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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的阶段性、层次性、互补性使得区域产业合作和转移成为可能。在泛珠地区产业转移中,区域产业结构同质化、金融服务层次不高以及规范化制度的缺乏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泛珠三角产业合作和转移。搭建产业群新型融资平台、强化“泛珠”区域产业整体布局和规划以及建立“泛珠”地区地方立法协调机制或许能成为破除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障碍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泛珠三角;产业合作;突破路线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4-0027-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4.06
一、“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
“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的产业发展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层次。目前,广东产业群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据2009年数据统计,在全部13个制造业部门中,泛珠区域(不含港澳地区,下同)集聚程度最高的产业,多达10个分布在广东省,其最高产业比重系数达0.82,部门均值达到0.486。在“泛珠”其他省区,四川产业集群和福建产业集群则进入了产业群的快速发展阶段,在13个制造业部门中,有3个集聚程度最高的产业部门分布在福建和四川,其部门产业比重系数均值分别为0.38和0.295(见表1)。相对于前三个省份而言,其他地区的产业群则处于形成和扩展阶段,行政区内还未形成泛珠区域内聚集度最高的产业群。这种资源禀赋导致泛珠区域各省区产业群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使得发展成熟地区的产业群向发展扩张地区进行转移和整合成为可能[1]。
(二)“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呈现出差异性和互补性
通过计算泛珠9省相关产业的区位熵①,总结了9省间具有区位优势和区位劣势的产业(见表2)。从全国范围来看,“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具有相对优势。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等在泛珠9省里都具有区位优势,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等产业除了在广东省具有区位优势外,在其他8省都不具有区位优势。在泛珠9省范围内,区域产业之间具有互补性。如在江西省具有区位优势的煤炭开采、有色金属矿采业,其区位熵分别达2.99、2.92,但这两个行业在广东省恰恰是劣势行业,其区位熵只有0.02、0.23。总的来说,9省内部工业企业规模的区位优势差别较大:广东以高科技、信息化产业具有相对区位规模优势;福建的工业品及服装生产行业具有相对区位优势;江西、湖南和贵州相对自然资源较多,煤炭和有色金融的开采具有区位规模优势;其他省区也都形成了自己的区位优势和劣势行业。
(三)“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竞争优势显现弱化态势
经过多年粗放式的发展,“泛珠”三角区域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显著下降。2009年“泛珠”三角区域制造业综合竞争力指数平均为0.83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6.5个百分点,而且在“泛珠”区域内部,制造业发展极不平衡,竞争力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的制造业综合竞争力指数相差达117.9个百分点。另外,随着劳务力成本上升、当前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泛珠三角区域发展初期以低成本为基础的聚集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开始弱化,面临着与东南亚国家进行激烈竞争。以越南为例,其工业用地转让价格平均为折合人民币为78元/平方米,约为同期广东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的1/8;工人平均工资折合人民币为5662元/人,约为同期广东省工人平均工资的1/3。
二、制约“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和转移的因素
(一)区域产业结构同质化限制了产业合作和跨区域转移
目前,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在动态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表现出了某种相似或共同倾向,产业结构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特征[2]。从三次产业结构来看,在内地9省中,除海南产业结构呈现出“三、一、二”的特征外,其它8省产业结构都维持“二、三、一”的比例,其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基本都在40~50%之间,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在30~40%之间。从产业相似系数①看,泛珠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见表3),平均产业相似系数已达0.963,高于长三角(两省一市)11.3个百分点。按照国际惯例,国家间产业结构相似系数的警戒上限为0.85,一国内地区间的相似系数警戒上限为0.90,而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相似系数超过0.90警戒上限的地区,多达88.89%。其产业结构的趋同抹杀了合理的劳动地域分工,阻碍了产业跨区域转移和升级。
(二)金融服务层次不高制约了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与产业合作
1.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和扶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是对产业升级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不够。以海南省为例,海南科技经费筹集额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占比不足2.0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95个百分点。二是金融机构对企业产业技术改造贷款呈逐年下降趋势,海南技改贷款余额由2003年的15.23亿元下降至2009年的2.80亿元,技改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由2003年的2.08%下降至2009年的0.28%
2.风险投资培育功能的弱化延缓了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的进程。目前泛珠三角区域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省级平均风险投资金额为0.88亿美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55亿元。泛珠三角区域风险投资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广东省的风险投资额占九省总额的62.9%,而贵州省的风险投资额仅占总额的万分之九(见表4)。
3.股票市场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的效率不高。2009年,泛珠9省股票市场融资比率对产业优化率的弹性系数为0.0361,即股票融资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产业优化率提高0.0361个百分点,而全国平均水平是0.071,即泛珠三角区域利用股票市场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率仅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
