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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保障。立法为民、人大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凸显法治理念的词汇,再次成为今年省人代会上代表们热议的焦点。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化解我国在前进中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
2006年4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法治浙江”的决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促进民主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法治浙江”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扎实推进。人代会期间,与会代表在审议时,对如何建设法治浙江,夯实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提出了真知灼见。
社会立法:发扬民主,维护正义
立法是调节利益关系的利器,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以往在唯GDP论英雄的时代里,立法工作更多关注于经济领域,而社会立法则多少显得有些滞后。目前,在一些社会领域,无法可依、管理失范、社会不公等等“病症”,是不少部门和群众普遍的痛。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的浙江而言,如何加强社会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以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代表们在审议时,对此提出了不少看法。
“经济基础变化了,立法工作也相应发生着变化。目前,对于加强社会立法,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我省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势头,今后应该继续保持下去。”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主任马骏代表对我省社会立法工作感到满意。
据悉,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监管条例、艾滋病预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今年又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全民健身条例、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等列入了立法计划之中。
今年的人代会上,又有代表就城市管理、犬类管理、工伤保险等问题提出了议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
对于立法工作,代表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平衡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如何更为科学化与民主化。
马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普通老百姓很少关注立法的过程。立法起草,征集意见,甚至颁布实施,很多人都不闻不问,而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时,有人就开始埋怨法规的不合理,有的还想方设法地“钻起了法律空子”。马骏提出:“在立法中,老百姓特别是利益相关者要充分参与其中,充分表达意愿,争取法规更有利于你这一方。通过反复博弈形成的法规才能均衡地保护利益各方。保护一方、偏向一方的法规必然会损害另一方,这是立法不正义的一种表现。”
作为立法机关,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民众参与立法工作,同时也需要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将尽可能多的意见吸收到立法中来。
台州代表团的狄绍增代表认为,现在的农村情况很复杂,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缺陷。村委会干部做错事了怎么追究等等问题,依旧无章可循。他在农村调查和走访时发现,有个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竟然只有一个人上了两年学。而我们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村干部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我想一定文化程度总需要初中毕业吧。”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成立农村立法调研组,进行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这样,出台的法规才能规范村干部的行为和权力,确保农民的权利落到实处。
在立法模式上,部门立法遭受着越来越多人的批评。马骏认为应该改变以往单一的部门立法模式,可以探索委托立法,由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组织这类相对中立的机构来承担起草工作。专家和部门由于不是一个立场,各自拟出一个草案来,综合双方的意见,各取优点,考虑的问题就会更为全面和深入。
监督:抓住难点不放松
2007年1月1日,监督法开始实行。这部旨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法律,历经了20年的磨砺才出台。它究竟会发挥怎样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又将如何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是代表们关注的又一个焦点。
“在监督法通过时,也有一些来自社会各方的‘杂音’,认为监督法束缚了人大常委会手脚。我认为,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更高了。”宁波代表团的胡永先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中,任务重了,要求高了,压力大了。
胡永先说:“开展监督工作,要用好和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力,要高层次地看问题。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要把空监督变为实监督,软监督变为硬监督,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必须要言之有据、言之有法、言之有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方式能抓住其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要点。我们提出的意见,如果都是‘大路货’,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大的监督,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这与党委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湖州代表团陆亚孟代表指出,监督法出台之前,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的范围越广越好,最好什么事情都能管。其实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监督太广会影响监督的效果。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监督的职能和范围进行了法律规范。
