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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用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然而该法的实施并未给我国中小企业的用工方式产生多少积极的影响,劳动用工状况依然较为混乱。改善中小企业用工状况必须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面的积极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中小企业;用工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1-0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典,对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都意义深远。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该法实施给我国中小企业用工所带来的实际影响进行了研究,并为其中所蕴含的问题提供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中小企业用工情况概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我国劳动关系主要依靠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期间,企业用工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新的市场主体和用工方式不断产生,而国家立法很难及时跟上,由此衍生出许多的劳动用工问题,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均面临诸多挑战。当然,也正是这些问题最终促成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中小企业而言,劳动关系方面的典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企业主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法》第19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方便将来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二,滥用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第32条又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在用足6个月的试用期后,往往以终止劳动关系为要挟,要求劳动者重签合同并重新计算试用期,由此达到恶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目的,而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无任何还手能力。
其三,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在中小企业较为普遍,有的企业甚至每季度或每半年签一次。由此使得劳动者普遍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企业也很难觅得忠诚的员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小企业用工的实际影响
为解决前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做了许多针对性规定,尤其是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同时在企业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经济利益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良性互动机制,在增大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也提高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比如,该法规定,企业用工后超过一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关系。这就等于直接将企业违法成本转换成了劳动者经济利益。受此激励,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必将大大提高,对企业劳动违法的监督也必将更加到位。也正因此,草案审议过程中反对声音从未停歇,许多外企甚至威胁要逐步退出中国市场。但毕竟该法只不过是顺应了时势的要求、正确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内在规律 ,因此,不仅最终表决时获得了高票通过,生效实施后,反对者也并未像其当初所声称的那样去实际行动。
为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影响情况,课题组对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我们总共制作并发放了6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77份,回收率达96.17%。以下是对相关调查结果及可能原因的分析说明。
(一)关于员工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企业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调查结果显示,在员工招录环节,实际根本不会涉及那么多的要素,企业方面一般只对应聘者的身体健康及技能掌握情况感兴趣,而应聘者也大多只关心劳动工资和吃住条件,至于工作环境、职业危害什么的,劳动者根本不过问。这一点跟《劳动合同法》實施前的状况几乎没有区别。
(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34.85%的被调查者对该法的内容不甚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同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有23.74%之多。我们认为,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除出于企业方面故意外,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也是重要原因。从调查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全部被调查者中,76.26%的人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
(三)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该控制在8小时以下。然而调查发现,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75.23%,而不按法律规定给员工放假的则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5.46%,接近一半。究其原因,除劳动监督不到位的客观因素外,主要是企业主想尽可能多地榨取员工剩余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
(四)关于考勤考核
当劳动者严重违纪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经劳动者本人予以签字认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可通知工会备案,或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并记录。企业每月要做出书面的考勤表,并由劳动者对其出勤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做到程序规范、无瑕疵,证据完整。实际情况如何呢?调查发现,几乎没一家中小企业做得规范,员工反映很多企业虽有考勤但无规范记录,考核也大多凭感觉。
(5)关于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调查结果显示,工资在1450-3000元区间的员工多达64.65%,说明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普遍不高;另外,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就更低,有也只是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险”,有的会再增加一项工伤保险,其他的商业险和福利,则很少有企业会替员工购买。这一方面说明企业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员工的要价能力不高。 (6)关于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有关书面证明,要求劳动者签字,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调查中了解到,这一规定对中小企业基本没有约束,大多数员工反映他们并不知道有这道程序的存在,他们所在乎的只是每月工资的按时足额领取,其它的都无所谓。至于企业方面,当有员工离职时,他们所要做的也只是结清工资,然后将其名字从本企业中删除。
三、改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的对策及建议
从调查结果可知,我国中小企业的用工状况依然较为混乱,《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并未给其带来多少积极的影响。这种状况必须设法加以改变,否则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很容易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威胁。总的来看,改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企业要勇于担当责任,主动严格依法办事。劳动法律法规是否被执行、劳动者权利是否得到切实尊重,核心或者最根本的是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企业要勇于并善于承担责任,只要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发挥,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有了最可靠的基础和保证。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这也是企业守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服务者与参与者,更是管理者,政府应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对劳动力市场尤其是企业用工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果监管到位,不留或少留可乘之机,企业便不至于肆意违法,劳动者权利也就能够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和维护。
