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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