“监督和支持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都是为了办成事,办好事。”陆亚孟认为,监督不能搞成人为的人大与政府的“对立”,而要抓住热点和难点问题,支持和促使政府工作。据他介绍,长兴县前几年老百姓对环境保护的呼声很高。县人大常委会就治污工作开展了持续4年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效。“监督要加大力度,一旦确定监督主题,要一以贯之,跟踪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他告诉记者,由于定位找准了,监督也有了实效,现在很多政府部门还主动要求常委会组织代表到单位去视察。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7项职能,但是如何综合运用好各项职权,“打出一套漂亮的组合拳”,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这无疑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宁波代表团的张金康代表认为,人大的监督要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财政预算监督条例,进一步深化、细化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要坚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连续性跟踪监督。同时他还建议,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要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加监督效果。
“对于监督法的学习,人大常委会要抓,党委中心组也要组织学习,特别是对‘一府两院’,要进行系统性的讲课和培训。”胡永先代表指出,以往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审议专题,很早就通知到有关部门,可一些部门就是拖拉,直到审议前,才匆匆忙忙把材料送来。“我看,学习贯彻监督法,要作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工作任务。”
不可否认,监督法毕竟刚刚颁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部署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
“监督工作要透明化、公开化,通过什么渠道?借助媒体,例如我们慈溪有100万人,而慈溪日报只有3万份,就算翻几倍,覆盖面还是比较小,难以形成整个社会的监督氛围。”胡永先谈到了实施监督法存在的难度。他指出,监督法规定的几个动作,缺少实施细则。专项工作评议,怎么来评,没有具体规定。以往地方人大有一些工作经验,但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具体实施难度依然很大。而监督法规定的“重炮”监督,如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可以用,但一下子不好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旦启动了这些监督程序,就很容易涉及到个人,最后怎么处理,没有规定,这就不好收场。所以对这些监督手段,还是处在看一看,等一等的阶段。” 胡永先说。
在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的议题选择上,监督法规定了6个主要途径。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以前的操作往往是常委会内部几个处室拟出几个议题,缺乏规范性和程序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经验,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严格按照规定来确定议题,还是会采取“简化”程序。另外,工作审议和执法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之后,接下去的工作该如何跟进,信息的反馈渠道怎样建立等等问题,还有待实践与探索。
规范执法,制度保障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政府建设的核心字眼。不少代表在审议中表示,要确保政府能依法行政,为民办事,必须加大“治权”力度。正如乐清市委书记黄正强代表所言:“只有小心翼翼做事,公务员才会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懂法。”狄绍增代表在基层生活和工作中体会到,现在一部分基层政府公务员法律意识薄弱,真正懂法的人很少,这就造成了执法的先天不足。他举例说,有一次他恰巧碰到当地派出所在执行公务,制服了一名小偷,但不知道如何处理。据了解,小偷进入了居民家中,被户主发现后,就相互打斗起来,小偷在没有偷得任何东西下被抓。问题来了,没有赃物如何定罪?执法人员举棋不定。
“这都是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表现啊。”他说,刑法规定得很清楚,这案件应该定为“入室抢劫罪”,要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我们执法人员竟然不知所措。”
陆亚孟代表也认为,目前执法人员的个体差异还比较大,有的法律意识强,考虑问题周到一些,素质差的,执法犯法也是常有之事。
另外,一些新设立的政府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内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狄绍增等代表建议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属部门的监管力度,“没有监管好,出了问题,上级部门同样是违法。”
“消除司法不公”的呼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中,一直不绝于耳。
宁波代表团的郑瑞法代表认为,保障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他指出,一些司法腐败案件的出现与法官缺乏独立的审判权有关。法官如果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而是受长官、领导的意图影响,那么判决必然是不公正的。法官手里有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可判3年,也可判4年,究竟怎么判,这时候人情因素就会发挥作用。
据郑瑞法代表介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制度上确立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采取立案、审理、执行相分离,加强内部监督。“以往一条龙办案容易被‘公关’,现在实行三个部门分管不同的职能,一方面,内部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则增加了案件相关人‘公关’的难度。”郑瑞法说。
宁波代表团的李亚珍代表在审议时提出,目前,审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对一些疑难案件,下级法院往往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郑瑞法也坦言,这种“两审变一审”的问题以前确实存在。一般是基层法院打个电话来,听取了审判意见就草草了事,缺乏规范。据他介绍,宁波两级法院对此作了规定:请示必须是要以书面的形式交到中院,并由合议庭或中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反馈给请示单位。