(三)缺乏制度规范化和制度强制力偏弱束缚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深入开展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主要以协议为主,其协议的执行多以自愿性为原则,协议的有限强制性来源于相互间的信任、内部压力机制和评价机制,这种非国家强制力的协议对执行不到位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并没有司法惩罚的权利。一方面,在当前以经济指标为主的考核方式下,由于地方政府存在着强烈的经济政绩冲动和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偏好,这种缺少必要的约束和强制性制裁的合作方式极易诱发各方行政主体“搭便车”的投机心理和“各行其是”的功利行为,导致各方在抢夺产业转移落地权过程中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泛珠三角区域各方成员的协议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非立法行为,其内容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其它主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尤其是在产业转移中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行为作用十分有限。
三、“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的现实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加强产业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群新型融资平台
一是在泛珠地区内推广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深圳首发集合式企业债券的经验,在泛珠三角区域广泛开展由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牵头,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整体打包捆绑,发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集合式企业债券的探索将有利于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推动产业升级。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特性,建立适应产业集群优化升级的需要,创造诸如“种子基金”、“天使资金”等有利于项目研发和产品孵化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强化“泛珠”三角区域产业整体布局和规划,形成“泛珠”区域内各具特色的产业群
“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要在整个区域范围内考虑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内容,形成泛珠三角洲的产业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布局。各省市不宜强调在自身行政范围内培育和形成所谓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而是应因地制宜地在区域性的产业结构中寻找自己的位置,通过对各地内部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统筹本省市内部与外部的产业发展趋势,合理选择区域增长点,发展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从而改变当前的重复建设和产业趋同的现象[3]。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机制,推进区域合作法制化进程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机制,将行政协议规范中比较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区域内各省市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泛珠”三角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建设可以借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逐步将泛珠三角区域首长联席会的会议成果、协议成果转化为法律成果,将泛珠三角区域以协议为主的制度建设转化为法规制度建设。具体到泛珠地区产业合作和发展方面的协作立法而言,各省市的立法主体可以采取共同起草、征询意见以及事后协调等三种模式来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
参考文献:
[1]武汉市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沈金华.建设产业整合中心推进武汉两型产业发展[J].学习与实践,2009(7).
[2]范剑勇.市场一体化、地区专业化与产业集聚趋势——兼谈对地区差距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4(6).
[3]刘满平.泛珠江区域产业梯度分析及产业转移机制构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11).
关键词:泛珠三角;产业合作;突破路线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4-0027-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4.06
一、“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
“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的产业发展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层次。目前,广东产业群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据2009年数据统计,在全部13个制造业部门中,泛珠区域(不含港澳地区,下同)集聚程度最高的产业,多达10个分布在广东省,其最高产业比重系数达0.82,部门均值达到0.486。在“泛珠”其他省区,四川产业集群和福建产业集群则进入了产业群的快速发展阶段,在13个制造业部门中,有3个集聚程度最高的产业部门分布在福建和四川,其部门产业比重系数均值分别为0.38和0.295(见表1)。相对于前三个省份而言,其他地区的产业群则处于形成和扩展阶段,行政区内还未形成泛珠区域内聚集度最高的产业群。这种资源禀赋导致泛珠区域各省区产业群发展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使得发展成熟地区的产业群向发展扩张地区进行转移和整合成为可能[1]。
(二)“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发展呈现出差异性和互补性
通过计算泛珠9省相关产业的区位熵①,总结了9省间具有区位优势和区位劣势的产业(见表2)。从全国范围来看,“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具有相对优势。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等在泛珠9省里都具有区位优势,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等产业除了在广东省具有区位优势外,在其他8省都不具有区位优势。在泛珠9省范围内,区域产业之间具有互补性。如在江西省具有区位优势的煤炭开采、有色金属矿采业,其区位熵分别达2.99、2.92,但这两个行业在广东省恰恰是劣势行业,其区位熵只有0.02、0.23。总的来说,9省内部工业企业规模的区位优势差别较大:广东以高科技、信息化产业具有相对区位规模优势;福建的工业品及服装生产行业具有相对区位优势;江西、湖南和贵州相对自然资源较多,煤炭和有色金融的开采具有区位规模优势;其他省区也都形成了自己的区位优势和劣势行业。
(三)“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竞争优势显现弱化态势
经过多年粗放式的发展,“泛珠”三角区域产业集群竞争优势显著下降。2009年“泛珠”三角区域制造业综合竞争力指数平均为0.83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6.5个百分点,而且在“泛珠”区域内部,制造业发展极不平衡,竞争力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的制造业综合竞争力指数相差达117.9个百分点。另外,随着劳务力成本上升、当前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泛珠三角区域发展初期以低成本为基础的聚集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开始弱化,面临着与东南亚国家进行激烈竞争。以越南为例,其工业用地转让价格平均为折合人民币为78元/平方米,约为同期广东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的1/8;工人平均工资折合人民币为5662元/人,约为同期广东省工人平均工资的1/3。
二、制约“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和转移的因素