第三,勞动者要加强学习,努力增进职业技能,同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在一定意义上,劳动者权利受侵犯程度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成反比,因此,增进职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与水平应当成为劳动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课题《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企业用工制度的现状及其变革——以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为例》(项目编号A-2603-11-01J07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丑纪岳.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分析[J].华东冶金学院学报,1999(2).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中小企业;用工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1-0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典,对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都意义深远。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该法实施给我国中小企业用工所带来的实际影响进行了研究,并为其中所蕴含的问题提供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中小企业用工情况概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我国劳动关系主要依靠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期间,企业用工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新的市场主体和用工方式不断产生,而国家立法很难及时跟上,由此衍生出许多的劳动用工问题,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均面临诸多挑战。当然,也正是这些问题最终促成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中小企业而言,劳动关系方面的典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企业主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法》第19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方便将来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二,滥用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第32条又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在用足6个月的试用期后,往往以终止劳动关系为要挟,要求劳动者重签合同并重新计算试用期,由此达到恶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目的,而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基本上无任何还手能力。
其三,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在中小企业较为普遍,有的企业甚至每季度或每半年签一次。由此使得劳动者普遍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而企业也很难觅得忠诚的员工。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小企业用工的实际影响
为解决前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做了许多针对性规定,尤其是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同时在企业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经济利益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良性互动机制,在增大企业违法成本的同时也提高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比如,该法规定,企业用工后超过一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彼此间的关系。这就等于直接将企业违法成本转换成了劳动者经济利益。受此激励,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性必将大大提高,对企业劳动违法的监督也必将更加到位。也正因此,草案审议过程中反对声音从未停歇,许多外企甚至威胁要逐步退出中国市场。但毕竟该法只不过是顺应了时势的要求、正确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内在规律 ,因此,不仅最终表决时获得了高票通过,生效实施后,反对者也并未像其当初所声称的那样去实际行动。
为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影响情况,课题组对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我们总共制作并发放了6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77份,回收率达96.17%。以下是对相关调查结果及可能原因的分析说明。
(一)关于员工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企业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调查结果显示,在员工招录环节,实际根本不会涉及那么多的要素,企业方面一般只对应聘者的身体健康及技能掌握情况感兴趣,而应聘者也大多只关心劳动工资和吃住条件,至于工作环境、职业危害什么的,劳动者根本不过问。这一点跟《劳动合同法》實施前的状况几乎没有区别。
(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34.85%的被调查者对该法的内容不甚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同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有23.74%之多。我们认为,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除出于企业方面故意外,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也是重要原因。从调查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全部被调查者中,76.26%的人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
(三)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该控制在8小时以下。然而调查发现,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75.23%,而不按法律规定给员工放假的则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5.46%,接近一半。究其原因,除劳动监督不到位的客观因素外,主要是企业主想尽可能多地榨取员工剩余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
(四)关于考勤考核
当劳动者严重违纪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经劳动者本人予以签字认可,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可通知工会备案,或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并记录。企业每月要做出书面的考勤表,并由劳动者对其出勤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做到程序规范、无瑕疵,证据完整。实际情况如何呢?调查发现,几乎没一家中小企业做得规范,员工反映很多企业虽有考勤但无规范记录,考核也大多凭感觉。
(5)关于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调查结果显示,工资在1450-3000元区间的员工多达64.65%,说明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普遍不高;另外,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就更低,有也只是最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险”,有的会再增加一项工伤保险,其他的商业险和福利,则很少有企业会替员工购买。这一方面说明企业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员工的要价能力不高。 (6)关于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向劳动者提供有关书面证明,要求劳动者签字,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调查中了解到,这一规定对中小企业基本没有约束,大多数员工反映他们并不知道有这道程序的存在,他们所在乎的只是每月工资的按时足额领取,其它的都无所谓。至于企业方面,当有员工离职时,他们所要做的也只是结清工资,然后将其名字从本企业中删除。
三、改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的对策及建议
从调查结果可知,我国中小企业的用工状况依然较为混乱,《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并未给其带来多少积极的影响。这种状况必须设法加以改变,否则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很容易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成威胁。总的来看,改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企业要勇于担当责任,主动严格依法办事。劳动法律法规是否被执行、劳动者权利是否得到切实尊重,核心或者最根本的是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企业要勇于并善于承担责任,只要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发挥,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有了最可靠的基础和保证。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这也是企业守法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服务者与参与者,更是管理者,政府应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对劳动力市场尤其是企业用工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如果监管到位,不留或少留可乘之机,企业便不至于肆意违法,劳动者权利也就能够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和维护。
第三,勞动者要加强学习,努力增进职业技能,同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在一定意义上,劳动者权利受侵犯程度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成反比,因此,增进职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与水平应当成为劳动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课题《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企业用工制度的现状及其变革——以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为例》(项目编号A-2603-11-01J07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丑纪岳.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分析[J].华东冶金学院学报,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