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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建筑施工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不仅是对建筑业的挑战同时也是建筑行业的一个瓶颈,由于建筑量的不断加大,投资成本升高力度加大。一些建筑施工 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从而出现了恶性竞争,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不择手段,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给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因子。由此正确的认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因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结合工作经验分析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因子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有效的对策,为防范施工企业风险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1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
形式, 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
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在合同
签订的过程中,会发生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
( 2 ) 合同条款不平等。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
(3)合同文字不严谨。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一旦出现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况随意曲解,给建筑企业带来风险。
(4)合同内容不完备,遗漏事项颇多。
1.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人的风险、资金
(1)人的风险。又可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 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①发包人风险。有一种“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与这类“发包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另外,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等,都会导致风险的发生。
②承包人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包商造成的风险。由于承包人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中型企业就有几十个项目部,有直属的,也有挂靠的,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往往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水平低、不了解底细的项目部,由于没有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经济上制约不了这些项目部,导致项目部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给承包人带来风险。
(2)资金风险。被业主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影响资金回流,使项目施工费用不足,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投资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回收困难,而且尾项款久拖欠账,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3)技术风险。①地质地基条件。②水文气象条件。③施工准备。④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⑤技术规范。⑥施工技术协调。
1.3 诉讼仲裁中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发生纠纷时,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难免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胜诉则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败诉则会受到损失,这是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难以避免的风险。
2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的分类
建设施工企业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其运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对这种法律风险进行规避就成了必要,而考量其存在的风险因子是建筑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有以下三类。
2.1.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子
施工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企业建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施工合同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证据不足因子、维权时效因子与维权方式因子。证据不足因子指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获得工程项目的开发权,其中大多施工企业与招标或发包企业有着一些亲密联系。这样就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忽略对证据的收集,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就可能败诉。维权时效因子是因施工企业顾及人情因素而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最后超出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维权方式因子是机会因子,当前我国法律是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建筑施工案件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没能找到案件突破口就难以在纠纷中取胜,那么再想起诉就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维权方式的选择对于规避施工企业法律风险来说尤为重要。
2.2.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因子
施工企业是市场资金链上的一环,其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因子不仅有其内部的更有其外部的。前者主要包含施工成本因子;后者主要有政策因子、竞标因子、贷款因子等。施工成本因子是施工企业在垫资过程中一旦施工企业自身资金吃紧,而上游企业也无法支持,那么就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政策因子涉及货币政策以及房价的宏观调控等。如果货币政策从紧就有可能带动整个市场资金链变动,这种不良影响会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还有对房价的宏观调控也会引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竞标因子是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而降低或放弃自身的部分利益所导致的。贷款因子是指施工企业在贷款时遇到供币受限情况,银行有可能促使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这样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风险。
2.3.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因子
劳动用工风险因子主要包含募工因子与劳务派遣因子。募工的法律风险是由施工企业对分包工头的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包工头对于劳务人员进行自行招聘且具有独立性。因此,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招募成员的素质及技术无法掌控,易引起风险。劳动派遣因子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和劳动派遣员工之间关系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当施工企业与劳动派遣人员发生纠纷时,施工企业负有连带责
任,无形中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
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管理
3.1.规范项目经理权限降低法律风险因子的出现
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加快工程进度,还可以提高施工效率,更能节省开支。但当项目经理权力过大或不当行使时就会诱发法律风险。例如: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子。所以,应该提高项目经理的证据收集意识,避免证据不足因子出现等。还可以让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合同前缴纳工程合同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就有效约束了项目经理,避免了一些潜伏的法律风险因子浮出水面。
3.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规避债务承担中的风险因子
首先,就要求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损失责任、工期要求、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条件、标准、方法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方式等保持一致。其次,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要以总承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分包合同结算,避免上游企业未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企业已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情况。最后,监管好项目本身的进度。可实行项目经理定期对工程进度做书面报告,工程部与业务部同时做好检查与监督工作,以便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3.3.建立风险预留机制防止法律风险因子的扩大
风险预留是指有计划地对风险本身进行自我承担与化解。企业要从两个角度进行策略设计:(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是指没有考虑到的、突然性的风险。应对这一风险需要施工企业在财务上具有一定的抗险能力,避免风险评价失误。(2)计划性风险自留。要求施工企业提前建立损失赔偿与支付计划,例如建立非基金储备以及自我保险或母公司保险等。此决策通常不能独自使用,需与其他风险决策相结合,具体使用时还要考虑具体费用支付、机会成本以及税收等诸多方面
4结语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有效的管理法律风险因子可以避免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产生,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
同时,建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不断的结合竞争环境进行改进和创新,进一步实现施工企業科学稳定的发展。