(一)区域产业结构同质化限制了产业合作和跨区域转移
目前,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在动态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表现出了某种相似或共同倾向,产业结构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特征[2]。从三次产业结构来看,在内地9省中,除海南产业结构呈现出“三、一、二”的特征外,其它8省产业结构都维持“二、三、一”的比例,其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基本都在40~50%之间,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在30~40%之间。从产业相似系数①看,泛珠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见表3),平均产业相似系数已达0.963,高于长三角(两省一市)11.3个百分点。按照国际惯例,国家间产业结构相似系数的警戒上限为0.85,一国内地区间的相似系数警戒上限为0.90,而泛珠三角区域产业相似系数超过0.90警戒上限的地区,多达88.89%。其产业结构的趋同抹杀了合理的劳动地域分工,阻碍了产业跨区域转移和升级。
(二)金融服务层次不高制约了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与产业合作
1.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和扶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是对产业升级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不够。以海南省为例,海南科技经费筹集额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占比不足2.0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95个百分点。二是金融机构对企业产业技术改造贷款呈逐年下降趋势,海南技改贷款余额由2003年的15.23亿元下降至2009年的2.80亿元,技改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由2003年的2.08%下降至2009年的0.28%
2.风险投资培育功能的弱化延缓了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的进程。目前泛珠三角区域风险投资发展缓慢,省级平均风险投资金额为0.88亿美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55亿元。泛珠三角区域风险投资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广东省的风险投资额占九省总额的62.9%,而贵州省的风险投资额仅占总额的万分之九(见表4)。
3.股票市场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的效率不高。2009年,泛珠9省股票市场融资比率对产业优化率的弹性系数为0.0361,即股票融资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产业优化率提高0.0361个百分点,而全国平均水平是0.071,即泛珠三角区域利用股票市场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率仅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
(三)缺乏制度规范化和制度强制力偏弱束缚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深入开展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制度建设主要以协议为主,其协议的执行多以自愿性为原则,协议的有限强制性来源于相互间的信任、内部压力机制和评价机制,这种非国家强制力的协议对执行不到位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并没有司法惩罚的权利。一方面,在当前以经济指标为主的考核方式下,由于地方政府存在着强烈的经济政绩冲动和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偏好,这种缺少必要的约束和强制性制裁的合作方式极易诱发各方行政主体“搭便车”的投机心理和“各行其是”的功利行为,导致各方在抢夺产业转移落地权过程中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泛珠三角区域各方成员的协议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非立法行为,其内容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其它主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尤其是在产业转移中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行为作用十分有限。
三、“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合作的现实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加强产业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群新型融资平台
一是在泛珠地区内推广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深圳首发集合式企业债券的经验,在泛珠三角区域广泛开展由行业协会或主管机关牵头,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整体打包捆绑,发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集合式企业债券的探索将有利于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均衡、协调发展。二是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推动产业升级。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特性,建立适应产业集群优化升级的需要,创造诸如“种子基金”、“天使资金”等有利于项目研发和产品孵化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强化“泛珠”三角区域产业整体布局和规划,形成“泛珠”区域内各具特色的产业群
“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要在整个区域范围内考虑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内容,形成泛珠三角洲的产业合理分工和紧密合作布局。各省市不宜强调在自身行政范围内培育和形成所谓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而是应因地制宜地在区域性的产业结构中寻找自己的位置,通过对各地内部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统筹本省市内部与外部的产业发展趋势,合理选择区域增长点,发展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从而改变当前的重复建设和产业趋同的现象[3]。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机制,推进区域合作法制化进程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机制,将行政协议规范中比较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区域内各省市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泛珠”三角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建设可以借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逐步将泛珠三角区域首长联席会的会议成果、协议成果转化为法律成果,将泛珠三角区域以协议为主的制度建设转化为法规制度建设。具体到泛珠地区产业合作和发展方面的协作立法而言,各省市的立法主体可以采取共同起草、征询意见以及事后协调等三种模式来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
参考文献:
[1]武汉市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沈金华.建设产业整合中心推进武汉两型产业发展[J].学习与实践,2009(7).
[2]范剑勇.市场一体化、地区专业化与产业集聚趋势——兼谈对地区差距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4(6).
[3]刘满平.泛珠江区域产业梯度分析及产业转移机制构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