各国通行的隐私权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过度了。社会为保护某些人的隐私承担了过高的成本。在现行的隐私权法则下审视网络传播,网民动辄遭受指责。网络是自由、开放的空间,这个空间更适合采用罗斯巴德的原则。法律要做的是,保护财产权,严厉打击通过黑客手段窃取他人隐私的行为,其他的保护措施则应由网络自发发展。让每个人自己为自己的隐私更多地负责,而不是由政府来加强监管,才符合网络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