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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在商业银行外部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方面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 风险控制 法律监管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6 章、50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接轨,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它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共同构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此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制度作出规范。但是现存的立法规定问题很多。首先,现存法律法规多有重复之处,法律可操作性差,存在很多立法滞后和空白,监管法律存在监管真空。其次,法律执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缺乏规范的信用管理体制。再次,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约束制度也很不完善。如,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次级债券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基本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
加入WTO以来,我国必须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商业银行风险现在已成为威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快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并保持其核心竞争优势的关键。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妥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从各国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来看,制定良好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对现有外部控制法律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立法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如立法与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整体规划,加强法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规定得尽量明确,使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立法与监管部门应对那些已经陈旧过时的规章应及时地废止或修改,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立法应跟上商业银行的发展;应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详细明确规定央行与银监会各自的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机关之间的协作制度,解决监管真空问题。
一、严格市场准入、营运风险持续监管和市场退出
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首先应强调的是注册资本。强调充足的资本是任何稳健的银行体系的基础。因此在有关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必须强调资本金的充足性。其次,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应强调组织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法人任职资格等。商业银行“应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分支机构功能”,这对于商业银行目前整顿营业网点过多过滥、实施结构调整和集约经营,扩展业务领域十分有利和迫切。商业银行必须缩短半径,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分散经营带来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还应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实行持续监管,建立事中监测与评价性安全网。在市场退出方面,将银行并购这种市场退出方式纳入法定方式,并尽多采用此种主动的退出方式,避免采用破产等被动型方式。在退出对象上,应该严格把握退出的度。一类银行是从根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应毫不迟疑的让其退出市场,另一类是暂时出现流动性资金困难,应尽量采取补救措施让其恢复经营能力。应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程序并造成银行损害后果的人员及组织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改革银行监管方式
第一,要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监管先进经验,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格式报表标准化和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按会计科目设计科学的监控指标,实施并表监控。加快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计算机软件,实现信息化、自动化。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完善安全预警系统。
第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要制定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和方法,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现场检查的有效实施。以非现场检查所预警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为依据,及时跟踪检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比例较高的分支行。发现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行为等问题后,严厉查处,通过取消单位负责人任职资格、行政处分、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限制其开展某些业务等手段进行处罚。
第三,建立商业银行评级制度。可以参考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对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打分,据此确定被监管银行的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监管告诫通知书,进行告诫谈话。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行业自律方面,我国银行业的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担当其应该担负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各个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分工范围,再是它的准确定位。在社会监督方面,首先我国应该有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其次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建立信用保障法律体系
在信用经济中,商业银行是社会信用的集散地。因此,除了上面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外,还应在信用保障体系上完善,为银行风险控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美国等发达国家信用活动发达、经济增长迅速,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有健全的信用保障体系,我国应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建立起我国的信用保障法律体系。在解决金融市场的信用危机问题时,依靠在道德层面上的宣传教育远远不够,只有把社会信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防范和化解信用危机。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信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信用观念、信用方式、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统一规范信用体系,出台国家统一标准。
关键词 风险控制 法律监管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6 章、50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接轨,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它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共同构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此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制度作出规范。但是现存的立法规定问题很多。首先,现存法律法规多有重复之处,法律可操作性差,存在很多立法滞后和空白,监管法律存在监管真空。其次,法律执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缺乏规范的信用管理体制。再次,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约束制度也很不完善。如,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次级债券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基本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
加入WTO以来,我国必须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商业银行风险现在已成为威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快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并保持其核心竞争优势的关键。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妥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从各国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来看,制定良好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对现有外部控制法律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立法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如立法与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整体规划,加强法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规定得尽量明确,使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立法与监管部门应对那些已经陈旧过时的规章应及时地废止或修改,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立法应跟上商业银行的发展;应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详细明确规定央行与银监会各自的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机关之间的协作制度,解决监管真空问题。
一、严格市场准入、营运风险持续监管和市场退出
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首先应强调的是注册资本。强调充足的资本是任何稳健的银行体系的基础。因此在有关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必须强调资本金的充足性。其次,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应强调组织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法人任职资格等。商业银行“应减少分支机构层次,提升分支机构功能”,这对于商业银行目前整顿营业网点过多过滥、实施结构调整和集约经营,扩展业务领域十分有利和迫切。商业银行必须缩短半径,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分散经营带来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还应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实行持续监管,建立事中监测与评价性安全网。在市场退出方面,将银行并购这种市场退出方式纳入法定方式,并尽多采用此种主动的退出方式,避免采用破产等被动型方式。在退出对象上,应该严格把握退出的度。一类银行是从根本上丧失了偿债能力,应毫不迟疑的让其退出市场,另一类是暂时出现流动性资金困难,应尽量采取补救措施让其恢复经营能力。应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程序并造成银行损害后果的人员及组织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改革银行监管方式
第一,要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监管先进经验,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格式报表标准化和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按会计科目设计科学的监控指标,实施并表监控。加快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计算机软件,实现信息化、自动化。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完善安全预警系统。
第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要制定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和方法,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现场检查的有效实施。以非现场检查所预警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为依据,及时跟踪检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比例较高的分支行。发现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行为等问题后,严厉查处,通过取消单位负责人任职资格、行政处分、在金融系统内进行通报、限制其开展某些业务等手段进行处罚。
第三,建立商业银行评级制度。可以参考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对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打分,据此确定被监管银行的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监管告诫通知书,进行告诫谈话。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行业自律方面,我国银行业的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担当其应该担负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各个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分工范围,再是它的准确定位。在社会监督方面,首先我国应该有效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其次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建立信用保障法律体系
在信用经济中,商业银行是社会信用的集散地。因此,除了上面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外,还应在信用保障体系上完善,为银行风险控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美国等发达国家信用活动发达、经济增长迅速,这主要取决于他们有健全的信用保障体系,我国应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建立起我国的信用保障法律体系。在解决金融市场的信用危机问题时,依靠在道德层面上的宣传教育远远不够,只有把社会信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防范和化解信用危机。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信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信用观念、信用方式、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统一规范信用体系,出台国家统一标准。