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狄绍增等代表提出,应加大案件的再审力度。他建议设立专门机构,专项负责再审的案件。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这是人大代表的心愿,也是浙江人民的普遍心声。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化解我国在前进中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完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
2006年4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法治浙江”的决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促进民主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法治浙江”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扎实推进。人代会期间,与会代表在审议时,对如何建设法治浙江,夯实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提出了真知灼见。
社会立法:发扬民主,维护正义
立法是调节利益关系的利器,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以往在唯GDP论英雄的时代里,立法工作更多关注于经济领域,而社会立法则多少显得有些滞后。目前,在一些社会领域,无法可依、管理失范、社会不公等等“病症”,是不少部门和群众普遍的痛。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的浙江而言,如何加强社会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以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代表们在审议时,对此提出了不少看法。
“经济基础变化了,立法工作也相应发生着变化。目前,对于加强社会立法,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我省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势头,今后应该继续保持下去。”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主任马骏代表对我省社会立法工作感到满意。
据悉,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燃气监管条例、艾滋病预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今年又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全民健身条例、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等列入了立法计划之中。
今年的人代会上,又有代表就城市管理、犬类管理、工伤保险等问题提出了议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
对于立法工作,代表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平衡社会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立法如何更为科学化与民主化。
马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普通老百姓很少关注立法的过程。立法起草,征集意见,甚至颁布实施,很多人都不闻不问,而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时,有人就开始埋怨法规的不合理,有的还想方设法地“钻起了法律空子”。马骏提出:“在立法中,老百姓特别是利益相关者要充分参与其中,充分表达意愿,争取法规更有利于你这一方。通过反复博弈形成的法规才能均衡地保护利益各方。保护一方、偏向一方的法规必然会损害另一方,这是立法不正义的一种表现。”
作为立法机关,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民众参与立法工作,同时也需要主动出击,深入基层,倾听民声,将尽可能多的意见吸收到立法中来。
台州代表团的狄绍增代表认为,现在的农村情况很复杂,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缺陷。村委会干部做错事了怎么追究等等问题,依旧无章可循。他在农村调查和走访时发现,有个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竟然只有一个人上了两年学。而我们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村干部要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我想一定文化程度总需要初中毕业吧。”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成立农村立法调研组,进行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这样,出台的法规才能规范村干部的行为和权力,确保农民的权利落到实处。
在立法模式上,部门立法遭受着越来越多人的批评。马骏认为应该改变以往单一的部门立法模式,可以探索委托立法,由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组织这类相对中立的机构来承担起草工作。专家和部门由于不是一个立场,各自拟出一个草案来,综合双方的意见,各取优点,考虑的问题就会更为全面和深入。
监督:抓住难点不放松
2007年1月1日,监督法开始实行。这部旨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的法律,历经了20年的磨砺才出台。它究竟会发挥怎样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又将如何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是代表们关注的又一个焦点。
“在监督法通过时,也有一些来自社会各方的‘杂音’,认为监督法束缚了人大常委会手脚。我认为,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更高了。”宁波代表团的胡永先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中,任务重了,要求高了,压力大了。
胡永先说:“开展监督工作,要用好和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力,要高层次地看问题。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要把空监督变为实监督,软监督变为硬监督,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必须要言之有据、言之有法、言之有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方式能抓住其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要点。我们提出的意见,如果都是‘大路货’,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大的监督,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这与党委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湖州代表团陆亚孟代表指出,监督法出台之前,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的范围越广越好,最好什么事情都能管。其实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监督太广会影响监督的效果。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监督的职能和范围进行了法律规范。