5参考文献
[1]叶万和,周显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姚捷.工程合同造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
[3]陈津生.建筑工程法律责任风险与管理要点精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杨天琪、廖丽慧.建设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3(17)
[5]任建华、刘志霞.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2013(9)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1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承发包的重要法律
形式, 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
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在合同
签订的过程中,会发生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
( 2 ) 合同条款不平等。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
(3)合同文字不严谨。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一旦出现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况随意曲解,给建筑企业带来风险。
(4)合同内容不完备,遗漏事项颇多。
1.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人的风险、资金
(1)人的风险。又可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 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
①发包人风险。有一种“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与这类“发包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另外,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等,都会导致风险的发生。
②承包人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包商造成的风险。由于承包人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中型企业就有几十个项目部,有直属的,也有挂靠的,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往往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水平低、不了解底细的项目部,由于没有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经济上制约不了这些项目部,导致项目部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给承包人带来风险。
(2)资金风险。被业主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影响资金回流,使项目施工费用不足,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投资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回收困难,而且尾项款久拖欠账,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3)技术风险。①地质地基条件。②水文气象条件。③施工准备。④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⑤技术规范。⑥施工技术协调。
1.3 诉讼仲裁中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发生纠纷时,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难免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胜诉则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败诉则会受到损失,这是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难以避免的风险。
2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的分类
建设施工企业是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其运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对这种法律风险进行规避就成了必要,而考量其存在的风险因子是建筑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有以下三类。
2.1.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子
施工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企业建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施工合同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证据不足因子、维权时效因子与维权方式因子。证据不足因子指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获得工程项目的开发权,其中大多施工企业与招标或发包企业有着一些亲密联系。这样就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忽略对证据的收集,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就可能败诉。维权时效因子是因施工企业顾及人情因素而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最后超出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维权方式因子是机会因子,当前我国法律是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建筑施工案件的。如果施工企业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没能找到案件突破口就难以在纠纷中取胜,那么再想起诉就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维权方式的选择对于规避施工企业法律风险来说尤为重要。
2.2.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因子
施工企业是市场资金链上的一环,其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因子不仅有其内部的更有其外部的。前者主要包含施工成本因子;后者主要有政策因子、竞标因子、贷款因子等。施工成本因子是施工企业在垫资过程中一旦施工企业自身资金吃紧,而上游企业也无法支持,那么就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政策因子涉及货币政策以及房价的宏观调控等。如果货币政策从紧就有可能带动整个市场资金链变动,这种不良影响会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还有对房价的宏观调控也会引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竞标因子是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而降低或放弃自身的部分利益所导致的。贷款因子是指施工企业在贷款时遇到供币受限情况,银行有可能促使建筑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这样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风险。
2.3.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因子
劳动用工风险因子主要包含募工因子与劳务派遣因子。募工的法律风险是由施工企业对分包工头的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包工头对于劳务人员进行自行招聘且具有独立性。因此,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招募成员的素质及技术无法掌控,易引起风险。劳动派遣因子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和劳动派遣员工之间关系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当施工企业与劳动派遣人员发生纠纷时,施工企业负有连带责
任,无形中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
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因子管理
3.1.规范项目经理权限降低法律风险因子的出现
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加快工程进度,还可以提高施工效率,更能节省开支。但当项目经理权力过大或不当行使时就会诱发法律风险。例如: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子。所以,应该提高项目经理的证据收集意识,避免证据不足因子出现等。还可以让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合同前缴纳工程合同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就有效约束了项目经理,避免了一些潜伏的法律风险因子浮出水面。
3.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规避债务承担中的风险因子
首先,就要求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损失责任、工期要求、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条件、标准、方法以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方式等保持一致。其次,在工程款结算方面,要以总承包合同结算之后进行分包合同结算,避免上游企业未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企业已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情况。最后,监管好项目本身的进度。可实行项目经理定期对工程进度做书面报告,工程部与业务部同时做好检查与监督工作,以便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3.3.建立风险预留机制防止法律风险因子的扩大
风险预留是指有计划地对风险本身进行自我承担与化解。企业要从两个角度进行策略设计:(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是指没有考虑到的、突然性的风险。应对这一风险需要施工企业在财务上具有一定的抗险能力,避免风险评价失误。(2)计划性风险自留。要求施工企业提前建立损失赔偿与支付计划,例如建立非基金储备以及自我保险或母公司保险等。此决策通常不能独自使用,需与其他风险决策相结合,具体使用时还要考虑具体费用支付、机会成本以及税收等诸多方面
4结语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有效的管理法律风险因子可以避免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产生,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
同时,建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不断的结合竞争环境进行改进和创新,进一步实现施工企業科学稳定的发展。
5参考文献
[1]叶万和,周显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姚捷.工程合同造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
[3]陈津生.建筑工程法律责任风险与管理要点精析.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杨天琪、廖丽慧.建设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纵横,2013(17)
[5]任建华、刘志霞.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小作家选刊(教学交流),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