“监督和支持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都是为了办成事,办好事。”陆亚孟认为,监督不能搞成人为的人大与政府的“对立”,而要抓住热点和难点问题,支持和促使政府工作。据他介绍,长兴县前几年老百姓对环境保护的呼声很高。县人大常委会就治污工作开展了持续4年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效。“监督要加大力度,一旦确定监督主题,要一以贯之,跟踪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他告诉记者,由于定位找准了,监督也有了实效,现在很多政府部门还主动要求常委会组织代表到单位去视察。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7项职能,但是如何综合运用好各项职权,“打出一套漂亮的组合拳”,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这无疑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宁波代表团的张金康代表认为,人大的监督要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财政预算监督条例,进一步深化、细化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要坚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连续性跟踪监督。同时他还建议,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要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加监督效果。
“对于监督法的学习,人大常委会要抓,党委中心组也要组织学习,特别是对‘一府两院’,要进行系统性的讲课和培训。”胡永先代表指出,以往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审议专题,很早就通知到有关部门,可一些部门就是拖拉,直到审议前,才匆匆忙忙把材料送来。“我看,学习贯彻监督法,要作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工作任务。”
不可否认,监督法毕竟刚刚颁布,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部署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
“监督工作要透明化、公开化,通过什么渠道?借助媒体,例如我们慈溪有100万人,而慈溪日报只有3万份,就算翻几倍,覆盖面还是比较小,难以形成整个社会的监督氛围。”胡永先谈到了实施监督法存在的难度。他指出,监督法规定的几个动作,缺少实施细则。专项工作评议,怎么来评,没有具体规定。以往地方人大有一些工作经验,但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具体实施难度依然很大。而监督法规定的“重炮”监督,如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可以用,但一下子不好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旦启动了这些监督程序,就很容易涉及到个人,最后怎么处理,没有规定,这就不好收场。所以对这些监督手段,还是处在看一看,等一等的阶段。” 胡永先说。
在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的议题选择上,监督法规定了6个主要途径。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以前的操作往往是常委会内部几个处室拟出几个议题,缺乏规范性和程序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经验,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严格按照规定来确定议题,还是会采取“简化”程序。另外,工作审议和执法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之后,接下去的工作该如何跟进,信息的反馈渠道怎样建立等等问题,还有待实践与探索。
规范执法,制度保障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政府建设的核心字眼。不少代表在审议中表示,要确保政府能依法行政,为民办事,必须加大“治权”力度。正如乐清市委书记黄正强代表所言:“只有小心翼翼做事,公务员才会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懂法。”狄绍增代表在基层生活和工作中体会到,现在一部分基层政府公务员法律意识薄弱,真正懂法的人很少,这就造成了执法的先天不足。他举例说,有一次他恰巧碰到当地派出所在执行公务,制服了一名小偷,但不知道如何处理。据了解,小偷进入了居民家中,被户主发现后,就相互打斗起来,小偷在没有偷得任何东西下被抓。问题来了,没有赃物如何定罪?执法人员举棋不定。
“这都是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表现啊。”他说,刑法规定得很清楚,这案件应该定为“入室抢劫罪”,要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我们执法人员竟然不知所措。”
陆亚孟代表也认为,目前执法人员的个体差异还比较大,有的法律意识强,考虑问题周到一些,素质差的,执法犯法也是常有之事。
另外,一些新设立的政府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内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狄绍增等代表建议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属部门的监管力度,“没有监管好,出了问题,上级部门同样是违法。”
“消除司法不公”的呼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探索中,一直不绝于耳。
宁波代表团的郑瑞法代表认为,保障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他指出,一些司法腐败案件的出现与法官缺乏独立的审判权有关。法官如果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而是受长官、领导的意图影响,那么判决必然是不公正的。法官手里有自由裁量权,一个案件可判3年,也可判4年,究竟怎么判,这时候人情因素就会发挥作用。
据郑瑞法代表介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制度上确立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采取立案、审理、执行相分离,加强内部监督。“以往一条龙办案容易被‘公关’,现在实行三个部门分管不同的职能,一方面,内部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机制;另一方面,则增加了案件相关人‘公关’的难度。”郑瑞法说。
宁波代表团的李亚珍代表在审议时提出,目前,审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对一些疑难案件,下级法院往往向上一级法院请示,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郑瑞法也坦言,这种“两审变一审”的问题以前确实存在。一般是基层法院打个电话来,听取了审判意见就草草了事,缺乏规范。据他介绍,宁波两级法院对此作了规定:请示必须是要以书面的形式交到中院,并由合议庭或中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反馈给请示单位。
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狄绍增等代表提出,应加大案件的再审力度。他建议设立专门机构,专项负责再审的案件。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这是人大代表的心愿,也是浙江人民的普遍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